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481-審議事項-第9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住宅區為創意設計園區專用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6481
案件id
HLgX3e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6月10日第185次、94年9月12日第187次、94年9月30日第188次、94年11月11日第189次及95年4月28日第192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95年6月7日府城都字第0950116908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楊委員龍士、洪委員啟東、賴委員碧瑩、張委員珩、陳委員麗春、吳前委員萬順等,並由楊委員龍士擔任召集人,於95年7月4日、9月21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並經台南縣政府95年11月14日府城都字第0950240299號函送上開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辦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到署,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住宅區為創意設計園區專用區)案」部分:本案列為配合行政院核定「永康創意設計園區計畫」內容之第一期計畫,又據台南縣政府列席代表表示,因本案配合該府建設開發期程,時間緊迫,爰請台南縣政府依下列各點以對照表的方式研提補充資料及辦理情形(必要時得修正計畫書)到署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1.有關本案之發展功能定位、變更範圍及內容,原則同意台南縣政府列席代表於本(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所補充說明確實符合行政院核定「永康創意設計園區計畫」之內容,請將上開行政院核定文件、計畫內容及相關說明補充資料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2.有關本案與「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砲校遷建)案」變更後衍生交通問題之相關課題,考量本案變更面積僅5.915公頃,且係已完成區段徵收地區內之可建築土地,爰併入上開配合砲校遷建案中繼續討論。
3.本案之「事業與財務計畫」內容過於簡略,請台南縣政府參考報院核定之「永康創意設計園區計畫」內容,補充說明本案未來之開發計畫、執行方式及營運管理計畫等事項乙節,有關台南縣政府於本(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所補充之說明,除回覆意見1.後段「其營運費用由租金收取為平均地權基金後撥用,」予以刪除,以及意見2.「抵價地」一詞修正為「可處分土地或可建築用地」,並依土地徵收條例之相關規定事項辦理外,其餘原則同意,請將上開相關說明補充資料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4.都市防災計畫部分:原則同意台南縣政府於本(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所補充之說明,業已參考本部建築研究所辦理委託研究計畫「永康市都市防災空間系統規劃示範計畫」之內容,並補充有關當地水災、風災及地震之防災規劃構想,請將上開相關說明補充資料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資周延。
5.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1)原則同意台南縣政府於本(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所補充本案土地使用管制增訂條文之說明,並將該土地使用管制內容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內增訂。
(2)依據行政院核定之「永康創意設計園區計畫」內容略以「…土地變更為專用區將不增加整個大橋區段徵收原先規劃為住宅區之土地使用強度規劃為主。」,爰本案有關創意設計園區專用區之使用強度,原則同意台南縣政府於本(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所補充之說明修正為「創意設計園區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
6.本計畫區內之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資適法。
7.本案若經委員會審議同意變更,有關計畫書部分,請依下列各點意見修正:
(1)計畫書第2頁法令依據部分,有關第二點及第三點引述之其他機關函示文件,因非屬法令依據,請予以刪除,若有需要,請改納入其他適當章節作為補充說明之資料。
(2)計畫書第5頁第一段末段及第17頁倒數第4行敘明關於大橋地區區段徵收公共工程「預定民國94年10月完工」乙節,因上開工程已完工,請配合修正;又計畫書第8頁所附之「變更基地現況示意圖」亦已非現況,請酌予修正或刪除。
(3)計畫書第9頁至第14頁有關「伍、原專案通盤檢討概述」之內容,係為敘述大橋地區區段徵收案之計畫,查該計畫已發布實施,且為「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之一部分,又本案係主要計畫之變更,爰本章節應敘明有關上開特定區計畫之內容,請配合修正。
(4)計畫書第15頁第一段末段載明「…可利用規劃中之七股國際機場及自由貿易區作為貨物出口之門戶」乙節,查上開機場及自由貿易區之設置是否定案,尚未明確,建議應酌予修正或刪除。
(5)本計畫書請補充本案與「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及「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砲校遷建)案」相對位置之示意圖說,以利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