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431-審議事項-["第10案:屏東縣政府函為「變更屏東都市計畫(「機九」機關用地為住宅區、商業區、公園用地、停車場用地、廣場用地、綠地、道路用地;部分住宅區為綠地、道路用地;「公五十二」公園
會議紀錄id
MOIO6431
案件id
EC43jY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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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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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2年9月26日第139次會、92年12月15日第140次會、93年2月23日第141次會及93年8月13日第142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屏東縣政府94年01月20日屏府建都字第0940016481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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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第1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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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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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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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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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何前委員東波(召集人)、林委員俊興、邱委員文彥、張前委員元旭及黃委員德治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94年03月08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經提本會94年3月22日第605次會審議決議:「請縣政府依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一),重新調整規劃,研擬具有前瞻性、創造性及具體可行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方案後,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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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經屏東縣政府依上開決議辦理後以95年05月16日屏府建都字第0950095271號函檢送相關資料報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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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由於原專案小組何前委員東波及張前委員元旭等委員已卸職,故再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邱委員文彥(召集人)、林委員俊興、賴委員碧瑩、吳委員萬順及黃委員德治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5年07月27日、95年08月10日及95年08月29日(含赴現場勘查)召開3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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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二)通過,並退請屏東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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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本會94年03月08日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本案係為配合高雄區農業改良場遷場計畫而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該變更地點位於屏東都市計畫東南隅,因現況已不適合做農業試驗使用,經該場與土地所有權者屏東縣農會達成遷場協議,以屏東縣農會所有該場土地1/3提供農業改良場,供作遷場經費,該遷場計畫陳報行政院列入「中長程公共建設計畫農業建設部門個別計畫」,並經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90年2月6日函請屏東縣政府於1年內完成都市計畫變更在案。惟本變更案基於下列理由,請縣政府協同屏東縣農會,重新調整規劃,研擬具有前瞻性、創造性及具體可行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方案,再提會討論。一、請詳細分析屏東都市計畫所劃設住宅區是否已足夠需要?及本案變更為住宅區後對於屏東都市整體發展有無正面積極之助益?二、本變更範圍面積高達12.55公頃,區位良好基地完整,土地所有人為屏東縣農會,其對屏東縣農業及促進地方產業發展應扮演重要角色。為帶領農業轉型升級並引導農林漁牧業朝多元化及多角化經營,將本案基地規劃變更為農業休閒、科技研發、知識交流傳播等類型之土地士使用,可創造更具優勢之國際競爭力,似屬更值得考量之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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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本會95年8月29日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本案變更範圍面積高達12.55公頃,區位良好基地完整,土地大部分為屏東縣農會所有,其對屏東縣農業及促進地方產業發展應扮演重要角色。由於屏東縣政府已參據本會94年3月22日第605次會審議決議旨意及本會專案小組審查委員意見,將本案基地規劃為農業科技專用區(供農業休閒、科技研發、知識交流傳播等使用)、機關用地(供藝文、會議、展演中心使用)、商業區(供會展期間國際人士及一般商務往來之旅館住宿之需求)、住宅區及公園用地與廣場等公共設施(配合保留農改場現有陳列館及周邊老樹),有利於創造屏東縣更具優勢之國際競爭力,故照縣政府於小組會中所繪變更計畫圖說通過(詳附件)。二、查屏東市依都市畫法第10條、第15條、第22條規定應分別擬定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故計畫書內除請增列實施進度及經費外,其餘有關細部計畫內容部分,請刪除改列於細部計畫,以符規定。三、本案係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為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之期程,及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參據本部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本案需擬定細部計畫,請屏東縣政府於完成屏東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屏東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重新辦理檢討變更。四、有關都市防災之設施、動線等之空間規劃概念,請妥為規劃納入計畫書。五、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案垃圾處理方式於計畫書中予以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
【附件】計畫案重新調整後之規劃內容一、調整後之計畫內容如附圖。二、調整後之土地使用面積分配如下表。
項目面積(公頃)百分比(%)商業區3.337626.59住宅區2.366318.86農業科技專用區1.20659.61土地使用分區小計6.910455.06機關1.879114.97公園1.06958.52綠地0.12120.97停車場0.51654.12廣場0.20601.64道路1.847414.72公共設施用地用小計5.639744.94合計12.5501100.00三、計畫人口重新調整後規劃「住一」住宅區面積2.3663公頃,容積率180%,以平均每人佔用50平方公尺居住樓地板面積核算,本計畫區容納人口數約852人。四、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本計畫區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尚符要求。
項目法令標準需求面積(公頃)劃設面積(公頃)公園兒童遊樂場1.兒:計畫人口×0.08ha/千人≒0.0682ha2.公:計畫人口×0.15ha/千人≒0.1278ha3.本計畫區需求面積為0.1960公頃,惟因區內原規劃「公52」面積0.2公頃,故調整後以不低於0.2公頃為標準。0.201.0695停車場1.商業區面積×12%=3.3376×12%≒0.4005ha2.(計畫人口×汽車持有率×0.2)×單位停車空間面積=(852人÷5人/車×0.2)×30㎡/車位≒0.1050ha0.50550.5165開放空間(公、兒、綠、廣、體)≧1/10總面積1.25501.3967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5.08.29.專案小組意見修正後土地使用計畫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