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421-審議事項-第3案:高雄縣政府函為「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部分綠地為農業區,水溝用地兼作道路使用為水溝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6421
案件id
QpNUuT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5年7月4日第95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縣政府95年8月15日府建都字第0950178536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變更法令依據應修正為「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資適法。
- 二、本案計畫書封面擬定機關應修正為「高雄縣政府」。
- 三、本案計畫書內之變更都市計畫審核摘要表有關「人民團體對本案之反映意見」乙欄,查本案公開展覽期間並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該欄位應修正為「無」。
- 四、本案計畫書內事業及財務計畫表部分,應增列「經費來源」,以資妥適。
- 五、查澄清湖特定區計畫區之計畫核定圖比例尺係採六千分之一,本計畫圖之比例尺係採三千分之一,核與上開核定圖不符,應採比例尺六千分之一,以符規定;又計畫圖「綠地」及「水溝用地」之圖例標繪有誤,應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定辦理。
- 六、本案計畫書、圖之製作,應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