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451-審議事項-第6案:雲林縣政府函為「變更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6451
案件id
lYP9KC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5月24日第144次會及94年7月14日第145次會審議通過,並准雲林縣政府94年12月22日府城都字第0940132029號暨95年3月20日府城都字第0940026619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楊委員龍士(召集人)、賴委員美蓉、賴委員碧瑩、張委員珩及吳委員萬順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5年4月11日、95年5月2日、95年6月13日、95年8月22日召開4次會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雲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以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30案部分,除變更範圍同意照縣政府於會中所提方案(詳附件一)通過外,其餘部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本次通盤檢討因係配合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工作,有關重製展繪原則及疑義處理結果,請納入計畫書內供參。
- 三、本案計畫書所敘發展現況(含人口分析、產業經濟及土地使用等)之各項基本統計資料,請更新、補充至民國94年底,以符實際。
- 四、為利執行,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案規定採捐贈或回饋方式辦理者,土地所有權人應與縣政府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
- 五、為避免主要計畫變更案依法核定發布實施後未依附帶條件擬定細部計畫,致產生依都計畫法第17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發建築執照之疑義,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案規定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者,應俟雲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核定後實施,以杜紛爭。
【附件一】變更內容綜理表新編號第30案變更位置示意圖錯誤!物件無法用編輯功能變數代碼來建立。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本次通盤檢討因配合辦理都市計畫圖重製工作,將原計畫面積842.56公頃調整為850.6888公頃。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雲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