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421-審議事項-第1案:台中縣政府函為「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關一西北側地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6421
案件id
oYC4Hj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3年12月15日第31屆第5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中縣政府94年4月19日府建城字第0940102994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1.都市計畫法第26條。
2.86.09.09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418次會議決議。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人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彭委員光輝、李委員素馨、洪委員啟東、吳委員萬順(原為張前委員元旭)、黃委員德治等,並由彭委員光輝擔任召集人,於94年5月16日召開專案小組審查會議,本署並於94年12月9日營署都字第0942922535號函請台中縣政府儘速依審查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到署,以利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惟台中縣政府迄今尚未依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補充相關資料,為因應都市計畫法第19條審議期限規定,爰提會報告。
決定:洽悉,並退請臺中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94年5月16日第1次會議審查意見(如附錄)補充相關資料後,再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計畫案請台中縣政府儘速就下列二方案研提補充資料到署,俾本專案小組下次審查會議繼續討論。
(一)方案一:依台中縣政府列席代表於本次會議中簡報說明,本案開發方式擬採市地重劃,並分二期辦理整體開發。為避免市地重劃區內土地產權大多屬台灣銀行所有,其自台灣光復以來長久被占用或租用土地及建有房舍等情形甚多,如逕予實施市地重劃,恐造成現有佔用或承租戶無地可配回之困境,影響其既有之權益及農村聚落發展甚鉅,爰請該府就下列各點及研擬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報告、土地建物相關權利人意願調查資料後,再行討論:
1.本計畫區內有關現有台灣銀行所有土地之出租耕地、承租戶及佔用戶之相關問題,請就「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及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能否解決上開問題,先行洽請台灣銀行及該府地政主管機關提供具體意見。
2.本計畫係工業區變更案件,請查核本案是否符合「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之相關規定事項,若有不合規定之處,請配合查明修正或補正。
3.請台中縣政府查明本計畫區內生產中之合法工廠之搬遷意願,依上開審議規範規定,工業區變更案於核定前應檢具註銷工廠登記之證明文件或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工業主管機關核定之「遷廠計畫書」;以及雇主在歇業或完成遷廠前,應先行依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及勞動契約有關規定妥善處理,以維從業員工權益。
(二)方案二:請研擬將計畫區南側現有工廠部分地區,及計畫區中間現有聚落範圍部分,改採開發許可方式之可行性,並研提開發許可制之執行機制、回饋方式、土地所有權人意願調查等資料;其餘現況作農業使用地區仍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為新市區。另基於維護現有合法工廠之繼續運作與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請台中縣政府調查土地所有權人意願及評估,將計畫區南側現有合法工廠密集地區調整變更為乙種工業區之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