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471-審議事項-第5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配合中正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第二次變更)案」。
會議紀錄id
MOIO6471
案件id
DWF0EH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5年8月11日第15屆第3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桃園縣政府95年10月26日府城鄉字第0950301526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二)桃園縣政府95年2月27日府城鄉字第0950044089號函,認定屬縣興建之重大設施。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將案名修正為「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配合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第二次變更)案」。
- 二、將法令依據:「(二)桃園縣政府95年2月27府城鄉字第0950044089號函…。」刪除,以資妥適。
- 三、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符實際。
- 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配合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第二次變更)案」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表編號申請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鍾添梁鍾添相鍾添龍鍾添隆鍾添結鍾魏桂蘭住址:中壢市新生路379號電話:
中壢市興南段公坡小段603-1地號土地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陳請將土地所有權人等坐落中壢市興南段公坡小段603-1地號土地納入捷運A21號車站用地範圍內。1.據悉「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配合中正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第二次變更)」案,刻正於貴署審議中,爰向貴署提出陳請。
2.陳請人等旨揭地號土地,依桃園縣政府核發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為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內之住宅區,惟因都市計畫之劃設,致使該等土地狹長且深度不足,日後不僅出入困難(唯一出入口為面向目前已開闢完成之高鐵聯外道路-中壢至青埔40米連外道路),爾後亦無法建築使用,也無法與面臨環北路前排建築用地合併使用之可能。
3.陳請貴署基於民眾權益考量,於都市計畫規劃過程中,能儘量朝向對土地所有權人損害最小之方式為之,懇請於本次變更案中,同意將前揭土地納入捷運A21號車站用地範圍內,並減少土地所有權人之損失。1.陳情人等所指中壢市興南段公坡小段603-1地號土地目前為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內之住宅區,為桃園縣政府於民國72年4月26日發布實施「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通盤檢討)案」所變更之內容。
2.民國93年間,為配合中正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A21車站設置,高鐵局選擇旨揭地號北側農業區土地為捷運車站用地,並辦理本案第一次都市計畫個案變更,未影響旨揭地號原計畫之住宅區使用。
3.本案本次辦理之第二次變更係因檢討A21車站位置,調整車站用地範圍北移,無使用車站南側用地之需求。本案據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列席代表說明未影響旨揭地號原計畫之住宅區使用,且無使用該地之需求,故未便採納。
- 五、附帶建議:為建構國家門戶意象,請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針對機場聯外捷運全線研擬景觀計畫構想,作為都市設計之規劃、推動準則,並請台北縣、桃園縣都市設計委員會採聯席會議之審查方式,以型塑美觀、完整、和諧之城鄉風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