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451-審議事項-第9案:金門縣政府函為「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部分第一種保護區、機關用地為土石採取專用區)」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6451
案件id
Hds6e0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查本案前報請本會審議時,原計畫書變更內容綜理表載明擬變更部分第一種保護區(面積9.83公頃)、第一種風景區(面積5.4027公頃)、機關用地(面積0.0140公頃)為土石採取專用區(面積15.2467公頃),惟該計畫書第23頁有關本案之環境影響說明時,又敘明部分區域將不考慮開發。案經本會94年5月24日第609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其中決議事項三「…請金門縣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協商依實際需要調整本案變更範圍。」及配合上項決議作成「四、本案開發行為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並於本案報請核定時,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相關書件,以資適法。」之決議事項在案。
- 二、案准金門縣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協商調整本案變更範圍(面積9.8440公頃),並依據該府環境保護局95年6月14日環一字第0950004203號函說明二略以:「…經書面審查不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檢附計畫畫、圖報請本部核定,因上開說明與本會決議事項有所競合,經本部營建署函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本案是否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表示意見,該署以95年9月20日環署綜字第0950070010號函復說明略以:「…按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係依開發單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之計畫內容(區位、面積、採取土石量等)認定。…」。
- 三、嗣經本部營建署函請經濟部礦務局就旨案申請土石採取專用區之計畫內容表示意見略以:「…申請案計畫內容所載,申請土石採取面積為9.844公頃,土石採取數量約為39萬立方公尺,…綜上所述(區位、面積、採取土石量)等,似未達『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10條第1項有關土石採取,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規定,惟仍應請主管環境影響評估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權責審核認定。另本計畫書未附有土石採取區實測平面圖、地形坡度、開採量等是否與本說明書記載內容相符,仍應請金門縣政府轉知申請人補充前述相關資料,並由縣政府逕行審查後確認」。
- 四、因上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經濟部礦務局函復之意見涉及本會原審決事項是否應作修正事宜,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考量本特定區之離島特殊條件需求,原則同意變更,並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金門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計畫書審核摘要表及計畫書第7頁之法令依據引述「內政部89年9月13日台89內營字第8985975號」乙節,因非屬本案變更之法令依據,予以刪除,如有需要,請於計畫書中適當章節內敘明或以附件方式納入計畫書中,以資妥適。
- 二、計畫書第21頁有關本案回饋金之計算方式係依「開發面積」為計算基準提供回饋,為避免造成日後執行之爭議,修正為「按申請變更面積」依都市計畫變更後第一次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繳交代金計算基準,及應由本案開發單位與金門縣政府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依規定提供繳交代金,否則維持原計畫使用,並納入計畫書內載明規定。
- 三、計畫書第23頁有關本案之環境影響說明,部分區域將不考慮開發乙節,原則同意,並請金門縣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協商依實際需要調整本案變更範圍。
- 四、本案開發行為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並於本案報請核定時,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相關書件,以資適法。
- 五、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部分,同意照金門縣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所提「建蔽率不得超過1%,容積率不得超過1%」通過。
- 六、為考量將來與周邊土地環境之相容調和使用,本案土地應依法申請土石採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同意開採計畫,及依規定期限完成,並建議金門縣政府考量將本案土石採取完成後規劃作為人工湖或其他公共開放空間使用及將土石採取完成後之最終土地再利用構想及相關配套措施,納入計畫書中,以利查核。
- 七、請金門縣政府應就未來金門地區土石需求與供應妥為整體規劃與配套措施,以避免任意採取土石、破壞地形、改變地貌,嚴重影響環境生態永續發展。
- 三、報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