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481-審議事項-第17案:新竹市政府函為「變更擴大新竹市都市計畫(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部分條文)案」。
會議紀錄id
MOIO6481
案件id
AWcgqo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新竹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5年3月9日第157次會議及95年3月28日第158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新竹市政府95年5月8日府都計字第0950042823號函,檢附計畫書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案經本會95年5月30日第634次會議決議:「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在案。
- 七、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彭委員光輝(召集人)、郭委員瓊瑩、洪委員啟東、黃委員德治、吳前委員萬順組成專案小組,於95年7月4日召開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略以:
「建議本計畫由市計畫調整為特定區計畫,並將計畫案名修正為『變更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新竹市部分)(土地使用分區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部分條文)』及提該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報告後,補辦公開展覽程序,廣為周知,以符規定並資周延。」,並以本部營建署95年7月17日營署都字第0952911291號函請新竹市政府依上開審查意見辦理在案。
- 八、案准新竹市政府95年11月1日府都計字第0950110485號函依上開審查意見重行修正計畫書、補辦公開展覽程序及提該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報告,並檢附修正後之都市計畫書、圖相關文件到部,特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如附錄),並退請新竹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 一、查本案「擴大新竹市都市計畫(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地區)案」,係屬省轄市(新竹市)範圍內,依都市計畫法第10條規定應擬定市鎮計畫之地區,又依同法第15條及第22條規定,市鎮計畫應分別擬定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經查本計畫擬變更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部分修正條文,係屬細部計畫之範疇,非屬主要計畫內容,允宜請新竹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23條規定,本於職權自行核定細部計畫;惟據新竹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之下列各點,現階段無法立即將本案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分開擬定,尚屬實情,爰勉予同意續予審查。為符合都市計畫法第12條及第16條有關鄉街計畫與特定區計畫之主要計畫應表明事項,得視實際需要,與細部計畫合併擬定之規定,建議本計畫由市計畫調整為特定區計畫,並將計畫案名修正為「變更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新竹市部分)(土地使用分區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部分條文)」及提該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報告後,補辦公開展覽程序,廣為周知,以符規定並資周延。
(一)本計畫區面積327.26公頃,範圍包括已建成區(原新竹交流道特定區計畫中已劃設為住宅、商業等都市發展用地)、整體開發地區(原新竹交流道特定區劃設為農業區與零星工業區,於納入本計畫區時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並規定採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之地區)及農業區3大部分,該府正逐年編列預算,以分期分區方式,次第擬定各地區之細部計畫,現階段無法立即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將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一次分開擬定。
(二)本計畫於93年4月15日發布實施後,其中土地使用分區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部分條文規定未考量已建成區土地畸零細分與基地規模較小之特殊情形,致使土地所有權人無法申請建築物新建或改建,影響其權益;以及農業區允許使用項目與現行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農業區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不一致,造成實務執行與管理上之困擾,上開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不合時宜條文之修正,具有時效迫切性,若無法於現階段立即檢討修正,恐將衍生更多民怨,影響政府施政之推動。
(三)本計畫區範圍原係將「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中有關新竹市轄區部分土地及北側之非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法第10條規定,以擴大都市計畫方式,納入新竹市(含香山地區)都市計畫,原計畫係具有特定區計畫之性質,與原「新竹市(含香山)都市計畫」之市鎮計畫,在都市發展型態上有所差異。
- 二、為落實都市計畫法第23條有關細部計畫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之立法意旨,建議新竹市政府於辦理本計畫下次通盤檢討時,考量新竹市都市整體未來發展,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及第22條規定,應分別擬定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以建構中央與地方政府間分工合作之夥伴關係,並落實地方自治理念。
- 三、有關本計畫之緣起、目的及變更理由,建議配合上開審查意見一併修正。
- 四、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變更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第七節事業及財務計畫「一-(六)開發獎勵措施」(六)開發獎勵措施:為促進本計畫地區土地有效利用,鼓勵土地持分予以合併為大型基地使用,並土地及建築物之開發能提供公共開放空間、公益服務設施,以增進公共福利,特訂定「開發獎勵要點」,如附件一。(六)開發獎勵措施:為促進本計畫地區土地有效利用,鼓勵土地持分予以合併為大型基地使用,並土地及建築物之開發能提供公共開放空間、公益服務設施,以增進公共福利,特訂定「開發獎勵要點」,如附件一。惟建築基地屬已發布細部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應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訂定之相關開發獎勵規定申請容積獎勵,不適用本計畫「開發獎勵要點」之規定。因「擴大新竹市都市計畫(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地區)」目前屬「主要計畫含有細部計畫內容」性質,本次為落實「細部計畫由地方政府核定」政策,將遵循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離製作原則,同時依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2條配合擬定已發展區細部計畫,並於已發展區細部計畫內另行檢討訂定適宜已發展區特性之開發獎勵要點。一、建議本點修正為:「為促進本計畫地區土地有效利用,鼓勵土地持分予以合併為大型基地使用,及土地及建築物之開發能提供公共開放空間、公益服務設施,以增進公共福利,特訂定『開發獎勵要點』,如附件一。惟建築基地屬已發布變更內容變更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細部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應依該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訂定之相關開發獎勵規定申請容積獎勵,不適用本計畫『開發獎勵要點』之規定。」。
- 二、後續擬定細部計畫於該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訂定之相關開發獎勵規定申請容積獎勵時,建議應依本部91.6.13訂頒「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7點及第8點規定之意旨,審酌實際發展現況需要與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服務水準,並考量區位、面臨道路功能、寬度、鄰近公共設施配置情形、地形、地質、水文及發展現況等因素,妥予訂定,且其容積獎勵不得違反主要計畫有關使用強度之指導規定。
- 三、有關本點之變更理由請配合修正。
2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第一-(五)點本計畫區農業區主要為供農業生產、農業產銷、休閒農業事業設施使用,並得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之規定,作相關條件允許之設施使用。本計畫區之農業區,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有關農業區之規定辦理。「土地使用分區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有關農業區之實質管制內容與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管制內容僅略有些微差異,卻有二套管制規定,造成民眾遵行上之疑義與實務管理上之為建立本計畫農業區特有之農村景觀新風貌及輔導推廣農業生產、產銷、休閒農業事業設施使用,發揮引導農業區土地利用與發變更內容變更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困擾,故予以修訂。展型態之功能,爰建議維持原計畫。
3附表一「擴大新竹市都市計畫(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地區)案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容許表」使用分區使用組別農業區一獨立雙併住宅○二多戶住宅二之一商務住宅三寄宿住宅四學前教育設施□五教育設施六社區遊憩設施七醫療保健服務業八社會福利設施□九社區通訊設施十社區安全設施□十二公用事業設施□十三公務機關□十四人民團體十五社教設施十六文康設施十七日常用品零售業※十八零售市場十九一般零售甲組※1,20二十一般零售乙組廿一飲食業廿二餐飲業廿三百貨業廿四特種零售甲組廿六日常服務業廿七一般服務業廿八一般事務所廿九自由職業事務所卅金融保險業使用分區使用組別農業區一獨立雙併住宅二多戶住宅二之一商務住宅三寄宿住宅四學前教育設施五教育設施六社區遊憩設施七醫療保健服務業八社會福利設施九社區通訊設施十社區安全設施十二公用事業設施十三公務機關十四人民團體十五社教設施十六文康設施十七日常用品零售業十八零售市場十九一般零售甲組二十一般零售乙組廿一飲食業廿二餐飲業廿三百貨業廿四特種零售甲組廿六日常服務業廿七一般服務業廿八一般事務所廿九自由職業事務所卅金融保險業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有關農業區之規定辦理。
「土地使用分區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有關農業區之實質管制內容與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管制內容僅略有些微差異,卻有二套管制規定,造成民眾遵行上之疑義與實務管理上之困擾,故予以修訂。配合編號2之審查意見「維持原計畫」,該條文末段已明定並得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之規定,作相關條件允許之設施使用,本案有關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容許表之「農業區」欄位,無再重複規定之必要,爰建議刪除該「農業區」欄位,以資周延。
變更內容變更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卅一修理服務業卅二娛樂服務業卅三健身服務業卅四特種服務業卅七旅遊及運輸服務業卅八倉儲業卅九一般批發業四一一般旅館業四二國際觀光旅館四三攝影棚四四宗祠及宗教建築四九農藝及園藝業※五十農業及農業建築○五一公害最輕微之工業五二公害較輕微之工業五三公害輕微之工業五七展覽設施五八策略性產業註:
1、「○」:
表允許使用組別,不受樓層限制。
2、「△」:
許可使用組別只限第一至第四層。
3、「□」:
許可使用組別只限地下第一至地面第二層。
4、「※」:
許可使用組別只限地面第一層。
5、1-3:
符號內之數字表示僅允許使用組別之允許項目。
卅一修理服務業卅二娛樂服務業卅三健身服務業卅四特種服務業卅七旅遊及運輸服務業卅八倉儲業卅九一般批發業四一一般旅館業四二國際觀光旅館四三攝影棚四四宗祠及宗教建築四九農藝及園藝業五十農業及農業建築五一公害最輕微之工業五二公害較輕微之工業五三公害輕微之工業五七展覽設施五八策略性產業備註:修正後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容許表詳后附表。
4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第一-(十一)點建築基地屬已發布細部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悉依該細部計畫之規定辦理,未規定事項仍應依本要點管制之。建築基地屬已發布細部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土地使用分區及都市設計管制,應依該細部計畫之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要點之管制。1.自現行計畫發布實施後,許多原「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劃設之住宅區土地(稱為已發展區或建成區),本依原計畫規定可建築開發使用,惟「擴大新竹市都市計畫(高速公路新竹交一、建議本點修正為:「建築基地屬已發布細部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悉依該細部計畫之規定變更內容變更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流道附近地區)」發布實施後因其土地規模及形狀無法滿足「土地使用分區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之最小基地建築規模等相關建築管制規定,且周圍亦均已建築開發,不易合併建築,致無法建築使用,影響其原建築開發權益。
2.且因「擴大新竹市都市計畫(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地區)」目前屬「主要計畫含有細部計畫內容」性質,本次為落實「細部計畫由地方政府核定」政策,已發展區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都市設計管制調整事宜,將遵循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離製作原則,同時依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22條配合擬定已發展區之細部計畫,並於細部計畫內另行檢討訂定適宜已發展區特性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都市設計準則。辦理。」。
- 二、有關本點之變更理由請配合修正。
5「土地使用分區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第十五點本計畫區有關建築物、土地使用及各項公共設施之興建應經「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核發建照及施工。本計畫區除農業區外,有關建築物、土地使用及各項公共設施之興建應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後,始得核發雜項執照或建造執照,惟細部計畫已訂定應辦理都市設計審議地區規定者,應從細部計畫規定辦理。1.農舍依建築法相關規定原無須建築師簽證即可申請建築,因「擴大新竹市都市計畫(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規定建築開發須經都市設計審查通過後始得建築,進而衍生仍須建築師協助辦理之矛盾情形,影響農民權益,故予以調整。
2.配合新竹市政府95年3月8日修訂之「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作業程序」內容,調整部分文字,以茲周延。
3.為落實「細部計畫由地方政府核定」政策,明訂辦理都市設計審議地區之規定,應從細部計畫之規定辦理。一、建議本點修正為:「本計畫區除細部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有關建築物、土地使用及各項公共設施之興建應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後,始得核發雜項執照或建造執照及施工。」。
- 二、為改善農業區興建農舍之建築景觀,並引導形塑該地區特有之農村景觀新風貌,建議新竹市政府會同當地建築師公會編製農業區興建農舍建築變更內容變更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樣式與型態參考圖輯,以作為本計畫農業區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興建農舍之重要參考。
- 三、有關本要點之變更理由請配合修正。
- 五、本計畫新竹市政府報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之逾期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建議位置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新竹市政府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盧仁富1.依「變更擴大新竹市都市計畫(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部分條文)案」公開展覽草案內容,擬將農業區之實質管制規定變更回歸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以符一致性管制之原則,並避免民眾遵循上之疑義與困擾。然目前卻僅變更土地使用分區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第一-(五)點有關農業區之使用管制規定,第二-(一)點有關農業區之土地使用強度規定(建蔽率及容積率均訂為10%),卻未一併變更,顯無法達到變更目的。
2.建議一併變更「變更擴大新竹市都市計畫(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部分條文)案」有關農業區土地使用強度規定回歸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以符一致性管制之目的。1.予以採納。
2.「土地使用分區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有關農業區之實質管制內容僅與「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管制略有差異,卻二套管制規定,造成民眾遵行上之疑義與實務管理上之困擾,建議配合本次變更一併修正「土地使用分區及都市設計管制要點」有關農業區之土地使用強度改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以符一致性管制之目的。本案原則同意新竹市政府意見,惟查本陳情案係新竹市政府報請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之逾期陳情意見,並未提請該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為期審慎周延,建議新竹市政府儘速補提該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正式行文送部併案提請大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