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451-審議事項-["第2案:新竹市政府函為「變更擴大新竹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地區)(科技產業專用區及部分交通用地、廣場用地、綠地用地為商務專用區、綠地用地及道路用地)
會議紀錄id
MOIO6451
案件id
zLrKJc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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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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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業經新竹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5年6月28日第160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新竹市政府95年8月9日府都計字第09500795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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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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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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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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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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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賴委員美蓉、楊委員重信、林委員俊興、潘委員丁白、吳委員萬順等,並由賴委員美蓉擔任召集人,於95年9月7日、10月12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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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如附錄),並退請新竹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查新竹市政府於90年8月20日公告實施之「變更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工業區為科技產業專用區、交通用地、廣場及綠地)案」計畫書規定略以:「開發單位未依計畫書規定之實施進度(自計畫公告發布實施後5年內)及協議書辦理者,由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查明,並於一年內依法定程序檢討恢復原計畫為工業區,開發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異議。」;該府為因應新竹市捷運輕軌政策之調整、公道五開闢調整土地使用分區需要及科技產業專用區開發期限即將屆滿等因素,前於94年9月、95年2月及4月間召開研商會議獲致結論,請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該府同意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個案變更;嗣經新竹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爰該府以95年8月9日府都計字第0950079500號函檢附本主要計畫案報請核定等由到部;復查本主要計畫案係新竹市政府於上開計畫書規定之實施進度所定開發時程(自計畫公告發布實施後5年內,截止日為95年8月20日)屆滿前,將本主要計畫案報請本部核定,擬調整原計畫所定開發期程,似尚無應先依上開計畫書「...於一年內依法定程序檢討恢復原計畫為工業區」規定辦理之虞,且據新竹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新竹市輕軌捷運系統已由台鐵內灣支線高架捷運化取代其功能,原主要計畫配合劃設之交通用地已無實際使用需求,擬配合檢討調整,以及本計畫區北側刻正由民間辦理「關長自辦市地重劃區」,於本計畫區內配合劃設銜接開闢30米寬之2-4號道路,建立完整道路系統,有其時效迫切性,爰本主要計畫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新竹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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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變更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工業區為科技產業專用區、交通用地、廣場及綠地)案」原劃設科技產業專用區之開發目的與精神,建議原則同意新竹市政府所提本變更主要計畫案調整開發期程為自本計畫公告發布實施後3年內,並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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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擬變更科技產業專用區為商務專用區及調整公共設施配置區位乙節,建議仍維持原計畫科技產業專用區3.5公頃之面積及原主要計畫所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應占計畫區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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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竹市政府依上開審查意見重新調整修正土地使用及公共設施配置,並於本會專案小組第2次審查會議所提之變更內容明細表及變更內容示意圖(如附件),建議原則同意採納,並建議修正本主要計畫案名為「變更擴大新竹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地區)(部分科技產業專用區為廣場用地,部分交通用地為科技產業專用區、廣場用地、道路用地、綠地,部分廣場用地為科技產業專用區、道路用地、綠地,部分綠地為道路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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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本計畫案原劃設科技產業專用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略以:「供策略型產業、媒體視訊傳播及相關行業所需之相關辦公、研發、教育訓練、技術性諮詢與服務事業等設施使用,且其樓地板面積應大於申請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十」,為落實科技產業專用區劃設之意旨,建議仍維持上開有關「百分之五十」比例之規定;惟為因應未來產業快速變遷及新竹市都市發展實際之需要,建議新竹市政府於擬定細部計畫時考量檢討調整科技產業專用區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中有關供作策略型產業之使用項目,並可考量增訂未來如有新興之策略型產業項目得經新竹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准予設置之彈性規定,以符實需;並請該府於主要計畫敘明上開土管要點檢討修正之指導性原則,以作為後續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至有關計畫書第七章「事業及財務計畫」,建議修正為「實施進度及經費」,以符合都市計畫法第1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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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關本主要計畫案擬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廣場用地、道路用地及綠地),建議應於本主要計畫案經大會審決通過後,由開發單位完成捐贈及移轉登記予新竹市政府之程序及細部計畫經新竹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後,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以落實開發義務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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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主要計畫案應於新竹市政府公告實施後之3年內向該府申請建築執照並完成開發,開發單位如未依規定之實施期程完成開發,不得再次要求以其他理由申請任何個案變更都市計畫,新竹市政府應迅即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恢復原工業區,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不予發還,開發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異議;上開各項規定,應請開發單位與新竹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主要計畫書規定,俾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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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案原主要計畫案之申請開發單位及土地所有權人為「德利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惟本變更主要計畫案內之申請開發單位及土地所有權人則為「陳淑麗、楊玉全、楊玉輝、葉雪霞」等4人,建議於計畫書適當章節補充敘明本案土地所有權人(或開發單位)變更之緣由及過程,以利查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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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科技產業專用區0.61廣場用地0.61交通用地0.90科技產業專用區0.33廣場用地0.13道路用地0.43綠地0.01廣場用地0.56科技產業專用區0.28道路用地0.27綠地0.01位於「擴大新竹市都市計畫(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地區)」範圍之南隅,20公尺寬光復路與30公尺寬2-4號計畫道路交叉路口西北側。
綠地用地0.01道路用地0.011.因應新竹市輕軌系統規劃及建設執行計畫之調整。
2.符合周邊地區發展趨勢及整體都市規劃願景。
3.配合地方重大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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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變更內容示意圖變更範圍變更綠地為道路變更交通用地為道路變更廣場為綠地變更交通用地為綠地變更交通用地為科技產業專用區變更廣場為科技產業專用區020100M5010N住一變更廣場為道路廣科專科專道路用地交通用地市場用地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第一種住宅區住一公(兒)市交綠地綠變更科技產業專用區為廣場廣變更交通用地為廣場科技產業專用區科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