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421-審議事項-["第9案:台中縣政府函為「變更谷關風景特定區計畫(部分住宅區、保護區、青年活動中心區、機關用地、污水處理廠用地、加油站用地為道路用地,部分行水區為行水區(兼供道路使用))
會議紀錄id
MOIO6421
案件id
nVh7s9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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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5年7月13日第33屆第3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中縣政府95年8月29日府建城字第0950229578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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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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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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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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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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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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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變更都市計畫法令依據應修正為「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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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依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有關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規定,地理形勢自然形成之河川及因而依水利法公告之行水區土地流經都市計畫區者,予以劃定為使用分區,名稱統一為「河川區」,其範圍境界線由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之精神認定,爰本案擬變更行水區為行水區(兼供道路使用)部分,應修正為「行水區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其範圍應請台中縣政府函請水利主管機關認定,並將其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另請台中縣政府辦理本特定區計畫下次通盤檢討時,將計畫區內原劃設之「行水區」修正為「河川區」,以資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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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圖加油站用地顏色標繪有誤,併請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