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481-審議事項-第1案:桃園縣政府函為「擴大及變更八德(八德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擴大都市計畫及原都市計畫農業區暫予保留部分)案」。
會議紀錄id
MOIO6481
案件id
6gd7h4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1年12月24日第14屆第5次會議、91年12月27日第14屆第6次會議及92年1月20日第14屆第7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桃園縣政府92年2月17日府城鄉字第0920029535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1條及第26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周前委員志龍(召集人)、錢前委員學陶、賴委員美蓉、郭委員瓊瑩、夏前委員正鐘、張前委員元旭等組成專案小組,於92年4月29日、8月26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本會92年9月16日第568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並退請桃園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略)」;上開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略以:「...因擬擴大變更都市計畫辦理區段徵收開發面積約為原都市計畫區都市發展用地面積十倍之多,考量區段徵收之可行性,本案擴大都市計畫及原都市計畫變更農業區部分,建議暫予保留,退請桃園縣政府依審查意見一及本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審查意見,重新考量都市人口成長實際發展需要,在事業及財務計畫確實可行下,研提合理計畫範圍及面積,再報本專案小組繼續審查,如無法依照辦理,建議維持原計畫。...(略)」在案。
- 七、案准桃園縣政府95年3月20日府城鄉字第0950069609號函依上開決議文研提補充資料到部,因原專案小組召集人周前委員志龍業已任期屆滿,經再簽奉核可由原專案小組賴委員美蓉(召集人)、郭委員瓊瑩,及增加歐陽委員嶠暉、李委員永展、洪委員啟東、陳委員麗春及吳委員萬順等組成專案小組,於95年4月25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惟桃園縣政府迄今已逾7個月尚未依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到部,為因應都市計畫法第19條審議期限規定,爰提會報告。
決定:洽悉,並退請桃園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95年4月25日第1次會議審查意見(如附錄)補充相關資料後,再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按本會92年9月16日第568次會議決議文略以:「本案擴大都市計畫及原都市計畫變更農業區部分,暫予保留,退請桃園縣政府依審查意見一及本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審查意見,重新考量都市人口成長實際發展需要,在事業及財務計畫確實可行下,研提合理計畫範圍及面積,...」(如附件),惟查桃園縣政府95年3月20日函報補充資料重行研提本擴大都市計畫案之合理計畫範圍及面積部分,與該府92年2月17日報部核定之本擴大都市計畫案及原都市計畫農業區之範圍、面積相同。92年迄今3年多來時空環境已有若干變遷,據桃園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中央研究院八德分院似已無設置之需求,且據中央大學列席代表說明,該校亦將於桃園縣觀音鄉評估設置「觀音園區」之可行性,本擴大都市計畫案之目的及理由似已消失。
是以,現階段本擴大都市計畫案有無繼續辦理之需要亟待釐清,建議桃園縣政府依下列各點審慎研提補充圖說相關資料後,再繼續召開下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如經該府評估如無繼續辦理之需要,建議維持原計畫。
- 一、本擴大都市計畫案擬以區段徵收開發之目的,係為配合中央研究院八德分院、中央大學八德園區及八德市行政園區等建設用地之取得,為明確釐清本案發展目的、定位及理由,建議桃園縣政府正式行文請中央研究院及中央大學確認是否於本擴大都市計畫區內規劃設置該院分院或該校園區之需求。
- 二、本擴大都市計畫區如經中央研究院或中央大學明確表示尚無規劃設置該院分院或該校分校或園區之需求,建議桃園縣政府確實考量本地區近年來人口與產業之實際發展需要,重新檢討本擴大都市計畫案之發展目的、定位、整體發展構想及具體發展理由,並依據實際發展需求,核實調整修正合理計畫範圍及面積。
- 三、本案重新調整修正後合理計畫範圍之開發方式應採區段徵收辦理,建議桃園縣確實評估區段徵收是否具體可行,並依據土地所有權人可能選擇領回抵價地或現金之不同情況,就區段徵收財務可行性進行敏感度分析。
附件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92年9月16日第568次會議決議文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並退請桃園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略)。
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略以:
本擴大及變更都市計畫案計畫目標年一一○年,計畫人口一二○、○○○人,計畫總面積六五五.八六公頃,其中擴大都市計畫面積五○四.八二公頃,加上原都市計畫農業區一○○○.六一公頃,擬擴大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及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及擬辦理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取得中央研究院八德分院、中央大學八德分校及八德市行政園區等用地約計二三.三五公頃,因擬擴大變更都市計畫辦理區段徵收開發面積(五二一.一三公頃)約為原都市計畫區都市發展用地面積(五○.三二公頃)十倍之多,考量區段徵收之可行性,本案擴大都市計畫及原都市計畫變更農業區部分,建議暫予保留,退請桃園縣政府依審查意見一及本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審查意見,重新考量都市人口成長實際發展需要,在事業及財務計畫確實可行下,研提合理計畫範圍及面積,再報本專案小組繼續審查,如無法依照辦理,建議維持原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