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421-審議事項-第5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五-9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6421
案件id
zpFC2O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前提經本會94年9月6日第616次會議審決略以:「除…,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臺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在案。其中有關編號第五-9案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略以「建議除附帶條件依台南縣政府於專案小組會議中之建議修正為『應自願捐贈變更土地總面積4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得以變更後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及應於計畫發布實施後1年內完成捐贈,否則於下次通盤檢討時,恢復為原使用分區。』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案經台南縣政府依前開附帶條件與土地所有權人(紫龍宮)協商,該土地所有權人擬以自願捐贈變更土地總面積40%之公共設施用地辦理,同時考量公共設施用地完整性與配合周邊土地使用分區及機能,將擬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於主要計畫中劃設為廣(停)用地、「體2」體育場用地及「公3」公園用地(詳台南縣政府95年8月7日府城都字第0950167351號函說明及附件)。因上開協商內容涉及本會原審決之變更內容及附帶條件之調整,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報部審議變更編號第五-9案—再提會討論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五-9(附3-12)「公3」「體2」東側農業區(0.28)「宗(專)3-1」宗教專用區(0.17)廣(停)用地(0.05)「體2」體育場用地(0.02)「公3」公園用地(0.04)一、紫龍宮為合法登記有案之寺廟,現位於體二用地範圍內,為公園之完整利用,應予以遷建。
- 二、為供寺廟遷建所需,並為都市發展需要之合理性,變更零星農業區為宗教專用區。
- 一、變更範圍地號:永仁段967號。
- 二、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 三、附帶條件:應自願捐贈變更土地總面積40%之廣(停)用地、「體2」體育場用地、「公3」公園用地,及應於計畫發布實施後1年內完成捐贈,否則於下次通盤檢討時,恢復為原使用分區。
- 四、原公展草案第五-8案、人民陳情意見(公展期間)第17案。
【附錄】本會94年9月6日第616次會議審決通過之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表九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9(附3-12)「公3」「體2」東側農業區(0.28)「宗(專)3-1」宗教專用區(0.28)一、紫龍宮為合法登記有案之寺廟,現位於體二用地範圍內,為公園之完整利用,應予以遷建。
- 二、為供寺廟遷建所需,並為都市發展需要之合理性,變更零星農業區為宗教專用區。一、變更範圍地號:
永仁段967號。
- 二、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 三、附帶條件:依「台南縣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回饋標準辦理。
- 四、原公展草案第五-8案、人民陳情意見(公展期間)第17案。建議除附帶條件依台南縣政府於專案小組會議中之建議修正為「應自願捐贈變更土地總面積40%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並得以變更後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換算為代金抵繳,及應於計畫發布實施後1年內完成捐贈,否則於下次通盤檢討時,恢復為原使用分區。」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