MOIO6411-審議事項-第7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新化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6411
案件id
zmORdh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11月11日第189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95年5月4日府城都字第0950087385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1.都市計畫法第26條。
2.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張委員珩(召集人)、謝委員政穎、賴委員碧瑩、洪委員啟東、吳委員萬順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95年6月15日及95年8月8日召開2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將法令依據「2.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條」刪除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查「新化都市計畫案」係於民國60年發布實施,75年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79年辦理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90年訂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計畫面積200.65公頃,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25,000人核算,兒童遊樂場面積不足2.0公頃,公園用地面積不足0.745公頃,停車場面積不足0.805公頃,又公園用地、體育場所、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佔全部計畫面積3.08%,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10%規定,惟因尚無適當公有土地可供補充劃設,故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於本計畫整體開發地區擬定細部計畫時,再妥為調整補充。
- 二、請縣政府查明本計畫區附帶條件規定應整體開發地區之範圍、面積及實施開發情形,並納入計畫書敘明,對於尚未辦理整體開發地區,應確實依本部於91年7月16日以台內營字第0910085117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提解決對策,針對附帶條件內容儘速妥為處理。
- 三、本計畫並未規劃環保設施用地,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予於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之參據。
- 四、為加強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適當章節,妥予載明既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513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財產之旨意。
- 五、有關都市防災計畫,請縣政府針對地方特性並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就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內作為執行之依據。
- 六、本案係屬鎮計畫,考量台南縣政府短期無法就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開辦理,故同意照案審議,惟縣政府下次辦理通盤檢討時,應請確實就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開辦理。
- 七、本計畫台南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 八、請縣政府查明有關公民或團體提出之陳情意見經本會同意採納或修正者,如與公開展覽草案之變更內容不一致部分,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該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應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後再提本會討論。
- 九、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
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編號位置項目面積(公頃)項目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計畫年期民國90年民國100年配合國土綜合開發計畫之目標年予以調整。參酌台灣南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將計畫年期調整至民國110年。
56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編號位置項目面積(公頃)項目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2鎮公所西側(機二用地)「機二」機關用地0.31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31
- 一、機二用地係民國60年計畫擬定時所劃設,供鎮民意機關或圖書館等使用,於民國75年第一次通盤檢討時,因配合公所遷建計畫,增列供鎮公所、地政事務所等使用;民國79年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時,因配合民眾服務站以及自來水公司使用,變更南側部分機關用地為行政區,餘仍為機關用地。
- 二、前述機二使用機關中之鎮公所、鎮代表會已於機二用地東側部分興建完成使用,地政事務所則已於計畫區外北側台19甲號省道旁興建完成使用,西側未開闢部分之機二用地配合果菜批發市場需要,現況供作平面停車使用。
- 三、為符合現況使用並因應市中心區未來商業發展,故將機二用地未開闢部分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以提供該地區停車需求。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3忠孝街與中正路交叉口東南側(原機一用地變更後之商業區及廣(停)二用地)附帶條件:
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並無償取得公共設施用地。附帶條件:
原機一用地變更為商業區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應完成自願捐贈代金繳納後始得依法申領建照。上述代金以申請建築基地總面積之40%乘以繳交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
- 一、原機一用地係民國60年計畫擬定時所劃設,供鎮公所使用;民國75年第一次通盤檢討時配合鎮公所遷建,將用地西側部分變更為廣(停)二用地,東側部分變更為商業區,並附帶條件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無償取得廣(停)二用地。
- 二、然於民國79年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時,原規定以市地重劃開發方式之廣(停)二用地因權屬約90%為公有(台南縣政府、新化鎮公所),私有地僅約10%,改由鎮公所逐年編列預算辦理。
- 三、而廣(停)二用地鎮有土地業已爭取交通部補助經費闢建為地下停車場;原機一用地變更為商業區部分土地則已於公所舊宿舍拆除後,即由土地所有權人依商業區管制內容申請建築。
- 四、基於前述廣(停)二用地已無取得困難及商業區已申請建築,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已不可行,惟考量公平合理回饋原則,修正附帶條件規定。原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惟土地所有權人若未依變更內容綜理表第4案,出具自願捐贈土地或代金協議書時,則本案維持原計畫。
57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編號位置項目面積(公頃)項目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006(2)商業區0.010(3)商業區0.0174忠孝街與中正路交叉口東南側(廣(停)二用地北側及南側部分及東側商業區部分)「廣(停)二」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033「廣(停)二」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137商業區0.083(4)社教機構用地(新國段282-1、286地號等2筆土地之全部。)0.137(5)廣停兼停車場用地(新國段287-1地號土地之全部。)0.083一、廣(停)二用地與東側商業區係於民國75年第一次通盤檢討時由原機一用地變更。
- 二、廣(停)二用地南側夾雜之私有地,自民國60年計畫擬定時即已被劃為公共設施用地,迄今未予徵收開闢,造成土地閒置未利用,且公所亦無使用計畫,應予變更以維所有權人權益;因其與東側商業區部分原同屬計畫擬定時之機一用地,基於社會公平原則,應併鄰近分區附帶條件變更為商業區。
- 三、另廣(停)二用地北側鎮有土地之地下已闢為公有停車場,地上建物為具保存價值之新化街役場(舊鎮公所,民國23年興建),現正進行建物整修(預計作為文化展演及相關服務),為配合歷史建物保存與再活化引入之活動及服務需求,故變更部分廣(停)二用地為社教機構用地。
- 四、基於公地公用原則及補廣(停)二變更為社教機構用地後縮小之面積,變更廣(停)二東側商業區內縣有地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
※附帶條件或說明:
- 一、變更範圍:
新國段300地號土地之部分。
.附帶條件:
依「台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回饋部份配合「廣(停)二」無償捐贈地方政府作為廣場兼停車場使用。
- 二、變更範圍:
新國段288、295、296、301、302地號等5筆土地之部分。
、附帶條件:
土地所有權人應完成自願捐贈代金繳納後始得依法申領建照。上述代金以申請建築基地總面積之40%乘以繳交當期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
1.原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惟因部分土地業經縣政府核准建築使用,卻未提供捐贈,基於公平及合理原則,同意縣政府列席代表意見,由縣政府協調其土地所有權人,於核定前出具自願捐贈土地或代金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俾利查考。
2.如於核定前,未依上揭出具自願捐贈土地或代金協議書,則本案維持原計畫。
道路用地0.017住宅區0.0175仁愛街與建國街交叉口西南側六公尺出入道路住宅區0.016道路用地0.016一、廣二用地北側之6公尺計畫道路係於民國60年計畫擬定時為地區交通需要所劃設,目前尚未開闢,然因西側已有私設之道路供通行使用,為配合地區交通現況,並避免計畫道路造成土地畸零難以利用,配合現況調整道路位置。
- 二、調整後不致影響計畫區道路系統及交通功能,且已取得道路調整前後相關權益人同意文件。(詳附件二)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58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編號位置項目面積(公頃)項目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道路用地0.163「文中」學校用地0.162灌溉設施專用區0.001「文中」學校用地0.163道路用地0.1636新化國中北側(文中用地)間之四計畫道路行水區0.001道路用地計畫道路(民生街)至計畫區東界,現況已開闢使用;惟該道路穿越新化國中間路段曲度過大,影響視線,為考量行車安全,宜調整路型。
- 二、調整後不致影響道路系統、交通功能及學校使用。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商業區0.032市場用地0.0057中正路0.044「機六」機關用地況路寬約12公尺,且兩側建物型態為具保存價值之巴洛克式建築,該路段業已進行整體造街與街道鋪面改善,為沿街面歷史建物之保存,宜調整該路段計畫寬度為12公尺。
- 二、調整後原道路用地併鄰近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商業區、市場用地及機關用地。
※附帶建議:
請台南縣政府文化局協助新化鎮公所,另案研議街面保存之配套措施。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該府依照所訂「台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辦理。
河川區1.308計畫區內大目幹溪及嘉南大圳行水區7.969灌溉設施專用區6.669原計畫區內現有溝渠係包括大目幹溪與嘉南大圳,分屬台南縣政府與嘉南農田水利會管理,為便於管理機關統一管理,乃依經濟部、內政部民國92年10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統一修正名稱,並經台南縣政府工務局及嘉南農田水利會之認定(詳附件一),分別變更為「河川區」與「灌溉設施專用區」。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9中山路與大智路交叉口西側中國石油加油站加油站用地0.11加油站專用區0.11一、加油站用地係於民國75年第一次通盤檢討時為已闢建使用之加油站所劃設,現為中油加油站使用。
- 二、為因應公用事業機構民營化政策,其用地已不適合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故依其使用目的及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新訂「加油(氣)站專用區」之使用管制,予以變更為「加油站專用區」。
- 三、變更範圍內土地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0原公九附帶條件住宅區南側八公尺計畫道路及原公(兒)六附帶條件住開發方式:
以徵購方式開闢。開發方式:
納入北側「公九」及東側「公(兒)六」附帶條件住宅區整體公尺計畫道路用地原係民國75年第一次通盤檢討時,為兼顧地區交通系統發展之需要由公九用地變更,並規定以徵購方式開闢。
- 二、原公九用地除於民國75年第一次通盤檢討時變更部分為前述道路外,並變更部分為公(兒)六用地,而公九用地及公(兒)六用地於民國79年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時變更為住宅區,並規定以附帶條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59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編號位置項目面積(公頃)項目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宅區西側之四—12—12M計畫道路件方式開發。
圍內土地所有權人之公平性,並加速附帶8公尺計畫道路納入附帶條件住宅區共同開發。
住宅區0.220商業區0.001農業區0.015灌溉設施專用區0.003道路用地0.017運動場用地0.180計畫區外土地0.437「廣(停)三」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00111計畫區北側、西側新太段、新興段及南側新豐段部分地號道路用地0.003住宅區0.003一、新化都市計畫於民國60年擬定,計畫面積為200.65公頃;然依民國84年地籍重測結果,原計畫區西北側新太段、新興段及南側新豐段部分土地劃出都市計畫範圍外。
- 二、前述土地業已有合法建物分布,然因重測而跨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土地與建物管理不易。
- 三、為便於該部分土地及建物之利用與管理,並避免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將重測後劃出土地納入都市計畫範圍,並併鄰近土地使用調整其分區。
※住宅區含0.01公頃附帶條件住宅區部分應依附帶條件整體開發方式進行開發。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該府依照所訂「台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辦理。
住宅區0.020附帶條件住宅區0.020住宅區0.00512原「公十」附帶條件住宅區東南側邊界附帶條件住宅區0.006道路用地0.001一、原計畫公十用地於民國79年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變更為住宅區,並規定以附帶條件方式開發。
- 二、然該附帶條件區範圍因民國84年地籍重測之偏差,原範圍內新太段100-1、101-1地號全部及235-1地號部分被劃出,而將新太段252-1、261-1、262-1、263-1、266、267-1、269-1、271-1地號全部及265地號部分劃入;為土地所權人權益,故調整附帶條件區範圍。
※變更範圍包括新太段100-1、101-1、252-1、261-1、262-1、263-1、266、267-1、271-1、269-1地號等十筆土地全部、235-1、265地號土地之部分。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2-1原「公九」附帶條件區西側附帶條件住宅區0.012住宅區0.012一、原計畫公九用地於民國79年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變更為住宅區,並規定以附帶條件方式開發。
- 二、然該附帶條件區範圍因民國84年地籍重測之偏差,將新興段77-1、78-1、79-1、80-1、81-1、82-1、83-1、84-1、95-1、97-1地號全部及28地號部分劃入;為土地所權人權益,故調整附帶條件區範圍。
※變更範圍包括新興段77-1、78-1、79-1、80-1、81-1、82-1、83-1、84-1、95-1、97-1地號全部及28地號部分之土地。
原則同意,惟請台南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人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應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後再提本會討論。
60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編號位置項目面積(公頃)項目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附帶條件住宅區0.002住宅區0.00212-2原「公十」附帶條件住宅區西南側邊界住宅區0.006附帶條件住宅區0.006
- 一、原計畫公十用地於民國79年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變更為住宅區,並規定以附帶條件方式開發。
- 二、然該附帶條件區範圍因民國84年地籍重測之偏差,原範圍內新太段695、696地號全部被劃出,而將新太段654-1、661-1、662-1、669-1地號全部被劃入;為土地所權人權益,故調整附帶條件區範圍。
*變更範圍包括新太段654-1、661-1、662-1、669-1、695、696地號。
原則同意,惟請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人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應提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後再提本會討論。
13原公一、公二、公四、公七、公九、公十、公(兒)
- 三、公(兒)五、公(兒)
- 六、公(兒)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變更案第一案所劃設之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住宅區附帶條件:
- 一、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 二、將來擬定細部計畫時,應配設足夠之公園用地。住宅區附帶條件:
- 一、應於本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之日起二年內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否則於下次通盤檢討變更恢復為「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前之公共設施用地。
- 二、將來擬定細部計畫時,應配設足夠之公園用地。
- 一、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變更案第一案所劃設之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自民國79年發布實施至今均尚未開發使用。
- 二、為加速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區之開發建築,訂定開發期程,促進土地有效利用。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在計畫圖上妥適標示範圍與註記,以利查考。
14原綠一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變更案第二案所劃住宅區附帶條件:
- 一、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住宅區附帶條件:
- 一、應於本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之日起二年內另行
- 一、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變更案第二案所劃設之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自民國79年發布實施至今均尚未開發使用。
- 二、為加速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區之開發建築,訂定開發期程,促進土地有效利用。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在計畫圖上妥適標示範圍與註記,以利查考。
61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編號位置項目面積(公頃)項目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設之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 二、將來擬定細部計畫時,原綠地與住宅區應配設道路用地或廣場用地。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否則於下次通盤檢討變更恢復為「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前之公共設施用地。
- 二、將來擬定細部計畫時,原綠地與住宅區間應配設道路用地。
15原廣(停)一及其東側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變更案第三案所劃設之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住宅區附帶條件:
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住宅區附帶條件:應於本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之日起二年內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否則於下次通盤檢討變更恢復為「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前之公共設施用地。
- 一、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變更案第三案所劃設之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自民國79年發布實施至今均尚未開發使用。
- 二、為加速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區之開發建築,訂定開發期程,促進土地有效利用。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請在計畫圖上妥適標示範圍與註記,以利查考。
16本計畫區未訂定都市防災計畫訂定都市防災計畫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將防災規劃納入考量,並明確指出防災路線、避難場所等,以加強保障居民生活安全。併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五。
17本計畫區未訂定分期分區發展計畫訂定分期分區發展計畫為使本計畫區循序發展,配合實際發展情形與地方財政訂定分期分區發展計畫。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8本計畫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因應本次檢討新劃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需求,並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施工編」之修訂及「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之廢止,修訂原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以符合時宜。為提供較大開放空間,及提昇環境品質,故除將社教機構用地之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十、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摘要建議事項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鍾騰陳情地點:新國段300地號1.鎮新國段300地號土地,自民國59年起被劃為公共設施用地迄今已歷36年之久。
2.94年縣都市計畫委員會開會時,陳情人與會陳情,已獲「捐出後段4成土地回饋」達成共識在案,請能按台南縣政府所報內容通過。建議按台南縣政府所報內容通過,捐出後段4成土地回饋。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第4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