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421-審議事項-["第1案:臺北市政府函為「變更臺北市信義區福德段二小段319地號等11筆土地(廣慈博愛院及福德平宅)機關用地、道路用地為社會福利設施用地、公園用地、商業區及道路用地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6421
案件id
YSqG1L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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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5年6月16日第556次及95年7月18日第557次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准台北市政府95年8月31日府都規字第095038485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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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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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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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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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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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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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據市府列席代表說明,擬變更後之社會福利設施用地,仍提供廣慈博愛院及福德平宅使用,並擬規劃作為老人及平價住宅,爰請市府再具體補充相關老人及平價住宅之政策、目標,以及上開二使用項目目前之使用現況及後續之改建搬遷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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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周邊地區各類公共設施服務水準、本案商業區未來擬引入之商業活動類型、基地周邊地區商業活動之需求及供給情形,以及該商業區使用強度之規定、及對周邊環境是否造成負面影響等事項應請納入計畫書中補充敘明,並請研提因應處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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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請將本案商業區與社會福利事業設施之關聯性、未來商業區之開發主體、開發及經營管理方式,以及未來商業收益挹注社會福利事業之機制等相關事項補充納入計畫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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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應請參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針對地方特性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等事項於主要計畫書中作原則性規範,並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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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據市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未來擬以BOT方式整體興建開發,惟計畫書所載內容較為簡略,請將本案之開發方式、實施進度及經費等事項,具體補充並納入主要計畫書中敘明,以符都市計畫法第1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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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變更範圍土地均屬市有土地,擬變更為商業區部分,建議未來仍應留設一定比例公共開放空間或公益設施供民眾使用,以維護地區環境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