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471-審議事項-第13案:連江縣政府函為「變更連江縣(南竿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部分保護區為機關用地)(供內政部警政署大陸地區人民馬祖處理中心使用)」案。
會議紀錄id
MOIO6471
案件id
3Niv7A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連江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5年9月5日第22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連江縣政府95年10月30日連工都字第0950029859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連江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修正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適用範圍,除變更後之機關用地外,亦應包含現有之「機十九」機關用地,以資妥適。
- 二、配合前點之意見,本案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增訂原「機十九」機關用地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意見或所提意見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有公民或團體提出意見且與本變更案有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 三、計畫書草案第2頁變更範圍土地清冊表附註有關「無所有權資料土地係為目前產權尚有糾紛。」乙節,與第13頁事業及財務計畫表內容有競合之情形,請查明修正。
- 四、附帶建議事項:請本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未來規劃設計興建收容所時,應考量實際容留人數需求再予以配置適當量體之建築,儘量保持較多開放空間,避免過度開發及破壞當地地形與景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