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481-審議事項-第18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淡水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1)」。
會議紀錄id
MOIO6481
案件id
wL9Qwk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變更淡水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經本會93年5月11日第585次會、93年10月19日第595次會、94年7月26日第613次會及94年11月15日第621次會審議完竣,其中第621次會決議略為:
「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並退請台北縣政府併同本會第585次會決議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1:請縣政府確實依照審議結果內容,重新補辦公開展覽,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 二、上開本會決議,經台北縣政府於民國95年2月8日起補辦公開展覽30天,並於95年3月3日舉辦說明會完竣,公開展覽期間接獲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1件,及逾期陳情意見4件,以95年11月1日北府城規字第0950757788號函(並提出建議修正1案)檢送公開展覽計畫書、圖等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下列各點通過,並退請台北縣政府併同本會第585次會決議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如附表本會決議欄(一)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台北縣政府95年11月1日北府城規字第0950757788號函附意見本會決議人1林芸仕先生1.本案既然民國57年發布實施規劃為住宅區,後因中廣發射天線強制更改為綠地,中廣已於85年遷入八里,該發射天線已拆除,照情理法應恢復為住宅區。
2.行政院經建會統計未來出生人口大幅減少,小學將面臨學生不足,為何要擴增文小用地1.46公頃?上次天生國小徵收校地尚有大部分未使用,為何又擴增?建議興建老人養老院。
3.新莊頭前重劃區開發面積45.23公頃開發後公設佔35.46%,住宅及商業佔64.54%,而本地區面積25.99公頃中,公設佔43.86%,住宅區56.14%,政府是否一國兩制,不重視淡水地區,新莊地區尚有商業用地,兩地區更相差8.4%。未便採納。
理由:相同陳情意見前於內政部都委會94年11月15日第621次會議、94年7月26日第613次會議、93年10月19日第595次會議、93年5月11日第585次會議決議「未便採納」在案。1.照縣政府意見未便採納。(即本案照台北縣政府95年11月1日北府城規字第0950757788號函送補辦公開展覽計畫書圖內容通過。)2.因本案係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為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仍應依下列方式辦理:(1)請台北縣政府於完成台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台北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計畫,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二)逾期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台北縣政府95年11月1日北府城規字第0950757788號函附意見本會決議逾人1周錦瑞先生所有淡水鎮林子段1230-2及1230-4地號等2筆土地,因淡海新市鎮第1期發展區第2開發區開發後,致其原有對外交通道路中斷,請予以恢復。酌予採納。
理由:
1.台北縣政府前於94年6月15日北府城規字第0940423826號函說明,考量淡海新市鎮規劃20米新市一路道路系統完整性,建議變更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惟經94年7月26日內政部都委會第613次會議決議:
「不予討論(即未便採納),仍維持本會93年5月11日第585次會決議。理由:因建議事項非屬本次再公展徵求意見範圍。」,先予敘明。
2.本案人陳意見,仍建議依台北縣政府前開函文建議辦理。考量淡海新市鎮規劃20米新市一路道路系統完整性(本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表新編號六),並參採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原則同意變更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並請該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提出異議,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逾人2紀惠雪女士沙崙海水浴場變更為「海濱遊憩區」可有效吸引觀光人潮,但建蔽率僅5%、容積率15%,如此低強度使用不能妥善規劃以容納龐大之人潮建議比照其他都市計畫風景區之使用強度,將建蔽率調高為20%、容積率調高為60%,以滿足地方需求。同意採納。
理由:
本案由原「海水浴場專用區」變更為「海濱遊憩區」,變更理由載明「‧‧配合淡水、北海岸觀光遊憩需求,變更海水浴場專用區為海濱遊憩區,增加其容許使用項目之彈性,以應未來所需。」,得容許作大型遊憩設施、水上遊憩設施等使用,惟其建蔽率、容積率仍維持原規定,爰同意調高本案土地使用開發強度。未便採納,(即仍維持本會93年5月11日第585次會決議)。
理由:本會第585次會決議係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理由:比照淡海新市鎮特定區計畫之建蔽率5﹪容積率15﹪),尚無不妥。
逾人3張寶釧女士沙崙海水浴場變更為「海濱遊憩區」可有效吸引觀光人潮,但建蔽率僅5%、容積率15%,建議比照其他都市計畫風景區之使用強度,將建併逾期人陳編號2案辦理。併逾期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逾人2。
如此低強度使用不能妥善規劃以容納龐大之人潮蔽率調高為20%、容積率調高為60%,以滿足地方需求。
逾人4林連壽先生1.天生國小再規劃1.46公頃校地顯與事實不符,台北縣政府教育局曾就國中國小新設校需求作一通盤檢討,既有國小已足敷需求。
2.第三開發單元民國57年為都市計畫住宅區,後因中央電台設置變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今辦市地重劃地主配回比例宜酌予提高為百分之六十。
3.全省合理重劃工程負擔比例平均大致訂為百分之八,政府何須在公告時用不合理數據替開發者言明可分回10.13%抵費地,有違市場自由機制。
4.為何縣都委會討論決議案,送到內政部都委會卻遭到全盤修改,無視地主感受,如何讓人民信服。
5.以天生國小為界約五公頃土地全劃為國小、道路、兒憩、綠地,僅留一狹長三角型約0.3公頃住宅土地,何不將之也劃為停車場,讓這五公頃的土地由政府徵收。何需讓這五公頃土地的地主看別人臉色去迄求分配在別人的土地上,另七公頃多的土地沒有規劃一兒憩地,這豈是好住家品質的規劃。併人陳明細表編號1案辦理。併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人1。
- 二、將本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三十本會93年5月11日第585次會議決議「.附帶條件1‧‧;且應於內政部都委會審竣後兩個月內由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同意書,並具結保證無償將變更案之公共設施用地捐贈予鎮公所,納入計畫書規定,否則維持原計畫。」,其中「內政部都委會審竣後兩個月內」乙段修正為「報請內政部核定前」,以資妥適。
- 三、本次通盤檢討案,台北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 八、報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