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421-審議事項-第4案:台東縣政府函為「變更三仙台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
會議紀錄id
MOIO6421
案件id
JBJxRN
概要說明
- 說明:原擬增訂「一般保護區開發許可申請要點」部分及相關敘述全部刪除,故該節僅存一般規定內容。依審查意見移併於「其他事項」一節。
2.本案係屬主要計畫性質,計畫書47頁「事業及財務計畫」應修正為「實施進度及經費」,以符都市計畫法第15條之規定。遵照辦理,並修正完畢。(P49)審查意見處理情形(三)有關本部都委會第632次會議審議決議處理情形對照表內容過於簡略,建議台東縣政府應將修正計畫書中補充資料重點內容摘要納入敘明,以利提請大會審議時便於查核;後續製作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時,亦請依照辦理。遵照辦理,己予改進。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東縣政府95年8月9日府城都字第0950060114號函送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新條文第12點「一般保護區」管制內容,為確保本案風景特定區保育重於開發之計畫性質,並兼顧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權益及風景區內之建築風貌,有關合法建物拆除後之新建、改建、增建行為,應在不超過原總樓地板面積之原則下申請建築,且建築物採斜屋頂型式設計、建造,較為妥適,爰該條文規定應修正為:「一般保護區得供步道、休憩涼亭、保安、衛生、露營、眺望、造林及水土保持等設施,以及為保護區內地形、地物所為之工程;並得為原有合法建物拆除後之新建、改建、增建,其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原總樓地板面積,且建築高度不得超過2層,簷高不得超過7公尺,建築物應以斜屋頂型式設計、建造。」,以資明確。
- 二、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新條文第8點前段修正為「遊樂區之開發應以範圍內全部土地整體規劃為原則……。」,以資妥適。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95.7.5第3次會議審查意見本案請台東縣政府依照下列各點重新修正計畫書並製作審查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到署,送由本案專案小組召集人確認無誤後,再行提請委員會討論,必要時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繼續審查。
(一)本部都委會第632次會議決議事項部分:
1、有關本案土地使用計畫與東海岸觀光發展政策之關聯,依縣府修正計畫書所述,三仙台屬遊覽型及自然型之旅遊活動型態,資源開發程度低,主要提供遊客短暫駐足休憩之景點,爰同意縣府所提以「保育重於開發」作為本案土地使用之規劃指導原則,並請再具體補述本案土地使用計畫與上開指導原則相關之發展策略及計畫內容。
2、有關原計畫旅館區之存廢,據交通部觀光局東管處列席代表說明,該旅館區已有具體開發使用計畫,並刻由東管處積極賡續辦理BOT招商中,爰同意維持原計畫,惟後續如仍無民間廠商有意願參與建設開發,請縣府會同東管處在「保育重於開發」之規劃原則下,重新檢討調整其發展定位與用途功能,並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變更為其他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
3、有關三仙台風景區遊客減少之原因,原則同意照縣府修正計畫書內容補充納入;至有關因應遊客減少對策部分,仍請再多方思考,例如:(1)加強營造三仙台風景區生態旅遊、生態教育與自然體驗之氛圍,吸引旅客駐足停留遊覽、(2)整合周邊成功鎮地方特色產業文化資源,加強觀光行銷宣傳,以及(3)強化本區生態旅遊、生態教育、環境體驗等功能,豐富本地區觀光遊覽內涵等方面,積極研提對策措施。
4、有關原報部核定計畫內容,擬增訂一般保護區開發許可申請要點部分,據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經重新審思本案與東海岸觀光發展政策之關聯性後,建議刪除原報部核定計畫書中有關開發許可之相關規定,以符合「保育重於開發」之土地使用規劃原則,爰同意照縣府意見辦理,並請依照刪除相關計畫內容。
5、都市防災計畫部分,除修正計畫書補充之內容外,請再補述本區各種災害類型(颱風、水災、火災等)之災害史(發生時間、次數),以及造成人員傷亡情形。另請於計畫書46頁都市防災規劃示意圖,補充臨時醫療中心圖例說明,以資明確。
6、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據縣府列席代表說明,擬將原計畫附表各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容許使用項目及使用強度之規定,改以條列式方式規定,原則同意,惟請依下列各點重新修正整合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明細表,並逐點補充變更理由,以資明確。
(1)請將原計畫附表之各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容許使用項目及使用強度表整合納入原條文欄位中,以利新舊條文對照判讀。
(2)新條文第3點有關遊樂區建築高度之規定,前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係建議修正為「不得超過2層或7公尺」,惟據縣府列席代表於本次會中說明,遊樂區之建築型式已規定「屋頂採用斜屋頂形式」,建議本點修正為「三、遊樂區…建築高度不得超過2層,簷高不得超過7公尺…。」,以符實際建築需要,爰同意採縣府意見修正上開規定;至於新條文第5點,有關一般保護區之建築高度規定,仍應照前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辦理,即「建築高度應修正為『不得超過2層或7公尺』」;新條文第6、7、8點,有關電信專用區、變電所用地以及自來水事業用地之建築高度規定,則應確實維持原條文內容,即「不得超過2層或7公尺」。
(3)新條文第9點後段「其中『機二』機關用地……,另應劃設不得少於其用地面積40%之土地供公共停車使用。」,以及新條文第21點,有關遊樂區之開發規定,其中第四項「(四)應與相鄰之公園用地整體規劃開發。…」及第五項「(五)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等節,均非屬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應表明事項,建議應予刪除,並請改列於計畫書適當章節規定,較為妥適。
(4)新條文第10、11點後段「…等等經相關主管機關審查核准的設施使用」乙節文字,非屬原計畫附表所列內容,為避免衍生日後執行疑義,應請刪除;另第11點部分,考量未來遊樂區開發經營需要,建議允許使用項目增列「賣店」乙項,以符實需。
(5)新條文第12點,有關自然景觀保護區之容許使用項目規定,據縣府列席代表說明擬增列「造林及水土保持設施」及「為保護區內地形、地物所為之工程」,應有需要,爰建議將本點內容改以正面列舉方式規定,以利執行,文字修正為「自然景觀保護區得供步道、休憩、安全、資源保護、解說、造林及水土保持等設施,以及為保護區內地形、地物所為之工程」,以資簡明。
(6)新條文第13點,有關一般保護區之容許使用項目規定,據縣府列席代表說明,擬增列「造林及水土保持設施」、「為保護區內地形、地物所為之工程」二項,以及「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改建、增建。」,原則同意,惟有關合法建築拆除後之新建、改建、增建,仍應符合一般保護區建築高度不得超過2層或7公尺之規定,並建議將本點內容改以正面列舉方式規定,以利執行,文字修正為「一般保護區得供步道、休憩涼亭、保安、衛生、露營、眺望、造林及水土保持等設施,以及為保護區內地形、地物所為之工程;並得為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改建、增建,且其建築高度不得超過2層或7公尺。」。
(7)請縣府依照上開審查意見重新修正整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明細表後,以修正條文總說明方式歸納整理本次土管條文修正情形(包括:維持原條文者,計○○點、僅作條次或文詞修正者,計○○點,或涉及實質變更者,計○○點),並請列出各該條次,以利本部都委會審查。
(二)其他計畫書應再修正部分:
1、計畫書47頁「拾、開發方式」乙節應予刪除,該節內容建議移至計畫書50頁「其他事項」載明,較為妥適。
2、本案係屬主要計畫性質,計畫書47頁「事業及財務計畫」應修正為「實施進度及經費」,以符都市計畫法第15條之規定。
(三)有關本部都委會第632次會議審議決議處理情形對照表內容過於簡略,建議台東縣政府應將修正計畫書中補充資料重點內容摘要納入敘明,以利提請大會審議時便於查核;後續製作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時,亦請依照辦理。
變更三仙台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95年7月5日審查意見研擬之處理情形對照表(一)內政部都委會第632次會議決議事項部分:
審查意見處理情形1.有關本案土地使用計畫與東海岸觀光發展政策之關聯,依縣府修正計畫書所述,三仙台屬遊覽型及自然型之旅遊活動型態,資源開發程度低,主要提供遊客短暫駐足休憩之景點,爰同意縣府所提以「保育重於開發」作為本案土地使用之規劃指導原則,並請再具體補述本案土地使用計畫與上開指導原則相關之發展策略及計畫內容。 z詳細補充內容經納入說明書第二章整體發展構想P9~P15及P17~P19z摘要:
1.本特定區計畫之土地使用計畫以「保育重於開發」之原則辦理檢討規劃。發展類型為資源開發程度低之「自然型」;導入之旅遊活動型態為「遊覽型」活動內容包括乘車賞景、眺望賞景、拍照攝影、騎自行車、野餐、登山健行、自然研習、市鎮觀光、教育解說、購物等。
2.計畫區除原計畫既有之遊樂區(申請開發中)、旅館區(BOT招商中)及因應遊客服務需要之水、電、電信、服務中心等必要設施之用地規劃外,不再新增提供開發之用地項目。
3.依「保育重於開發」之土地使用規劃原則,原擬增訂一般保護區開發許可相關內容,全部予以取消。
2.有關原計畫旅館區之存廢,據交通部觀光局東管處列席代表說明,該旅館區已有具體開發使用計畫,並刻由東管處積極賡續辦理BOT招商中,爰同意維持原計畫,惟後續如仍無民間廠商有意願參與建設開發,請縣府會同東管處在「保育重於開發」之規劃原則下,重新檢討調整其發展定位與用途功能,並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變更為其他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遵照辦理。
z該BOT招商案如確無民間廠商參與建設開發之意願時,當會同東管處重新檢討原計畫旅館區之存廢,並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變更為其他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
3.有關三仙台風景區遊客減少之原因,原則同意照縣府修正計畫書內容補充納入;至有關因應遊客減少對策部分,仍請再多方思考,例如:(1)加強營造三仙台風景區生態旅遊、生態教育與自然體驗之氛圍,吸引旅客駐足停留遊覽、(2)整合周邊成功鎮地方特色產業文化資源,加強觀光行銷宣傳,以及(3)強化本區生態旅遊、生態教育、環境體驗等功能,豐富本地區觀光遊覽內涵等方面,積極研提對策措施。 z遊客減少原因之補充分析詳細內容經納入計畫書第三章第貳點計畫遊客數(P21)一節。
z摘要:
遊客數下滑肇因:○1臺11號省道改道後截彎取直由計畫區西側穿越,因路寬車少,車速快,常因而錯過中途停留休息順道遊覽的機會。○2遊客數統計係以收費停車場之停車數換算,其換算基準87.09.01前以大客車40人、小客車4人計;至90.1.1起改以大客車35人、小客車2.25人;92.1.1起又將換算基準調整為大客車平日33人、假日36人、小客車2.2人,亦為統計遊客數減少之原因。○3三仙台之遊客的旅遊型態,大多是停車至三仙台本島繞一圈後稍作休息即驅車離去,駐留時間短促,在無充分遊憩體驗的審查意見處理情形情形下,大都不會做重遊之打算。
因應遊客減少對策:
1.現有忠仁產業道路拓寬為15公尺景觀道路,串連成功鎮及濱海地區之觀光資源(三仙台遊樂區、成功鎮漁港、賞鯨遊艇碼頭、原住民文物館、成功海濱公園)成一濱海觀光旅遊動線,提供遊憩活動之多樣化。
2.三仙台四周海域有美麗的珊瑚礁和熱帶魚,是各級潛水的好地方。應整合納入成功鎮之產業推廣活動(旗魚祭、賞鯨、泛舟)或於本區獨立推廣潛水活動,以促進本區遊憩活動之多樣化。
3.積極促成計畫區內遊樂區、公園用地之開發(業經觀光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帶動計畫區之旅遊活動4.離岸小島特殊植物及海蝕溝、壼穴、海蝕柱、海蝕凹壁等海蝕景觀及本島珊瑚礁海岸稀有植物等自然資源,應設置管理辦法,避免人為破壞,俾維護自然生態,提供生態旅遊、生態教育、環境體驗等功能,豐富本地區觀光遊覽內涵,吸引旅客駐足停留遊覽。
5.本計畫區係以自然美景、自然生態為遊憩主軸,在賞景、觀察生態之方式、時間點、分布點、動線等方面,應加強宣導並詳細介紹,期使曾經走馬看花遊覽過之遊客檢討漏失部分,而興重遊之念。
4.有關原報部核定計畫內容,擬增訂一般保護區開發許可申請要點部分,據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經重新審思本案與東海岸觀光發展政策之關聯性後,建議刪除原報部核定計畫書中有關開發許可之相關規定,以符合「保育重於開發」之土地使用規劃原則,爰同意照縣府意見辦理,並請依照刪除相關計畫內容。
已全部刪除。
z依「保育重於開發」之土地使用規劃原則,業將計畫書原擬增訂「一般保護區開發許可申請要點」部分及相關敘述全部刪除。
5.都市防災計畫部分,除修正計畫書補充之內容外,請再補述本區各種災害類型(颱風、水災、火災等)之災害史(發生時間、次數),以及造成人員傷亡情形。另請於計畫書46頁都市防災規劃示意圖,補充臨時醫療中心圖例說明,以資明確。
遵照辦理。
z說明:業將災害類型及歷年災害情形補敘於計畫書第三章現況及檢討分析第玖點(P30~P32),另遊客聚集場所之防災計畫經整合「臺東縣地區防災計畫」於第肆章檢討後計畫第玖點都市防災計畫(P44~P48)詳敘。
z已於都市防災規劃示意圖圖例補列臨時醫療中心。(P47)z摘要
- 一、補充歷年災害資料:
(P30~P32)1.颱風:因颱風侵臺時,不論不論登或僅過境,其挾帶之強風豪風對全臺均會造成影響,故補列近10年來颱風侵臺及對全臺造成災害損傷之審查意見處理情形統計資料。
2.地震:縣轄處東部地震帶,次數多但震源較深,補列歷年發生於東部地區並造成死傷之統計資料。
3.水災:本縣遇颱風或豪雨時屢造成淹水、土石流、坍方等災情,91年8月豪雨成功鎮野溪暴漲,造成民宅淹水、土石流淹沒農田;海岸公路多處坍方,交通幾乎癱瘓,並造成2死3傷2失蹤之人員損傷。
4.火災:補列臺東縣87年至93年發生火災次數、造成人員死傷及財物損之統計資料。
- 二、防災計畫(P44~P48)1.本計畫區係風景旅遊區,並無人口集居情形,故歷年並無因天災造成人員傷亡紀錄。
2.整合「臺東縣地區防災計畫」內容納入計畫書如:
加強旅遊服務人員之救災教育,期於災害發生時自保自救及救人;摸擬災害發生時之救災訓練;災害發生時危險區域執行勸導、禁止、驅離等災害預防措施..等。
3.都市防災規劃: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並逐項於計畫書中敘明。
6.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據縣府列席代表說明,擬將原計畫附表各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容許使用項目及使用強度之規定,改以條列式方式規定,原則同意,惟請依下列各點重新修正整合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明細表,並逐點補充變更理由,以資明確。
(1)請將原計畫附表之各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容許使用項目及使用強度表整合納入原條文欄位中,以利新舊條文對照判讀。
z己依審查意見研擬表格格式。(如附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明細表)z計畫書原訂格式亦經一併修正完畢(P34~P36)(2)新條文第3點有關遊樂區建築高度之規定,前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係建議修正為「不得超過2層或7公尺」,惟據縣府列席代表於本次會中說明,遊樂區之建築型式已規定「屋頂採用斜屋頂形式」,建議本點修正為「三、遊樂區…建築高度不得超過2層,簷高不得超過7公尺…。」,以符實際建築需要,爰同意採縣府意見修正上開規定;至於新條文第5點,有關一般保護區之建築高度規定,仍應照前次專案小遵照辦理,並修正完畢。
z說明:配合格式改變、便利審查對照及避免將來執行時有所疏漏,故變動原送條次,將相關分區之管制規定集中。
z修正後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要點條文節錄如下:
- 五、遊樂區建蔽率不得大於20%,容積率不得大於40%;建築高度不得超過2層,簷高不得超過7公尺,且建築物應以斜屋頂型式設計、建造。
十一、一般保護區建蔽率不得大於0.25%,容積率不得大於0.5%;建築高度不得超過2層或7公尺。
十四、電信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50%;建築高度不得超過2層或7公尺。
十六、變電所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50%;建築高度不得超過2層或7公尺。
審查意見處理情形組審查意見辦理,即「建築高度應修正為『不得超過2層或7公尺』」;新條文第6、7、8點,有關電信專用區、變電所用地以及自來水事業用地之建築高度規定,則應確實維持原條文內容,即「不得超過2層或7公尺」。
十八、自來水事業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50%;建築高度不得超過2層或7公尺。
(3)新條文第9點後段「其中『機二』機關用地……,另應劃設不得少於其用地面積40%之土地供公共停車使用。」,以及新條文第21點,有關遊樂區之開發規定,其中第四項「(四)應與相鄰之公園用地整體規劃開發。…」及第五項「(五)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等節,均非屬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應表明事項,建議應予刪除,並請改列於計畫書適當章節規定,較為妥適。
遵照辦理,並修正完畢。
z說明:新條文第9點(調整為第六點)後段於計畫書第四章公共設施(P42)一節已予規定;另新條文第21點(調整為第七點)第(四)、(五)項內容亦於第四章土地使用計畫(P39)一節規定,故予以刪除。
z原送審新條文內容:
- 九、機關用地建蔽率不得大於20%,容積率不得大於40%。其中「機二」機關用地應由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整體規劃與開發,除應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留設停車空間,另應劃設不得少於其用地面積40%之土地供公共停車使用。
二十一、遊樂區之開發應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遊樂設施限定為非動力機械式。
(二)須自行留設、興建停車場、污水處理設施。
(三)作住宿、露營設施使用之面積,合計不得超過申請開發總面積之10%。
(四)應與相鄰之公園用地整體規劃開發。其中公園用地開發完成後應交由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理。
(五)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至少30%以上的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公平合理的事業及財務計畫)。
(4)新條文第10、11點後段「…等等經相關主管機關審查核准的設施使用」乙節文字,非屬原計畫附表所列內容,為避免衍生日後執行疑義,應請刪除;另第11點部分,考量未來遊樂區開發經營需要,建議允許使用項目增列「賣店」乙項,以符實需。
遵照辦理,並修正完畢。
z原送審新條文內容:
- 十、旅館區得供設置旅館及與旅遊服務相關之管理站、休憩亭臺、停車場、污水處理、---等等經相關主管機關審查核准的設施使用。
十一、遊樂區得供設置遊樂設施及與遊樂服務相關之住宿、露營、管理站、餐飲、停車場、污水處理、---等等經相關主管機關審查核准的設施使用。
z修正後條文內容:
- 三、旅館區得供設置旅館及與旅遊服務相關之管理站、休憩亭臺、停車場、污水處理設施。
- 六、遊樂區得供設置遊樂設施及與遊樂服務相關之住宿、賣店、露營、管理站、餐飲、停車場、污水處理設施。
(5)新條文第12點,有關自然景觀保護區之容許使用項目規定,據縣府列席代表說明擬增列「造林及水土保持設施」及「為保護區內地形、地物所為之工程」,應有需要,爰遵照辦理,並修正完畢。
z原送審新條文內容:
十二、自然景觀保護區僅得設置經相關主管機關審查核准的符合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第7、8款規定及步道、休憩、安全、資源保護、解說等設施之使用,不得作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審查意見處理情形建議將本點內容改以正面列舉方式規定,以利執行,文字修正為「自然景觀保護區得供步道、休憩、安全、資源保護、解說、造林及水土保持等設施,以及為保護區內地形、地物所為之工程」,以資簡明。行細則第27條第1項其他款規定之使用。
z修正後條文內容:
- 十、自然景觀保護區僅得供步道、休憩、安全、資源保護、解說、造林及水土保持等設施,以及為保護區內地形、地物所為之工程。
(6)新條文第13點,有關一般保護區之容許使用項目規定,據縣府列席代表說明,擬增列「造林及水土保持設施」、「為保護區內地形、地物所為之工程」二項,以及「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改建、增建。
」,原則同意,惟有關合法建築拆除後之新建、改建、增建,仍應符合一般保護區建築高度不得超過2層或7公尺之規定,並建議將本點內容改以正面列舉方式規定,以利執行,文字修正為「一般保護區得供步道、休憩涼亭、保安、衛生、露營、眺望、造林及水土保持等設施,以及為保護區內地形、地物所為之工程;並得為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改建、增建,且其建築高度不得超過2層或7公尺。」。遵照辦理,並修正完畢。
z原送審新條文內容:
十三、一般保護區僅得設置經相關主管機關審查核准的符合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第1、2、7、8、11、13款及第3款之露營與第4款之公用事業設施,及步道、休憩涼亭、安全、衛生、眺望等設施之使用;不得作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其他款規定之使用。
z修正後條文內容:
十二、一般保護區得供步道、休憩涼亭、保安、衛生、露營、眺望、造林及水土保持等設施,以及為保護區內地形、地物所為之工程;並得為原有合法建物拆除後之新建、改建、增建,且其建築高度不得超過2層或7公尺。
★★本計畫區內原有合法老舊建物數量稀少,為維護其合法權益,第十二點「一般保護區」內原有合法建物拆除後之新建、改建、增建行為,其『建蔽率』擬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以60%辦理。
(7)請縣府依照上開審查意見重新修正整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明細表後,以修正條文總說明方式歸納整理本次土管條文修正情形(包括:維持原條文者,計○○點、僅作條次或文詞修正者,計○○點,或涉及實質變更者,計○○點),並請列出各該條次,以利本部都委會審查。遵照辦理,歸納如附件(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要點修正條文總說明)。
(二)其他計畫書應再修正部分:
1.計畫書47頁「拾、開發方式」乙節應予刪除,該節內容建議移至計畫書50頁「其他事項」載明,較為妥適。遵照辦理,並修正完畢。
附件
- 附件: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要點修正條文總說明條文編號維持原條文文詞修正分區名稱或內容變更改條列式原有管制內容︵原條次︶條次調整新增備註一★法令條次變更二★三★★四★五★★六★★七★★八★★★(四)九★十★★十一★十二★★十三★★(五)十四★★電信事業用地改電信專用區十五★★電信事業用地改電信專用區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三)二十三★新訂臨海陸地限制二十四★新訂退縮建築規定二十五★★(六)二十六★(七)二十七★(八)註:原條文第二點刪除表3-7變更三仙台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明細表變更計畫內容編號原條文新條文變更計畫理由1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訂定之。配合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之修訂,修正法源依據。
2二、本計畫區內各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容許使用項目及使用強度,應依本要點附表之規定。(刪除)配合將表格式規定改為條列式規定,故刪除原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