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481-審議事項-第14案:嘉義市政府函為「變更嘉義市湖子內地區、興村地區都市計畫(環保用地區段徵收)案」。
會議紀錄id
MOIO6481
案件id
KS11Q4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嘉義市都委會91年7月11日第66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嘉義市政府91年12月13日府工都字第0910115278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及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周前委員志龍、徐前委員淵靜、彭委員光輝、黃前委員光輝、張前委員元旭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周前委員志龍擔任召集人,並經本會專案小組於92年1月15日、4月8日召開2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提經本會92年4月29日第558次會議決議略以:「
- 一、為提高本計畫案實施可行性,請嘉義市政府考量將反對本計畫之土地所有權人土地,剔除於計畫範圍外,並請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略),核實縮減計畫範圍及面積,重新製作都市計畫書、圖後,再行報部交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
- 二、本會專案小組審查後之左列逕向本部陳情意見,併決議文一辦理。
(一)嘉義市政府92年4月25日府工都字第0920018062號函略以:『本府基於民眾需求、議會專案小組意見和該地區長期做為垃圾場對當地居民信守承諾開發回饋之施政,經審慎研議後,誠請大部都委會審議本案時,支持本府意見,開發範圍面積仍維持201公頃,並於細部計畫完成審議公告後,再行辦理區段徵收』乙案。
(二)嘉義市湖子內、興村地區區段徵收地主自救委員會(地主反對連署人代表:劉世海)未署日期建議『1嘉義市政府辦理區段徵收時黑箱作業,造成權利受損。2嘉義縣焚化爐容量為每日九百噸,嘉義市政府為何還要增設16公頃垃圾掩埋場及2公頃污水處理廠。3本案增加人口21000人,建議增設四所國小及二所國中用地。3嘉義市政府未記取劉厝地區區段徵收教訓(尚無法完成抵價地拍賣)。4嘉義市政府未告知地價稅、遺產稅、贈與稅、土地增值稅相關法令,有黑箱作業之嫌5垃圾掩埋場的環境影響評估亦是黑箱作業。』之陳情意見,以及劉世海、羅天南、黃春冬先生等92年4月29日列席本會補充說明『1反對本地區設立垃圾掩埋場,但不反對區段徵收。2歷次說明會嘉義市政府未有明確答覆3應請派員實地勘查現況』之意見。
(三)立法院蔡委員同榮暨黃里長正一、羅理事長國榮、羅董事長天德等92年4月29日列席本會,除表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三之陳情意見外,並補充說明『1嘉義市議會已同意編列三十多億元預算,區段徵收之財務並無困難。2本案環保設施用地為灰渣掩埋場,不影響鄰近地區。3湖子內地區有82.9%贊成本案實施區段徵收。4本計畫如縮減為100公頃,會影響交通系統規劃及引起民眾抗爭。5湖子內地區現況已達一萬人,具發展潛力。6未來果菜市場及於市場將於本區設立』之意見。」。
- 七、案經嘉義市政府93年2月12日府工都字第0930013213號函及93年3月10日府工都字第0930019025號函補充資料到部,因前開專案小組周前召集人志龍出國進修半年及徐前委員淵靜任期屆滿等由,經重新簽奉核可請本會彭委員光輝、馮委員正民、王前委員大立、黃前委員光輝(後由劉委員佳鈞接任)、張前委員元旭(後由吳前委員萬順接任)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彭委員光輝擔任召集人。復於93年2月27日、3月13日召開第3、4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提經本會93年3月16日第581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略)通過,並退請嘉義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擬變更開發範圍面積之合理性』乙節,經嘉義市政府於會中分送量化推估資料(如附件)(略),並經嘉義市市長率同相關主管人員列席說明後,原則同意本案開發範圍面積仍維持201公頃。
惟本計畫發展與周邊重大建設之關係、公園綠地增加措施及如何與水岸串連等,應於主要計畫書內加強補充敘明。
- 二、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四『計畫範圍修正』乙節,因涉及適法性疑議,應予刪除,並修正為『本計畫範圍內嘉義市湖東段409-1地號等十六筆先行提供河川局作為堤防興建使用之土地,是否納入區段徵收範圍,請嘉義市政府依土地徵收條例有關規定專案處理,並據以修正計畫範圍。』」。
- 八、復經嘉義市政府95年7月5日府工都字第0950034527號函敘明因考量人民團體陳情意見及財務負擔,於擬定細部計畫時併同修正主要計畫,經專案小組於95年8月2日、11月6日召開第5、6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嘉義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三)「本案垃圾處理場用地如具有急迫性,得由嘉義市政府視實際需要,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土地,並先行製作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報請本部核定。」乙節,經嘉義市政府列席代表明確表達本案係以區段收方式開發,有關上開審查意見應予以刪除。
- 二、本案垃圾處理場用地未來將作環保公園使用,請參考相關案例,預先整體規劃,以符合實際發展需要。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前經本會93年3月16日第581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同意本案開發範圍仍維持201公頃,案經嘉義市政府95年7月5日府工都字第0950034527號函報部敘明:「考量人民團體陳情意見及財務負擔,本府於擬定細部計畫時併同修正部分主要計畫」,爰交由本專案小組繼續審查。有關本專案小組第5次審查會議之「(一)本會93年3月16日第581次會議決議文處理情形、(二)有關前開本會決議與嘉義市都委會審決之計畫內容差異部分(計畫案名修正、土地使用計畫調整、公共設施編號及道路編號調整)」意見,已納入嘉義市政府95年10月4日府工都字第0950053633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並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如附錄一),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同意依該府上開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
- 一、計畫書、圖尚須修正事項:
(一)有關附表「土地使用計畫調整內容」編號7因屬主要計畫層次,不宜修正為乙種工業區,仍維持工業區。
至於計畫書、圖圖例錯誤部分,請配合修正。
(二)計畫書內有關開發經費及來源、區段徵收評估分析報告內容錯誤部分(如誤將都市計畫作業費納入公共設施費用),請市府查明修正。
- 二、後續辦理程序:
(一)請嘉義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於嘉義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本會93年3月16日第581次會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嘉義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本會93年3月16日第581次會議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三)本案垃圾處理場用地如具有急迫性,得由嘉義市政府視實際需要,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土地,並先行製作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報請本部核定。
(四)本案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提出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有公民或團體提出意見者,則再提會討論。
- 三、後續相關辦理事項:
(一)細部計畫:
1、本案細部計畫依都市計畫法第23條規定係由嘉義市政府核定,有關細部計畫審議應依本部訂頒之「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辦理。此外,本案細部計畫參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應辦理都市設計,並應注意該地區發展與水岸之關係。
2、本案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之面積,應於擬定細部計畫時規劃補足至擬變更計畫總面積之百分之十,以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5條之立法意旨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7條規定。
3、為避免休閒專用區內使用行為影響住宅區生活品質,應於細部計畫妥為規劃允許使用項目。
4、有關公園綠地與水岸如何串連、區段徵收整體開發後之住宅區、商業區及休閒專用區應如何透過都市設計以塑造獨特建築風格、優先以生態工程處理相關公共設施等,請於細部計畫及執行時妥為考量。
5、本案公共設施用地未開闢使用前,應優先規劃作為公益性設施使用,以回饋地方。
6、其他主要計畫書規定應於細部計畫檢討規劃事項(如細部計畫應將廣停用地調整至其他適當位置),請一併配合辦理。
(二)環境影響評估: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依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附錄一本會專案小組95年8月2日第5次會議審查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審查意見辦理情形本案前經本會93年3月16日第581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同意本案開發範圍仍維持201公頃,案經嘉義市政府95年7月5日府工都字第0950034527號函報部敘明:「考量人民團體陳情意見及財務負擔,本府於擬定細部計畫時併同修正部分主要計畫」,爰交由本專案小組繼續審查。
本案經本專案小組本次會議再審議結果,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原則同意依嘉義市政府上開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請該府重新修正主要計畫書、圖及以對照表方式說明審查意見處理情形後送署,再召開下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
- 一、本會93年3月16日第581次會議決議文處理情形:嘉義市政府於會中補送處理情形(詳附件一),其中有關本計畫發展與周邊重大建設之關係、如何與水岸串連、各類土地使用分區規模量化推估說明、土地使用規劃構想、與鄰近地區之關係等補充說明,請納入主要計畫書敘明,並請配合土地使用計畫調整作適當之修正。
已配合土地使用計畫調整作適當之修正,並納入主要計畫書敘明。其中有關本計畫發展與周邊重大建設之關係,請參見計畫書第三章第四節上位、相關暨重大建設計畫,p.27~p.37;如何與水岸串連事項,請參見第五章第三節規劃構想之「三、交通系統規劃構想」,p.47~p.51;各類土地使用分區規模量化推估說明,請參見計畫書第五章第二節土地使用分區規模推估說明,p.42~p.45;土地使用規劃構想,請參見計畫書第五章第三節規劃構想之「一、土地使用規劃構想」,p.46及p.49;與鄰近地區關係之補充說明,請參見計畫書圖3-3鄰接本計畫區西南側土地發展現況示意圖,p.25。
- 二、有關前開本會決議與嘉義市都委會審決之計畫內容差異部分:案經嘉義市政府補充說明,本案細部計畫業於95.02.22.嘉義市都委會第79次會議審查通過,於細部計畫審查過程中,因配合區域排水需求、民眾陳情意見、區段徵收可行性及整體規劃考量等因素,須重新調整主要計畫內容如下:
(一)計畫案名修正:嘉義市政府為配合已發布實施之嘉義市都市計畫合併通盤檢討案,建議將本案計畫案名修正為「變更嘉義市都市計畫(湖子內遵照辦理,請參見計畫書封面。
審查意見辦理情形地區環保用地區段徵收)(主要計畫)案」,同意依照辦理。
(二)土地使用計畫調整:詳附表。辦理情形詳附表之「辦理情形」欄;調整前後主要計畫土地使用面積分配比較表請參見表1;依內政部都委會第581次會議決議修正之主要計畫土地使用計畫示意圖請參見圖1;依嘉義市都委會第79次會議決議修正之主要計畫土地使用計畫示意圖請參見圖2;依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5次會議審查意見修正之主要計畫土地使用計畫示意圖請參見圖3所示。
(三)有關公共設施編號及道路編號調整,不涉及實質計畫內容修正,請嘉義市政府依本會審決變更主要計畫內容,核實修正。遵照辦理,修正後之公共設施編號請參見計畫書表7-3公共設施用地明細表,p.65;修正後之道路編號請參見計畫書表7-4道路編號明細表,p.67。
- 三、後續辦理程序:
(一)請嘉義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於嘉義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本會93年3月16日第581次會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嘉義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本會93年3月16日第581次會議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三)本案垃圾處理場如具有急迫性,得由嘉義市政府視實際需要,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土地,並先行製作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報請本部核定。
(四)本案如有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遵照指示辦理。
審查意見辦理情形民或團體提出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於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有公民或團體提出意見者,則再提會討論。
- 四、後續相關辦理事項:
(一)細部計畫:
1.本案細部計畫依都市計畫法第23條規定係由嘉義市政府核定,有關細部計畫審議應依本部訂頒之「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辦理。
此外,本案細部計畫參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應辦理都市設計,並應注意該地區發展與水岸之關係。
遵照指示辦理。
2.本案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五項公共設施用地之面積,應於擬定細部計畫時規劃補足至擬變更計畫總面積之百分之十,以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5條之立法意旨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7條規定。遵照指示辦理。
3.為避免休閒專用區內使用行為影響住宅區生活品質,應於細部計畫妥為規劃允許使用項目。遵照指示辦理。
4.有關公園綠地與水岸如何串連、區段徵收整體開發後之住宅區、商業區及休閒專用區應如何透過都市設計以塑造獨特建築風格、優先以生態工法處理相關公共設施等,請於細部計畫及執行時妥為考量。遵照指示辦理。
5.本案公共設施用地未開闢使用前,應優先規劃作為公益性設施使用,以回饋地方。遵照指示辦理。
(二)環境影響評估: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依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本案之垃圾處理場用地已依法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經嘉義市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審查有條件通過在案。
附表「土地使用計畫調整內容」審查意見及辦理情形對照表調整理由類別編號說明(參見附圖)本會專案小組95.08.02.第5次會議審查意見辦理情形11.依現行都市計畫內容調整計畫範圍。
2.原變更主計書圖不符。建議照案通過。-21.新增剔除區段徵收範圍。
2.取消原劃設之道路截角。本案係將部分河川區土地剔除區段徵收範圍,建議照案通過。-14依地籍圖修正垃1用地範圍。本案係配合嘉義市環保局產權範圍調整,建議照案通過。-15依河川區域線修正計畫範圍。本案係配合嘉義市行政區界調整,建議照案通過。-18依地籍圖修正計畫範圍界線。本案係配合嘉義市行政區界調整,建議照案通過。-1.原計畫圖疑義修正(依940216會議決議修正(註))及配合調整。
20配合計畫範圍界線調整,修正道路系統。建議照案通過。-3規劃新增劃設抽水站用地。建議照案通過。-12刪除原劃設抽水站用地。為配合鄰近之八掌溪賞鳥設施需求,建議改為公園用地。已依審查意見增設公43用地一處,面積0.32公頃。
2.配合細部計畫排水系統規劃調整。
16規劃新增劃設抽水站用地。本案抽水站用地形狀不規則,可能造成鄰接商業區難以利用,建議修正其範圍為方整。已依審查意見調整抽2用地形狀。
6配合使用需要取消部分計畫道路路段。工業區東側10公尺計畫道路因應主要計畫之完整性,請一併修正為住宅區,並於細部計畫規劃時,考量住宅區出入道路需求及其與工業區間應有適當隔離措施。已依審查意見將原工業區東側10公尺計畫道路修正為住宅區。
9考量道路使用便利性調整部分計畫道路位置。建議照案通過。-10配合相鄰道路調整,微調污1用地形狀。建議照案通過。-13考量道路使用便利性新增計畫道路。建議照案通過。-3.配合細部計畫內容微調。
17依嘉義市都委會第79次會議決議第一(一)點調整土地使用分區,並考量道路使用便利性取消部分主要計畫道路。建議照案通過。-675依細部計畫市都委會第2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第4案)修正,儘量將30米道路兩側劃設為商業區。1.為維持路線商業區之連續性,東西向30公尺計畫道路南側住宅區,請一併修正為路線商業區,並將緊鄰該道路南側之休閒專用區改為路線商業區及住宅區。
2.至於本計畫區西南側臨接抽水站用地之商業區,是否調整為休閒專用區,請市府考量都市發展需求斟酌修正,提下次會議討論。1.已依審查意見修正。
2.已考量土地使用之需求性,將本計畫區西南側臨接抽水站用地之商業區調整為休閒專用區。
26配合沿街商業區劃設,調整住宅區位置。建議照案通過。-4.劃設沿街商業區及配合調整。
27配合沿街商業區劃設,調整公41用地位置。建議照案通過。-7配合細部計畫人陳意見(8、13、18)修正,將現有二處工(乙)間之建物密集土地劃設為乙種工業區。本案建議變更為工業區,至於工業區指定類別,請於細部計畫檢討考量。因現行主要計畫已指定工業區類別,故為維持全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劃定原則之一致性,建議仍維持乙種工業區。
21配合細部計畫人陳意見(4、5、6、17、逾5)修正,刪除社教用地。本案社教用地原為設置石頭館而劃設,經市府補充說明,已於計部計畫增訂設置石頭館之容積獎勵規定,已無劃設社教用地之必要,建議照案通過。-22依嘉義市都委會第78次會議決議第一點,配合湖子內路拓寬,縮減原30公尺寬計畫道路部分路段為25公尺。建議照案通過。-23依嘉義市都委會第78次會議決議第一點修正拓寬原15公尺寬湖子內路部分路段為20公尺。建議照案通過。-5.配合湖子內路二側居民陳情意見調整。
24配合社教用地取消,將原湖公九(供社教公園使用)用地一併取消。基於公園用地不輕易變更原則,請市府於本計畫中心地區適當區位補充劃設不低於原湖公九面積之公園用地,提下次會議討論。1.已將道路編號25M-10與20M-26(湖子內路)交口北側原休閒專用區劃設為公42用地(1.51公頃),及調整公41用地(0.38公頃)至湖子內路西側,以維持計畫區中心地區之環境品質、創造湖子內路兩端公共開放空間與入口意象。
2.本次調整後公園用地面積較嘉義市都委會79次會議決議之面積增加1.63公頃,與原湖公九面積相同(參見表2-1。)684配合細部計畫人陳意見17修正,避免將住宅區劃設於現有墳墓位置。建議照案通過。-8配合台電公司實際需求取消變電所用地。建議照案通過。-11依嘉義市都委會第79次會議決議第一(二)點修正新增廣(停)用地(配合變電所用地取消,減少細部計畫公共設施劃設需求,增加可建築用地面積)。本案廣停用地區位不適當,建議併鄰近土地改為污水處理廠用地。至於該廣停用地請調整於其他適當位置,以發揮其使用功能,提下次會議討論。已依審查意見將原廣(停)4用地併鄰近土地改為污水處理廠用地。至於原廣停用地,將於細部計畫中調整至其他適當位置。
19配合使用需求及增加綠化面積,將原園道用地調整為綠地。建議照案通過。-6.其他調整25依細部計畫市都委會第2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其他意見3)調整計畫道路位置,使與南側計畫道路對接。建議照案通過。-註:「940216會議」係指嘉義市政府於94年2月16日召開之「研商嘉義市湖子內興村地區都市計畫(環保用地區段徵收)細部計畫規劃範圍與區段徵收範圍界線事宜」會議。
附圖土地使用計畫調整位置示意圖(依嘉義市都委會第次會議決議修正(變更嘉義市都市計畫(湖子內地區環保用地區段徵收)(主要計畫)案表1調整前後主要計畫土地使用面積分配比較表依內政部都委會第581次會決議修正依嘉義市都委會第79次會議決議修正依95.08.02.小組第5次會議審查意見修正使用項目面積(公頃)百分比面積(公頃)百分比面積(公頃)百分比住宅區54.7727.34%59.7930.77%60.4831.13%商業區26.5813.27%23.0511.86%19.9110.25%休閒專用區36.6918.32%35.5718.31%36.8818.98%乙種工業區0.730.37%1.100.57%1.100.57%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0.240.12%0.200.10%0.200.10%土地使用分區小計120.4959.42%119.7161.61%118.5761.02%學校用地2.601.30%2.711.39%2.711.39%公園用地10.495.24%8.984.62%10.615.46%兒童遊樂場用地1.070.53%0.880.45%0.880.45%綠地1.020.51%1.830.94%1.830.94%社教用地1.130.56%0.000.00%0.000.00%停車場用地2.131.06%0.000.00%0.000.00%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000.00%1.620.83%1.370.71%機關用地0.720.36%0.660.34%0.660.34%變電所用地0.490.24%0.000.00%0.000.00%垃圾處理場用地18.949.45%18.119.32%18.119.32%污水處理場用地2.461.23%2.531.30%2.461.27%抽水站用地0.210.11%0.800.41%0.800.41%水溝用地0.210.11%0.210.11%0.210.11%道路用地35.8917.92%33.2617.12%33.0917.03%公園道用地3.931.96%3.011.55%3.011.55%公共設施用地小計81.2940.58%74.6038.39%75.7438.98%合計194.31100.00%194.31100.00%194.31100.00%圖1主要計畫土地使用計畫示意圖1(依內政部都委會第次會議決議修正(變更嘉義市都市計畫(湖子內地區環保用地區段徵收)(主要計畫)案圖2主要計畫土地使用計畫示意圖2(依嘉義市都委會第次會議決議修正(變更嘉義市都市計畫(湖子內地區環保用地區段徵收)(主要計畫)案圖3主要計畫土地使用計畫示意圖3(依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第4次會議審查意見修正(變更嘉義市都市計畫(湖子內地區環保用地區段徵收)(主要計畫)案附件一內政部都委會93年3月16日第581次會議決議文辦理情形對照表審決紀錄辦理情形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件二)通過,並退請嘉義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遵照辦理。
- 一、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擬變更開發範圍面積之合理性」乙節,經嘉義市政府於會中分送量化推估資料(如附件)(略),並經嘉義市市長率同相關主管人員列席說明後,原則同意本案開發範圍面積仍維持201公頃。惟本計畫發展與周邊重大建設之關係、公園綠地增加措施及如何與水岸串連等,應於主要計畫書內加強補充敘明。一、有關本案開發範圍面積,依據94.02.16.本府召開「研商嘉義市湖子內興村地區都市計畫(環保用地區段徵收)細部計畫規劃範圍與區段徵收範圍界線事宜」會議記錄修正調整為194.31公頃,納入區段徵收範圍面積為187.52公頃。(詳見計畫書表2-4規劃範圍現有都市計畫面積表,p.17)
- 二、有關本計畫發展與周邊重大建設之關係已加強補充敘明,請參見計畫書第三章第四節上位、相關暨重大建設計畫,p.27~p.37。
- 三、有關公園綠地增加措施如下:
(一)將尚未開發使用部分之垃圾處理場用地先行提供從事簡易之公園使用;已使用部分於屆飽和年限後,將再予規劃為環保公園使用,以增加公園綠地面積,請參見計畫書第七章第三節公共設施計畫,p.63。
(二)本案細部計畫劃設之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合計19.58公頃,已超過擬變更計畫總面積之10%。
- 四、有關如何與水岸串連事項,擬規劃自行車道系統與水岸相互串聯,請參見第五章第三節規劃構想之「三、交通系統規劃構想」,p.47~p.51。
- 二、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四「計畫範圍修正」乙節,因涉及適法性疑議,應予刪除,並修正為「本計畫範圍內嘉義市湖東段409-1地號等16筆先行提供河川局作為堤防興建使用之土地,是否納入區段徵收範圍,請嘉義市政府依土地徵收條例有關規定專案處理,並據以修正計畫範圍。」。一、嘉義市湖東段409-1地號等16筆先行提供河川局作為堤防興建使用之土地,經查不符土地徵收條例有關撤銷徵收規定,故不納入本計畫範圍及區段徵收範圍。
- 二、本案計畫範圍業已據以修正,請參見計畫書第一章第三節規劃位置、範圍,p.2。
附件二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辦理情形對照表審查意見辦理情形本案嘉義市政府已依本會92年4月29日第558次會議決議文及第三次專案小組會議審查意見研提補充資料(如附錄
- 一、二)(略),建議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原則准照嘉義市政府93年3月10日府工都字第0930019025五號函送計畫書通過。
- 一、擬變更開發範圍面積之合理性:本會原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略以:「本案為解決嘉義市長久以來垃圾處理問題及減少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土地之阻礙,擬變更201公頃土地(包括農業區187公頃)為住宅區、商業區、休閒專用區等都市發展用地及各類公共設施用地,並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取得15.79公頃垃圾處理場用地,計畫人口擬增加21000人,基於都市實際發展需要及計畫具體可行,本計畫案合理的計畫範圍應為100公頃以下(擬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之五倍)」及本會92年4月29日第558次會議決議:「為提高本計畫案實施可行性,請嘉義市政府考量將反對本計畫之土地所有權人土地,剔除於計畫範圍外,...」等節,其變更理由除為取得垃圾處理場用地外,經嘉義市政府92年4月25日府工都字第0920018062號函及93年2月12日府工都字第0930013213號函表示基於民眾需求、市議會意見和該地區長期做為垃圾場對當地居民信守承諾開發回饋之施政等由,以及嘉義市政府93年3月10日府工都字第0930019025號函補充資料說明(詳附錄二)(略),基於反對本計畫之土地所有權人土地位於邊陲地帶不願參加者業已剔除、為配合本計畫區周邊重大建設(如八掌溪兩側景觀河濱公園、中和交流道設置、配合挑戰2008國家發展計畫爭取興建二二八國家公園、創意文化園區等重大建設,以及該市博物館即將完工與阿里山森
- 一、有關「擬變更開發範圍面積之合理性」乙節,辦理情形同581次內政部都委會審決紀錄一辦理情形一。
- 二、有關各類土地使用分區規模量化推估資料請參見計畫書第五章第二節土地使用分區規模推估說明,p.42~p.45。
審查意見辦理情形林鐵路等觀光景點的串聯)而衍生之都市發展需求,以及市府政策考量等因素,開發範圍面積仍維持201公頃,原則上應予以尊重。惟本案未有各類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之量化推估資料,建議市府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規定補充「人口之成長、分布、組成、計畫年期內人口與經濟發展之推計」分析及各類土地使用分區規模推估資料,提請委員會議討論決定,據以判斷本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劃設面積及開發範圍面積仍維持201公頃之合理性;如經委員會審議通過,該量化推估資料應納入主要計畫書敘明。
- 二、計畫性質:本案係屬主要計畫性質,計畫書內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事業及財務計畫內容,請改列為細部計畫內容,並應增列「實施進度及經費」。已遵照指示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事業及財務計畫內容改列為細部計畫內容,並已增列「實施進度及經費」,詳見計畫書第八章實施進度及經費,p.69~p.74。
- 三、土地使用:
(一)應於主要計畫書加強各類土地使用分區檢討規劃原則及增加使用強度等原則性相關說明,以強化計畫之合理性及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已遵照指示辦理,詳見第五章第三節規劃構想之「一、土地使用規劃構想」,p.46及p.49。
(二)有關適用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之現有聚落土地,擬由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2.64公頃),如屬現有聚落合法建築密集者,得免辦區段徵收,惟仍應有適當之自願捐獻回饋措施,納入計畫書規定,並應於主要計畫書規定應提供公共設施用地之最低比例限制,以符開發許可之精神及社會公平正義原則。已於主要計畫書內納入「再發展區應於另行擬定細部計畫時,訂定再發展區開發建築要點,規定適當之自願捐獻回饋措施,其自願捐贈公共設施用地之比例不得低於申請開發土地面積之30%,以符開發許可精神及社會公平正義原則」等規定,詳見計畫書第七章第二節土地使用計畫,p.57。
(三)請補充鄰接計畫區西南側休閒專用區之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規劃情形及道路系統,以瞭解與鄰近地區之相互配合情形。一、已補充本基地毗鄰嘉義縣境之相關位置圖,參見計畫書圖3-3鄰接本計畫區西南側土地發展現況示意圖,p.25。
- 二、鄰接計畫區西南側休閒專用區之土地為水上鄉之民生社區,屬非都市土地,與本計畫區以在來排水幹線相隔;本計畫區西南審查意見辦理情形側之休閒專用區係規劃以大型購物中心及娛樂健身服務業使用為主,且劃設緩衝綠帶供親水活動空間利用,將可與鄰近土地發展相互配合。
- 四、計畫範圍修正:本計畫範圍內嘉義市湖東段409-1地號等16筆先行提供河川局作為堤防興建使用之土地,市府已同意納入區段徵收部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剔除。
(一)不符合土地徵收條例有關撤銷徵收規定者。
(二)符合土地徵收條例有關撤銷徵收規定,相關土地所有權人於區段徵收計畫書報核前,未能出具領取抵價地同意書者。依581次內政部都委會審決紀錄二,本意見刪除。
- 五、其他計畫書修正事項:
(一)土地使用計畫內建蔽率及容積率規定,請改列為細部計畫書內容。
已遵照指示辦理。
(二)有關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理由,應增列審查意見一及本案垃圾處理場用地擬供現有焚化廠之灰渣掩埋使用等相關說明。已遵照指示辦理,請參見計畫書表6-1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四及編號八,p.53及p.54。
- 六、後續辦理程序:
(一)請嘉義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於嘉義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嘉義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三)本案垃圾處理場如具有急迫性,得由嘉義市政府視實際需要,以一般遵照指示辦理。
審查意見辦理情形徵收方式取得土地,並先行製作變更都市計畫書、圖,報請本部核定。
- 七、後續相關辦理事項:
(一)細部計畫:
1.本案細部計畫依都市計畫法第23條規定係由嘉義市政府核定,有關細部計畫審議應依本部91年6月13日台內營字第09100842791號令頒布之「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辦理。此外,本案細部計畫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應辦理都市設計,並應注意該地區發展與水岸之關係。
遵照指示辦理。
2.本案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之面積,應於擬定細部計畫時規劃補足至擬變更計畫總面積之百分之十,以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5條之立法意旨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7條規定。遵照指示辦理。
3.為避免休閒專用區內使用行為影響住宅區生活品質,應於細部計畫妥為規劃允許使用項目。遵照指示辦理。
4.有關公園綠地與水岸如何串連、區段徵收整體開發後之住宅區、商業區及休閒專用區應如何透過都市設計以塑造獨特建築風格、優先以生態工法處理相關公共設施等,請於細部計畫及執行時妥為考量。遵照指示辦理。
5.本案公共設施用地未開闢使用前,應優先規劃作為公益性設施使用,以回饋地方。遵照指示辦理。
(二)環境影響評估: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依法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本案之垃圾處理場用地已依法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經嘉義市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審查有條件通過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