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481-審議事項-第4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部分學校用地(前鎮文小○九)為住宅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6481
案件id
OggiXt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8月4日第302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94年9月7日高市府都二字第0940043987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前提經本會94年10月4日第618次會議決議:「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在案,並由本會何前委員東波(召集人)、邱委員文彥、洪委員啟東、賴委員碧瑩、吳前委員萬順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94年10月25日召開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
- 七、嗣因部分委員任期屆滿卸任,經簽奉核可由洪委員啟東(召集人)、邱委員文彥、賴委員碧瑩、張委員珩、吳前委員萬順等組成專案小組,於95年2月21日、9月29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並經高雄市政府95年11月23日高市府都二字第0950057379號函送上開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辦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到署,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高雄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據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於審查會議中之補充說明:該府擬將文小○九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並不影響該地區學童之就學需求,且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學校用地之檢討標準,經與會委員及機關代表討論後,認為係為期妥善解決本案「文小○九」用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合法建物之居住與公共安全、現有住戶拆遷安置問題、改善當地環境品質及健全高雄市都市整體發展,確有其特殊性與必要性,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高雄市政府以對照表方式就各點審查意見研提處理情形,連同歷次專案小組會議中所補充之資料(必要時得重新修正計畫書、圖)報署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一)本變更案重點為應有合理之開發方式,高雄市政府於本(第3)次專案小組會議所提經該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之細部計畫內容,業已參酌高雄市整體開發案例、當地民眾意願與意見、公平正義原則及其他具體合理之因素,爰本案原則同意高雄市政府所提「基地內提供適當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應由住宅區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築時依所持有土地比例負擔(捐贈),並得以繳納代金方式辦理。」請將上開規定列為本案變更之附帶條件,並納入變更內容明細表中敘明,以利執行與查考。
(二)本案變更法令依據援引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乙節,原則同意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於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中補充之說明,並請將上開補充說明資料,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三)有關本地區目前學童之就學情形,原則同意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於第2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中之補充說明:該府擬將文小○九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並不影響該地區學童之就學需求,且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有關學校用地之檢討標準,請市府將上開補充說明資料,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四)有關本案變更理由所敘「學校用地已逾使用期限」乙節,經查係指該學校用地徵收計畫書所規定之使用期限,非該學校用地所屬都市計畫所規定之期限,為避免引起誤解,請高雄市政府查明修正,並加強補充說明本案變更之特殊背景、當地居民之生活型態、所得水準及對當地環境之影響等事項。
(五)原則同意高雄市政府本(第3)次專案小組會議所補充本計畫變更範圍之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相關事項,請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六)有關高雄市政府於本(第3)次專案小組會議所提,本案變更後住宅區將於細部計畫訂定較低之容積率(約當第二種住宅區之容積率),並擬於細部計畫中就全街廓或1/2以上街廓為單元同時申請建築者,酌予容積獎勵,以促成本案計畫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合併改建之意願及改善整體環境品質乙節,原則同意,並請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