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421-審議事項-["第2案:內政部為「變更淡海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配合公司田排水下水道幹線整建工程)案」及「變更淡海新市鎮特定區第1期細部計畫(配合公司田排水下水道幹線整建工程暨修正土地使
會議紀錄id
MOIO6421
案件id
GYN44n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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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為配合「臺北縣淡水地區公司田排水下水道幹線整建工程」計畫之進行,達到溝渠用地之防汛功能並提供都市綠化空間的需要,以完善淡海新市鎮特定區之公共設施,擬辦理部分分區範圍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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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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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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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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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95年7月13日起至95年8月11日分別於臺北縣政府、淡水鎮公所公開展覽30天,並於95年7月28日於淡水鎮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民眾日報95年7月13日、14日、15日等3天公告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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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臺北縣政府95年8月16日北府城規字第0950586304號函)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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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並退請本部營建署(新市鎮建設組)依照修正計畫書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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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計畫書第12頁,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1、2案所載之變更內容,與第9頁變更位置示意圖所標示之變更內容不符,應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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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計畫書第12頁,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4,查原計畫應為公園用地,計畫書第9頁變更編號4位置示意圖標示則為「變更綠地用地為溝渠用地」,其中「綠地用地」應屬誤繕,應請修正為「公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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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補充計畫書審核摘要表內容,計畫書末頁及計畫圖背面請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第6條規定由都市計畫變更機關之業務承辦人及主管人員核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