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481-審議事項-第3案:內政部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配合中正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
會議紀錄id
MOIO6481
案件id
tzQTzh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係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為中正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向本部申請辦理本次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並准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95年4月3日市二字第0951000321號函檢附公開展覽計畫書、圖等資料報請提會審議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馮委員正民、洪委員啟東、張委員珩、歐陽委員嶠暉、賴委員碧瑩、陳委員麗春及黃委員德治等7人組成專案小組,由馮委員正民擔任召集人,於95年5月3日、95年7月24日及10月4日召開3次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並經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以該局95年11月23日市二字第0951001534號函送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修正情形對照表及修正後計畫書到本部營建署,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有關A8車站回饋處理措施部分,因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所研提之回饋處理方案一、二內容尚未臻完備,且與桃園縣政府列席代表表示之意見分歧,爰請高鐵局參照該局研提之原回饋方案一、二內容(如附件)及下列各點建議事項,重新修正研提有關A8車站回饋處理措施,並儘速與桃園縣政府協商取得共識,檢具具體可行且有共識之方案、處理意見及相關說明資料到部後,併同其餘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再行提會討論。必要時,交由本會原專案小組續予審查後,再併同提會討論。
- 一、方案一:本方案擬捐贈變更面積10%之廣場用地,符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及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等相關規定,惟該廣場係屬沿路劃設之長條狀廣場,據桃園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長條狀廣場之功能與該地區都市設計準則規定沿街面應退縮建築之功能重疊,建議廣場改於基地內適當區位以集中方式規劃、留設,更為妥適。
- 二、方案二:本方案擬提供聯合開發大樓三樓之綠化空間,開放供公眾使用,並可作為往來長庚醫院及A8車站之連通道路部分,想法立意甚佳,且有助於A8車站基地整體規劃,惟建議亦應兼顧當地居民之需要,於地面劃設提供適當之開放空間,以維護地區之環境品質。另建議所提供之綠化空間或開放空間之產權應比照方案一捐贈移轉予桃園縣政府,以維回饋措施本意,並確保社會公平原則。
- 三、其他:請綜合上述方案一、二內容及相關建議,重新整合研提更為適當之回饋方案,以期兼顧相關法令之規定,維護地區環境品質,及促成車站之整體規劃。
附件原A8車站回饋處理方案(一)方案內容:
1.方案一:捐贈廣場(面積0.12公頃)(1)沿復興一路規劃長條狀廣場用地,面積0.12公頃(10%)。
(2)透過整體開發,規劃沿街面6公尺寬之舒適人行空間,於西南端營造合作開發大樓第二進出口,引導與長庚醫院間之人潮動線。
(3)廣場於興闢完成後用地捐贈予桃園縣政府管理維護。
(4)本基地採共構整體開發,為免影響未來捷運及開發大樓之營運,建議此廣場用地於闢建完成後不得再作多目標使用。
(5)東側留設12公尺通道供公眾使用,惟產權不移轉予桃園縣政府。
2.方案二:提供綠化開放空間使用(樓地板面積約0.72公頃)(1)TOD多元服務機能之規劃理念、高架車站結構及周邊整體環境特性,於車站合作開發大樓內以人工地盤立體開發手法,於三樓規劃綠化開放空間,提供公眾使用,產權不移轉,併由合作開發大樓管理維護。
(2)綠化開放空間面積約0.72公頃,約方案一廣場用地面積之6倍,更具實質使用效益。
(3)進出捷運站旅客可由大樓內通達,於基地西南側復興一路增闢立體動線直達,提高可及性及使用效益。
(4)東側留設12公尺通道供公眾使用,惟產權不移轉予桃園縣政府。
(二)方案優劣分析:
方案別優點缺點方案一:
捐贈廣場(面積0.12公頃)(1)符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及細部計畫審議原則要求,可增加鄰近地區廣場用地,並透過整體開發改善城鄉風貌(2)經由捷運整體開發完成廣場之興闢,縣政府無須另覓財源(1)民眾實際僅可使用侷限於廣場之平面空間(2)縣政府增加管理維護之費用負擔(3)降低車站體開發效益,減少可挹注之建設經費額度方案二:
提供綠化開放空間使用(面積約0.72公頃)(1)透過TOD整體規劃開發,營造多元服務環境(2)提供6倍實質供公眾使用綠地開放空間,且縣政府無需負擔管理維護費用(3)藉由開發處分挹注捷運計設經費無法符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及細部計畫審議原則要求。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及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95年11月23日市二字第0951001534號函送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修正情形對照表審查意見補正說明(一)整體性部分:
1、本案捷運系統建設開發擬引入TOD導向之開發精神,請將有關本案之整體開發構想,包括車站500公尺範圍內土地使用現況、開發構想說明及示意圖、交通運輸計畫(聯外道路系統及停車、轉乘設施配置等)、環境景觀構想、建築規劃設計指導原則(符合捷運設施需求之建築量體、高度)以及開發後之市場定位等事項,適度納入計畫書適當章節補充敘明。遵照辦理,有關A7、A8及A9車站之整體開發構想、交通運輸計畫等已納入計畫書「貳、捷運場站規劃概述」,請參見計畫書第6~48頁。
2、請補充有關捷運車站開發後,周邊配套之大眾運輸轉乘設施,以及汽、機車、自行車等與捷運車站間之停靠、銜接路線等車站連通計畫。已納入計畫書中補充,A7站請參見第13~16頁,A8站請參見第27~32頁,A9站請參見第41~45頁。
3、有關本案預測之轉乘運具使用比例如何反映至相關之大眾運輸轉乘規劃及停車空間配置等事項,請於計畫書補充說明。轉乘設施包括臨停及停車設施,其推估方法如下:
臨停車彎=((尖峰到站+離站旅次數)×運具分配×需求滿足係數)÷(承載率×車位週轉率)停車位數=(全日到站旅次數×運具分配×需求滿足係數)÷(承載率×車位週轉率)已將相關計算依據及規劃配置補充於計畫書第12頁、第25頁、第40頁。
4、有關本案捷運車站(A7、A8、A9車站)之功能定位、以及中正機場捷運系統之營運計畫與本案各車站功能定位之關聯性,請簡要於計畫書補充敘明。已納入計畫書第4頁補充,說明如下:
1.A7車站A7車站位處林口體育園區北側,停靠普通車,其功能定位屬休閒遊憩類型車站,提供林口體育園區舉辦活動及兼顧週邊長庚大學及華亞工業區內之大眾旅運需求服務。
2.A8車站審查意見補正說明A8車站位處本捷運路線與中山高速公路之交會處南側,其功能定位屬工業區/辦公就業及就醫類型車站,未來停靠直達車及普通車,除提供往返中正機場旅客捷運服務外,也兼具提供長庚林口院區醫療活動人口之大眾運輸服務,並提供林口中山高速公路以南、長庚林口院區為中心之密集聚落地區,生活及工商等活動之大眾旅運需求服務。計畫開發具捷運便利性的地區型商業、旅館、住宅產品,引導長庚醫院週邊發展。
3.A9車站A9車站位處本捷運路線與中山高速公路之交會處北側,其功能定位屬市區(郊)住商混合區類型車站,停靠普通車,主要提供林口中山高速公路以北聚落,生活及工商等活動之大眾旅運需求服務。另外,鑒於具備位處中山高速公路及捷運線交會處之樞紐條件,也將提供高速公路中長程旅運與地區捷運系統之轉乘服務。計畫開發具捷運便利性的地區型商業、住宅產品,引導週邊發展。
審查意見補正說明(二)開發影響部分:本案捷運車站開發後對鄰近土地使用、交通、公共設施等均造成一定程度之衝擊,請將相關課題分析及研提因應對策或改善方案等補充資料,適度納入計畫書敘明,另有關高鐵局補充說明資料所述,本案捷運系統建設開發後,周邊道路之服務水準大部分可獲得改善乙節,亦請將詳細之文字或分析數據說明納入計畫書中敘明。考量通車時程要求及周邊相關發展條件,經評估A7車站現階段暫無開發規劃,而A8及A9車站納入第一階段開發。
相關開發影響分析,A7站請參見第14~16頁,A8站請參見第28~32頁,A9站請參見第42~45頁。其開發之交通影響分析簡述如下:
1.A7車站(1)車站周邊道路系統於自然發展(無捷運建設)情境下,交通量較現況有所成長,主要之交通瓶頸集中於文化一路與青山路路口以北路段,上午尖峰時段服務水準為E級之壅塞狀態,其他路段可維持在D級以上。
(2)機場捷運系統A7車站之興建、營運將可吸引部分私人運具使用者轉乘大眾運輸,促使周邊路段服務水準均可在D級尚可以上之水準,顯示捷運建設較無捷運建設情境可大幅改善地區交通,進而疏緩交通壅塞情形,提高道路行駛速率,對於改善周邊道路交通而言,具有正面效益。
2.A8車站(1)如無捷運及土地開發,預期地區道路服務水準多為E~F級。
(2)如僅有捷運建設,因移轉私人運具改用捷運進出,相對而言,較無捷運建設情境可大幅改善地區交通,預期除文化一路部份路段外,其餘周邊路段服務水準均可在D級尚可以上之水準。
(3)如捷運建設再加上土地開發,雖然捷運土地開發會衍生新增的旅次量,但透過便捷之捷運、與地區性接駁公車移轉捷運土地開發基地部份機動運具交通量,可確保基地周邊大多數路段服務水準可在D級尚可以上之水準,較無捷運建設時服務水準為佳。
審查意見補正說明(4)另對於開發後文化一路部分服務水準仍處E/F級路段,則可由縣政府權責單位執行路口轉向管制、進出動線導引、路邊禁止停車等交通工程與管理手段改善,以降低對地區交通之影響。
3.A9車站(1)如無捷運及土地開發,預期文化二路服務水準為E~F級,其他地區道路服務水準良好為A~C級。
(2)如僅有捷運建設,因移轉私人運具改用捷運進出,相對而言,較無捷運建設情境可大幅改善地區交通,預期除文化二路部份路段外,其餘周邊路段服務水準均可在D級尚可以上之水準。
4.土地使用與公共設施之影響車站本身即為公共設施,可提供便捷的運輸服務,對於林口地區對外大眾運輸服務有實質的助益,整體而言,本車站設置對帶動週邊土地利用、提高交通便捷性及提供公共設施服務等有正面的影響。
(三)都市設計:為強化本案變更後之捷運車站相關建築開發品質與環境景觀協調,本案擬變更後土地於開發建築前應經該縣都市設計審議通過,並請桃園縣及台北縣政府後續於都市設計審議階段審慎辦理。遵照辦理。
(四)都市防災計畫:有關本案都市防災及避、救難空間之規劃,建請參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條之規定,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妥為考量,並納入計畫書規定。遵照辦理,已納入計畫書第48頁。
審查意見補正說明(五)A8車站開發方式、實施進度及經費:據高鐵局列席代表說明,A8車站之開發方式業經該局邀集桃園縣政府及土地所有權人(長庚醫院)協調取得合作開發共識,並擬俟都市計畫審議通過後,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14條規定先徵詢土地所有權人之投資意願,如無意願則再徵求其他私人、團體辦理開發。請將上開有關本案A8車站開發方式,以及如未能與私人協議完成具體開發計畫之替代方案,以及其實施進度與經費之具體內容,納入計畫書敘明,以符都市計畫法第15條有關實施進度及經費之規定。遵照辦理,已納入計畫書第63頁。
A8車站之開發方式將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14條規定先徵詢土地所有權人之投資意願,如土地所有權人無意願則再公告徵求其他私人、團體辦理開發。
本開發案之土地取得方式係依大眾捷運法第七條辦理,由主管機關取得土地後辦理開發。未來如未能與私人協議完成開發,則回歸大眾捷運法第七條規定予以徵收後,由主管機關公告徵求其他投資人辦理開發。土地取得經費係由高鐵局編列預算,實施進度在車站與開發大樓之共構空間部分,預定於96年7月開始施工、99年1月完工點交,以不影響捷運之通車期程。
(六)車站使用強度規定(容積率、建蔽率)部分:
1、A7車站:原計畫係農業區,據高鐵局列席代表補充說明,該站現階段暫無開發計畫,爰建議使用強度參照本案捷運建設於桃園縣轄其他車站(A10、A20)之案例,建蔽率訂為不得超過60%、容積率則略降為不得超過180%。
2、A8車站:有關A8車站使用強度據高鐵局列席代表於前(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中表示,A8車站擬比照林口特定區中心商業區之使用強度,擬將建蔽率、容積率分別由不得超過50%、150%調整為不得超過60%、500%,惟因A8車站由高鐵局與長庚醫院聯合開發後,該聯合開發大樓主要係擬提供長庚醫院醫療人員眷舍及病患家屬短期住宿使用,功能上應更近於「醫療專用區」(建蔽率不得超過50%、容積率不得超過200%)之性質,並無中心商業區之功能,爰請高鐵局明遵照辦理。
審查意見補正說明確表示A8捷運車站專用區之功能定位及其需求之合理使用強度,以利審查。經高鐵局列席代表於本(第3)次會議中說明及充分討論後,考量A8車站變更為捷運系統用地後,其開發條件及現況發展較近似鄰里商業區性質,且經開發財務評估結果,於基準容積率為280%時之整體開發淨效益已為正值,爰建議A8車站建蔽率調整為不得超過70%,容積率調整為不得超過280%,並請將相關財務可行性評估資料,補充納入計畫書附件,供審查之參考。
3、A9車站部分:原計畫機關用地之建蔽率為不得超過50%、容積率為不得超過250%,經高鐵局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捷運車站之建蔽率至少需達60%始符場站規劃需要,爰同意A9車站建蔽率上限調整為60%,容積率則仍維持原計畫,即不得超過250%。
4、上開捷運系統用地使用強度,各車站(A7、A8、A9)因功能定位及開發需要規定不一,請於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詳予規定,以資明確。
(七)允許使用項目部分:本案擬變更後之捷運系統用地(場站部分),其容許使用項目內容原則同意比照林口特定區計畫鄰里商業區之使用項目辦理,惟仍請核實檢討刪除不必要或與車站使用不相容之項目。經核實檢討後,本案變更範圍之捷運系統得為下列各組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詳參計畫書第65頁):
(一)捷運系統用地(場站部份)::
1.第二組:四至五層樓、六層樓以上住宅。
2第三組:電力、通訊設施。
3.第四組:社區安全設施。
4.第五組:衛生設施。
5.第六組:福利設施6.第七組:一般遊憩設施。
7.第八組:社區教育設施。
8.第九組:文教設施及展演設施。
審查意見補正說明9.第十組:公用事業設施,但第1、2、3、4、5、7目應經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
10.第十一組:旅館及招待所。
11.第十三組:日用品零售或服務業。
12.第十四組:一般零售或服務業。
13.第十五組:事務所及工商服務業。
14第十六組:金融保險機構,限分支機構。
15.第十七組:旅遊及運輸服務業,限第1、2、7目。
16.第十八組:特種零售或服務業。
17.第十九組:特定服務業,限第1、2、3目。
18.第二十組:娛樂及健身服務業,限第1、2、3、4、5、6目。
19.第二一組:一般批發業,限第1目至第12目。
(二)捷運系統用地(路線部份):得為第十組「公用事業設施」使用,但第7目除外。
(八)A8車站變更後用地名稱及回饋處理措施:有關A8車站擬變更道路用地、第二種住宅區為「捷運系統專用區」部分,據高鐵局列席代表補充說明,因A7、A8、A9車站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相同,A8車站新計畫名稱建議修正為「捷運系統用地」,以求用地名稱與管制內容具一致性,爰本案建議除A8車站因涉及提高原計畫使用強度及放寬允許使用項目,仍應有適當之開發義務負擔與回饋措施外,原則同意照高鐵局意見,變更為捷運系統用地。至有關回饋措施部分,因涉及下列各點事項,高鐵局意見與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及桃園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遵照辦理,將研擬方案及優劣點比較表,提請委員會審議,簡述如下:
(一)方案一:捐贈廣場(面積0.12公頃)1.內容:
(1)沿復興一路規劃長條狀廣場用地,面積0.12公頃(10%)(2)透過整體開發,規劃沿街面6公尺寬之舒適人行空間,於西南端營造合作開發大樓第二進出口,引導與長庚醫院間之人潮動線(3)廣場於興闢完成後用地捐贈予桃園縣政府管理維護(4)本基地採共構整體開發,為免影響未來捷運及開發大樓之營運,建議此廣場用地於闢建完成後不得再作審查意見補正說明意見仍無法取得共識。
1、本案A8車站因涉及提高原計畫使用強度及放寬允許使用項目,且變更面積超過1公頃,建議除應有適當之回饋處理措施外,並應依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7條及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11點第4項「…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規模達1公頃以上地區,應劃設不低於該等地區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之規定,提供補充該地區缺乏之公共設施用地(如:廣場、停車場、公園、綠地…),以維護地區環境品質。
2、據桃園縣政府列席代表前次會議補充說明,本案A8車站變更範圍內土地,涉及林口特定區計畫第2次通盤檢討(內政部都委會第394及398次會審查通過部分)變更內容明細表第23案附帶條件,略以:「…變更後之道路用地,由土地所有權人興闢後,捐獻予縣政府」之規定,惟本案目前尚未依第2次通盤檢討之附帶條件完成捐贈,故要求上開道路用地應於本次變更後完成興闢並捐獻予縣政府。嗣經高鐵局與桃園縣政府協調,於本(第3)次會議表示鑑於A8車站整體開發之完整性,擬於本基地東側採「留設12米通道與周邊地區道路銜接,並開放供公眾使用」方式,納入開發計畫,另A8車站聯合開發大樓擬以人工地盤立體開發手法,於三樓規劃綠化開放空間,提供公眾使用,作為回饋地方之措施。
3、上開高鐵局建議回饋內容係屬提供聯合開發大樓內部分立體空間開放公眾使用,與前述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多目標使用(5)東側留設12公尺通道供公眾使用,惟產權不移轉予桃園縣政府2.優點:
(1)符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及細部計畫審議原則要求,可增加鄰近地區廣場用地,並透過整體開發改善城鄉風貌(2)經由捷運整體開發完成廣場之興闢,縣政府無須另覓財源3.缺點(1)民眾實際僅可使用侷限於廣場之平面空間(2)縣政府增加管理維護之費用負擔(3)降低車站體開發效益,減少可挹注之建設經費額度(二)方案二:提供綠化開放空間使用(面積約0.72公頃)1.內容:
(1)秉於TOD多元服務機能之規劃理念、高架車站結構及周邊整體環境特性,於車站合作開發大樓內以人工地盤立體開發手法,於三樓規劃綠化開放空間,提供公眾使用,產權不移轉,併由合作開發大樓管理維護(2)綠化開放空間面積約0.72公頃,約方案一廣場用地面積之6倍,更具實質使用效益(3)進出捷運站旅客可由大樓內通達,於基地西南側復興一路增闢立體動線直達,提高可及性及使用效益(4)東側留設12公尺通道供公眾使用,惟產權不移轉予桃園縣政府2.優點:
(1)透過TOD整體規劃開發,營造多元審查意見補正說明實施辦法第17條及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11點所定應劃設不低於變更面積百分之十之公共設施用地規定不符,亦有違以往都市計畫變更回饋時均要求土地所有權人提供適當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可建築土地、樓地板面積或折算等值代金予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慣例。另高鐵局所提擬提供聯合開發大樓內部分樓層開放空間及於基地內留設12米通道供公眾使用部分,其樓地板面積及12米通道產權是否移轉予桃園縣政府等事項皆不明確,爰請高鐵局就本會專案小組建議之回饋處理措施(方案1)及該局所提之回饋方案(方案2),詳予補充說明並製作該二方案優劣點比較分析表,提請委員會審議。
(1)方案1:建議於變更範圍內整體考量,劃設配置不低於變更面積百分之十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以整體開方式興闢之,並可參照桃園縣政府列席代表建議,以劃設提供補充該地區較缺乏之停車場、廣場等地區公共設施為優先,並由土地所有權人興闢完成後捐贈予桃園縣政府。上開回饋事項應由土地所有權人(長庚醫院)與桃園縣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中規定,以利執行。
(2)方案2:高鐵局建議於A8車站基地內留設12米通道與周邊地區道路銜接,開放供公眾使用;並於A8車站聯合開發大樓內以人工地盤立體開發手法,於三樓規劃綠化開放空間,提供公眾使用。請服務環境(2)提供6倍實質供公眾使用綠地開放空間,且縣政府無需負擔管理維護費用(3)藉由開發處分挹注捷運計設經費3.缺點無法符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及細部計畫審議原則要求審查意見補正說明再詳予補充說明有關上開擬提供聯合開發大樓內之樓地板面積,及其佔總開發樓地板面積之比例、樓地板面積及12米通道產權是否移轉予桃園縣政府等事項。
另本方案回饋事項亦應由土地所有權人(長庚醫院)與桃園縣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
(九)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部分:有關案內公共設施用地是否得予以維持,並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提供作為本案捷運系統及轉乘設施使用部分,經高鐵局洽台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及各該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查明後,表示均需配合辦理變更都市計畫,以利本案捷運系統開闢,相關變更理由請於計畫書變更明細表變更理由欄詳予補充敘明,以利查考。遵照辦理,已納入計畫書第54~57頁。
(十)交通部運研所書面審查意見:下列各點意見,同意依補充說明資料辦理,並請納入計畫書適當章節或附件敘明,以利查考。
1、請補充分析A7~A9車站周邊道路詳盡圖示(請標示路名),俾利瞭解變更區域之捷運車站周邊道路情形。
2、請列表補充A7~A9車站各周邊道路路寬與容量,及現況與目標年預測交通量(含捷運通車後衍生之交通量),並分別評估現況與目標年各道路服務水準。請依評估情形,視需要研提交通衝擊減輕方案。遵照辦理,A7站請參見計畫書第7、8、14~16頁,A8站請參見第18、19、28~32頁,A9站請參見第34、35、42~45頁。
3、有關A7車站審查意見如下:
(1)補充車站週邊道路現況與未來上、下尖峰服務水準評估。
(2)請補充青山路-文化一路路口未來1.車站週邊道路現況及未來年上、下尖峰服務水準評估詳計畫書第7、15頁。
2.本計畫目前為都市計畫變更階段,建議交通分析以路段服務水準為主,有關路審查意見補正說明上、下尖峰服務水準評估。
(3)請補充附1-11頁交通輸運與交通改善工程設施對未來交通疏解之成效,如:未來上、下尖峰服務水準評估。口服務水準分析,建議於後續細部設計與交通衝擊評估(TIA)時,依據較精算之衍生量體進行評估。
3.本計畫通車後,車站週邊路段服務水準均在D級以上,再透過進出動線導引、路邊禁止停車、接駁公車之新增與調整等交通工程與管理手段改善,將可有效降低對地區交通之影響,改善車站週邊交通秩序。
4、有關A8車站審查意見如下:
(1)請補充車站週邊道路路口未來上、下尖峰服務水準評估。
(2)請補充附1-40頁交通輸運與交通改善工程設施對未來交通疏解之成效。
(3)有關對長庚醫院院區進出動線之調整,是否業取得該醫院之同意與配合,請再確認。1.本計畫目前為都市計畫變更階段,建議交通分析以路段服務水準為主(詳計畫書第18、30頁);有關路口服務水準分析,建議於後續細部設計與交通衝擊評估(TIA)時,依據較精算之衍生量體進行評估。
2.本計畫開發後,車站週邊除文化一路近林口交流道段外,其他路段均在D級尚可以上之服務水準,而文化一路之瓶頸問題,可透過交通工程與管理手段改善,達到交通疏解之成效,簡述說明如下:
(1)進出動線導引主要由文化二路、文化三路、復興一路進出站,以分散文化一路之交通量。
(2)轉向管制與路口號誌連鎖,俾分散車流轉向並縮短路口號誌時制與時相,以降低車流延滯。
(3)調整長庚醫院院區進出動線,增設文化二路進出口,減少行經文化一路之車流量,且消除原路口允許左轉衍生之停等、交織對文化一路運轉干擾。
(4)路邊禁止停車,以增加道路容量。
(5)接駁公車之新增與調整,以降低私有運具轉乘需求、減少車流量。
3.依95年4月27日中正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A8車站土地開發構想審查意見補正說明及交通動線規劃協調工作第二次會議已獲致結論,長庚院區內部動線之改善由長庚醫院辦理。本案對長庚醫院院區進出動線之調整,業已取得該醫院之同意與配合。
5、有關A9車站審查意見如下:
(1)請補充車站週邊道路路段未來上、下尖峰服務水準評估。
(2)請補充車站週邊道路路口未來上、下尖峰服務水準評估。
(3)請補充捷開大樓之各車種停車位供給數量。
(4)由表56可知捷運或結合捷開大樓之開發將對部分週邊道路造成相當之影響(E級以下服務水準),附1-60頁交通輸運與交通改善工程設施是否能疏解未來之交通壅塞情形,請補充評估。1.路段未來上、下尖峰服務水準評估,請詳參計畫書第35、44頁。
2.本計畫目前為都市計畫變更階段,建議交通分析以路段服務水準為主,有關路口服務水準分析,建議於後續細部設計與交通衝擊評估(TIA)時,依據較精算之衍生量體進行評估。
3.後續將依核定開發強度辦理捷運土地開發細部設計,其規劃小汽車及機車停車位將包含捷運轉乘車位小汽車14席、機車125席。
4.不論是僅有捷運建設或捷運建設再加上捷運土地開發情境,週邊道路服務水準均較無捷運建設時為佳。根據分析,開發後車站週邊除文化二路近林口交流道段外,其他路段均在D級尚可以上之服務水準,有關文化二路之瓶頸問題,可透過交通工程與管理手段改善,達到交通疏解之成效,簡述說明如下:
(1)進出動線導引主要導引由文化三路進出站,以分散文化二路之交通量。
(2)轉向管制與路口號誌連鎖:禁止文化二路左轉八德路、文化三路左轉八德路,俾分散車流轉向並縮短路口號誌時制與時相,以降低車流延滯。
(3)路邊禁止停車,以增加道路容量。
(4)接駁公車之新增與調整,以降低私有運具轉乘之需求,以減少車流量。
審查意見補正說明(十一)變更內容明細表遵照辦理。
(十二)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遵照辦理。
(十三)公展後公民團體陳情意見遵照辦理。
(十一)變更內容明細表:
變更內容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計畫區中南隅,高速公路北側,機(軍)五十四南側保護區(10.4845公頃)捷運系統用地(10.4845公頃)配合中正機場聯外捷運計畫路線所需用地建議准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
2計畫區中南隅,高速公路用地北側,三-8號道路南側第二種住宅區(0.0073公頃)捷運系統用地(0.0073公頃)配合中正機場聯外捷運計畫路線所需用地據高鐵局列席代表補充說明,因車站墩柱佔用原人行道之大部分,考量維持原人行道功能並兼顧毗鄰地建築線指定需要,擬調整變更內容為「道路用地兼供捷運系統使用」,爰本案除請將上開說明於變更理由欄補充敘明外,新計畫同意修正為「道路用地兼供捷運系統使用」。
3計畫區中南隅,高速公路用地北側,機一-一南側之機關用地(機一)機關用地(0.4914公頃)捷運系統用地(0.4914公頃)配合中正機場聯外捷運計畫A9車站出入口與相關設施所需用地A9車站本案除請併審查意見(九)辦理外,其餘建議准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
4計畫區中南隅,高速公路用地北側,機一用地南側綠地(0.0353公頃)捷運系統用地(0.0353公頃)配合中正機場聯外捷運計畫路線所需用地本案除請併審查意見(九)辦理外,其餘建議准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
5計畫區中隅,高速公路南側,三-9號道路南側之公園用地(公十二)公園用地(0.2055公頃)捷運系統用地(0.2055公頃)配合中正機場聯外捷運計畫路線及相關附屬設施(變電站)所需用地本案除請併審查意見(九)辦理外,其餘建議准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6計畫區中隅,一-3號道路東側,油七用地北側乙種工業區(0.0042公頃)捷運系統用地(0.0042公頃)配合中正機場聯外捷運計畫路線所需用地本案併變更編號2審查意見辦理,新計畫修正為「道路用地兼供捷運系統使用」。
7計畫區中隅,一-3號道路東側之加油站用地(油七)加油站用地(0.0232公頃)捷運系統用地(0.0232公頃)配合中正機場聯外捷運計畫路線所需用地本案併變更編號2審查意見辦理,新計畫修正為「道路用地兼供捷運系統使用」。
8計畫區中隅,一-3號道路西側,公十二用地南側第三種醫療專用區(0.0291公頃)捷運系統用地(0.0291公頃)配合中正機場聯外捷運計畫路線所需用地本案併變更編號2審查意見辦理,新計畫修正為「道路用地兼供捷運系統使用」。
9計畫區中隅,一-4號道路南側,機十用地西側第二種住宅區(1.0788公頃)捷運車站專用區(1.0788公頃)配合中正機場聯外捷運計畫A8車站出入口、相關設施以及捷運用地合作開發所需用地1.A8車站2.桃園縣龜山鄉文化段1-1、58、61、64及66地號全部本案原則同意依高鐵局列席代表建議,新計畫修正為「捷運系統用地」,涉及回饋部分併審查意見(八)辦理。
10計畫區中隅,一-4號道路南側,機十用地西側道路用地(0.0546公頃)捷運車站專用區(0.0546公頃)配合中正機場聯外捷運計畫A8車站出入口、相關設施以及捷運用地合作開發所需用地1.A8車站2.桃園縣龜山鄉文化段58-1地號全部本案原則同意依高鐵局列席代表建議,新計畫修正為「捷運系統用地」,涉及回饋部分併審查意見(八)辦理。
11計畫區中隅,一-4號道路南側,機十用地西側道路用地(0.0002公頃)捷運系統用地(0.0002公頃)配合中正機場聯外捷運計畫路線所需用地桃園縣龜山鄉文化段59-1地號全部本案併變更編號2審查意見辦理,新計畫修正為「道路用地兼供捷運系統使用」。
12計畫區中隅,一-4號道路南側,機十用地西側第二種住宅區(0.0114公頃)捷運車站專用區(0.0114公頃)配合中正機場聯外捷運計畫A8車站出入口、相關設施以及捷運用地合作開發所需用地1.A8車站2.桃園縣龜山鄉文化段58-2地號全部本案原則同意高鐵局列席代表建議,新計畫修正為「捷運系統用地」,涉及回饋部分併審查意見(八)辦理。
13計畫區中隅,一-4號道路南側,機十用地西側道路用地(0.0003公頃)第二種住宅區(0.0003公頃)配合車站專用區所需用地,調整緊鄰住宅區範圍桃園縣龜山鄉文化段59-2地號全部除變更理由請敘明原計畫為道路截角外,其餘建議准照公展草案通過。
變更內容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4計畫區中隅,一-4號道路南側,機十用地西側道路用地(0.0496公頃)捷運車站專用區(0.0496公頃)配合中正機場聯外捷運計畫A8車站出入口、相關設施以及捷運用地合作開發所需用地1.A8車站2.桃園縣龜山鄉文化段66-1地號全部本案原則同意高鐵局列席代表建議,新計畫修正為「捷運系統用地」,涉及回饋部分併審查意見(八)辦理。
15計畫區中隅,一-4號道路南側,機十用地西側第二種住宅區(0.0077公頃)捷運車站專用區(0.0077公頃)配合中正機場聯外捷運計畫A8車站出入口、相關設施以及捷運用地合作開發所需用地1.A8車站2.桃園縣龜山鄉文化段66-2地號全部本案原則同意高鐵局列席代表建議,新計畫修正為「捷運系統用地」,涉及回饋部分併審查意見(八)辦理。
16計畫區中隅,一-4號道路南側,機十用地西側道路用地(0.0001公頃)第二種住宅區(0.0001公頃)配合車站專用區所需用地,調整緊鄰住宅區範圍桃園縣龜山鄉文化段67-1地號全部除變更理由請敘明原計畫為道路截角外,其餘建議准照公展草案通過。
17計畫區中隅,一-4號道路南側,機十用地西側道路用地(0.0007公頃)第二種住宅區(0.0007公頃)配合車站專用區所需用地,調整緊鄰住宅區範圍桃園縣龜山鄉文化段69-1地號全部除變更理由請敘明原計畫為道路截角外,其餘建議准照公展草案通過。
18計畫區中隅,二-17號道路西側,機十用地西側第二種住宅區(0.0289公頃)捷運系統用地(0.0289公頃)配合中正機場聯外捷運計畫路線所需用地本案併變更編號2審查意見辦理,新計畫修正為「道路用地兼供捷運系統使用」。
19計畫區中隅,二-17號道路西側,文小十三用地北側第二種住宅區(0.0229公頃)捷運系統用地(0.0229公頃)配合中正機場聯外捷運計畫路線所需用地本案併變更編號2審查意見辦理,新計畫修正為「道路用地兼供捷運系統使用」。
20計畫區中隅,二-17號道路東側,機十用地南北兩側乙種工業區(0.0744公頃)捷運系統用地(0.0744公頃)配合中正機場聯外捷運計畫路線所需用地本案併變更編號2審查意見辦理,新計畫修正為「道路用地兼供捷運系統使用」。
21計畫區中隅,二-17號道路東側之機關用地(機十)機關用地(0.0307公頃)捷運系統用地(0.0307公頃)配合中正機場聯外捷運計畫路線所需用地本案併變更編號2審查意見辦理,新計畫修正為「道路用地兼供捷運系統使用」。
變更內容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22計畫區中隅,外-5號道路南側,機二十用地西側乙種工業區(0.0718公頃)捷運系統用地(0.0718公頃)配合中正機場聯外捷運計畫路線及相關附屬設施(變電站)所需用地據高鐵局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因已無設置變電站之需要,維持原計畫。
23計畫區中隅,外-5號道路西側農業區(0.0888公頃)捷運系統用地(0.0888公頃)配合中正機場聯外捷運計畫A7車站出入口與相關設施所需用地A7車站建議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
24計畫區中隅,外-5號道路東側農業區(0.3723公頃)捷運系統用地(0.3723公頃)配合中正機場聯外捷運計畫A7車站出入口與相關設施所需用地A7車站建議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
25計畫區中隅,外-5號道路東側農業區(0.2804公頃)捷運系統用地(0.2804公頃)配合中正機場聯外捷運計畫路線所需用地建議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
26計畫區中隅,外-5號道路東側農業區(0.0634公頃)捷運系統用地(0.0634公頃)配合中正機場聯外捷運計畫路線所需用地建議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
27計畫區東隅,青山路北側保護區(3.4400公頃)捷運系統用地(3.4400公頃)配合中正機場聯外捷運計畫路線所需用地建議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
28計畫區東隅,青山路南側保護區(0.2106公頃)捷運系統用地(0.2106公頃)配合中正機場聯外捷運計畫路線所需用地建議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
(十二)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備註工程用地單位(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黃初雄A9捷運車站西側,路權樁AD086410等附近土地。建議查估地上物,應事前通知。要求路權樁AD086410、AU086460、AU086500及AU086540附近土地之地上物補償。
桃園縣蘆竹鄉坑子段赤塗崎小段本局將函請桃園縣政府配合辦理。本案非屬都市計畫變更範疇,建議採納工程用地單位研析意見,由該局另函請桃園縣政府參辦。
2李永順台北縣林口鄉麗林段285地號建議仿照北投捷運,增設單線捷運至中山路來回。為大多數林口鄉親交通便利,促進地方繁榮。
台北縣林口鄉麗林段285地號本計畫奉行政院核定之路線及經費均未含括林口支線,故建議短中期設置公車接駁或巡迴路線提供大眾運輸轉乘服務;長期再視未來都市發展及旅運需求,於達到設站門檻後,再闢建支線供民眾搭乘使用。建議採納工程用地單位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3林振富A9至A10捷運車站中間,坑子地區。建議於坑子地區,增設捷運車站。捷運線A9至A10距離長,未設置車站,有失便捷大眾運輸之意義,且本段長度占總長比例高,為便利大眾進出機場、都會區及降低運輸成本,建議於本區增設車站。
桃園縣蘆竹鄉坑子地區1.本計畫路線由A9站至A10站間爬升上林口臺地,兩站間距離長約8公里,坡度約4.65%。故於兩站中間處配置緊急停靠月台,供車輛營運調度及緊急安全逃生使用。
2.依本系統所設計車站至少需滿足每日進出站人數5,000人次,依初步運量估計顯示,本緊急月台目標年全日運量僅約建議採納工程用地單位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備註工程用地單位(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000人左右,建議俟未來都市發展及旅運需求達到設站門檻後,再逐步開放車站供民眾搭乘使用。
4許緒殿桃園縣蘆竹鄉坑子村。建議於坑子村增設捷運車站及高架橋兩側設置道路。
桃園縣蘆竹鄉坑子村1.設站回覆同3。
2.機場捷運路線於本路段所經過之地形落差頗大,不適宜闢建橋下道路連接林口八德路,建議將本需求納入108縣道擴寬計畫辦理。建議採納工程用地單位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另有關設置道路部分,另請桃園縣政府於相關計畫參辦。
5童泉捷運機械維修廠附近土地。建議調整土地開發方式,使地主能領回40%至50%土地。捷運機械維修廠將土地全部徵收(約23公頃),地主無法享受交通建設帶來之繁榮,建議發還部分土地。
桃園縣蘆竹鄉坑子口段頭前小段638-14地號本計畫奉行政院93年3月9日核定用地採一般徵收方式取得。至於鄰近土地是否配合開發,建請由桃園縣政府依都市發展需求審慎評估辦理。本案開發方式業奉行政院核定,建議照工程用地單位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6周業柱桃園縣蘆竹鄉坑子段赤塗崎小段。建議於高架結構下方,增設道路,供民眾使用。為回饋地方居民,建議於增設高架結構下方,增設道路,除提供民眾通行外,並可連接八德路,疏導林口交流道車流量。
桃園縣蘆竹鄉坑子段赤塗崎小段機場捷運路線於本路段所經過之地形落差頗大,不適宜闢建橋下道路連接林口八德路,建議將本需求納入108縣道擴寬計畫辦理。建議採納工程用地單位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另有關設置道路部分,另請桃園縣政府於相關計畫參辦。
7黃萬順桃園縣龜山鄉坪頂菜公堂段菜公堂小段。建議綠地早日徵收。桃園縣龜山鄉坪頂菜公堂段菜公堂小段134地號本案所述「綠地」非位於本計畫路權範圍。至於早日徵收乙事,建請桃園縣政府納入年度徵收計畫辦理。建議依工程用地單位研析意見辦理,本案未便採納。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備註工程用地單位(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8桃園縣政府A8捷運車站附近土地1.請長庚紀念醫院依林口二通附帶條件,儘速興闢道路,並予以捐獻交通部或縣政府。
2.土管要點第三點,刪除「建議免提送多目標使用申請計畫,逕行作為捷運系統使用。」等條文,並回歸相關法令規定。依林口二通附帶條件,儘速興闢。1.本次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0、12、14、15案,變更為捷運車站專用區之土地,事涉林口二通(內政部都委會第394及398次會審查通過部分)變更內容明細表第23案附帶條件,略以:「…變更後之道路用地,由土地所有權人興闢後,捐獻予縣政府」。故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應將變更後之道路用地興闢後,捐獻予縣政府。
2.土管要點第三點,有關捷運路線穿越公園綠地、道路用地及高速公路用地部分,刪除「建議免提送多目標使用申請計畫,逕行作為捷運系統使用。」等條文,回歸相關法令規定。桃園縣龜山鄉文化段58-1、58-2、66-1、66-2等地號1.本案已與桃園縣政府取得共識,鑑於捷運車站專用區整體開發之完整性,擬於本基地東側採「留設12米通道以與週邊地區道路銜接,並開放供公眾使用」方式,納入開發計畫。
2.依照桃園縣政府意見修正。1.本案涉及道路回饋部分,併審查意見(八)辦理。
2.土管要點內容修正部分請依桃園縣政府意見辦理。
(十三)公展後公民團體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工程用地單位(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卓傳房/龜山鄉文化段67地號1.本人土地坐落於龜山鄉文化段67地號林口都市計畫第1期重劃分配之土地。
2.因何緣故都市計畫變更又多畫出67-1號土地。
3.原66地號為何又多出66-1、66-2二筆土地。
4.如今66-2地號為畸零地,與本人67地號相鄰,勢必造成日後使用之困擾與不便。
5.請問都市計畫為何變更、因何變更。是政府主導還是配合財團需要,是否有考慮相鄰近之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之權益,其損失該由誰來承擔負責。1.原有變更計畫立即停止恢復原狀。
2.66-2地號畸零地捐獻給政府作為公共設施,鄰近土地正常使用不受畸零地影響。-本案陳情意見係涉變更內容明細表13、16、17案,業已納入檢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