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491-審議事項-第5案:花蓮縣政府函為「變更壽豐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6491
案件id
0cGj2G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5年05月15日第115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花蓮縣政府95年08月24日府城計字第09501219930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楊委員龍士(召集人)、林委員俊興、賴委員美蓉、吳前委員萬順及劉委員佳鈞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於95年11月07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花蓮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查【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意見:
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花蓮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產請縣政府補充本計畫區有關地方業之特色、人文景觀資料,並依據花蓮縣綜合開發計畫所訂計畫發展定位、構想及土為地使用型態等,提出課題與對策納入計畫書,作下次通盤檢討之參據。
- 二、請縣政府補充計畫區有關91年至94年人口資料,並將分析資料納入計畫書,以符實際。
- 三、本案公共設施用地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標準及計畫人口55,00人核算,公園用地面積不足0.83公頃,停車場用地面積不足0.02公頃,又公園、體育場所、廣場、綠地及兒童遊樂場等5項公共設施用地面積約僅佔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0.75,低於「都市計畫法」第45條不得少於百分之10之規定,尚惟因無適當公有土地可供補充劃設,故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意見,俟將來擴大都市發展用地或增為加建築用地時,再妥調整補充。
- 四、為強加落實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7條「計畫道既路以外之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存廢。」規定,請縣政府於計畫書內適當章節,妥予既載明成道路之檢討是否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並對擬納入都市計畫道路系統部分提出土地取得方式及相關解決對策、配套措施之處理原則,以踐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產○○、五一三號解釋文,並符憲法保障財權之旨意。
- 五、污為本計畫並未規劃水處理廠用地及環保設施用地,確保都垃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區目前圾處理污敘方式及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方案於計畫書中予以明,如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 六、花蓮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 七、為利執行,本次通盤檢討之變更案規定採捐贈或回饋方式辦理者,縣政府應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
- 八、變更內容明細表:詳表一。
表一變更壽豐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一一號道路西側文高用地(5.32)農業區(5.32)1.本文高用地規劃多年,迄未徵收興闢,地方迭有撤銷之議。
2.經查目前壽豐鄉鄰近地區已設立十所公私立高中職學校,除花蓮高中與花蓮女中外,餘均有招生不足之現象,高中(職)用地有供過於求之虞。
3.依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2年8月29日函示略以:「本室目前暫無使用該地籌設高中職之計畫」。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二鐵路東側住宅區(3.34)(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配置40%以上之公共設施用地)農業區(3.34)1.本案土地係於第二次通盤檢討時依原有聚落社區並配合現況及未來發展需要,由農業區變更為住宅區,且規定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配置40%公共設施用地。
2.其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時,因地主強烈反對而作罷。
3.本案依原規定擬定細部計畫確有困難,故採納居民建議恢復為農業區,以符地方實際發展需要。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三兒一東南側加油站用地(0.12)加油站專用區(0.12)【附帶條件:
依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10次會議決議通過「花蓮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分區變更案件提供或捐贈標準表」捐贈。】配合公營事業民營化後發展需要調整變更。
請縣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協商,如能取得同意捐贈協議書,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修正通過,否則維持原計畫。
修正事項:將附帶條件修正為:捐贈事項依花蓮縣政府所訂「花蓮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分區變更案件提供或捐贈標準表」辦理。
表一變更壽豐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四四機六用地機關用地(0.24)電信專用區(0.24)【附帶條件:
依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10次會議決議通過「花蓮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分區變更案件提供或捐贈標準表」捐贈。】配合現況及公營事業民營化後發展需要調整變更。
本案維持原計畫,俟中華電信公司完成都市計畫變更規劃作業及回饋通案性原則(已專案委託營建署市鄉規劃局辦理)後,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五八商業區北側零售市場用地(0.21)住宅區(0.21)【附帶條件:
應依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10次會議決議通過「花蓮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分區變更案件提供或捐贈標準表」捐贈。
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審定後,土地所有權人應檢附法院公證之捐贈同意書,否則維持原計畫。】1.本案劃設至今已超過30年迄今未辦理徵收開發,民眾蒙受損失,且公所尚無開發計畫。
2.促進土地有效利用及考量現有傳統市場有被現代化市場取代之趨勢,已不符實際需求,故配合鄰近分區予以變更。本計畫區公園用地面積不足0.83公頃,為酌予補充公園用地面積之不足,故請縣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協商,如能依該府所訂「花蓮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分區變更案件提供或捐贈標準表」規定捐贈百分之二十土地,作為公園用地,並取得同意捐贈協議書,則同意變更為住宅區,否則維持原計畫。
住宅區(0.08)機關用地(0.03)農業區(5.04)溝渠用地(5.15)六逾6計畫區東南側道路用地(0.11)道路用地兼供溝渠使用(0.11)1.縣府已規劃完成樹湖溪的整治,並向經濟部水利署爭取經費,以四期五年整治完成。配合水利署專款補助整治將樹湖溪劃設為溝渠用地。
2.將樹湖溪劃設為溝渠用地,以配合綠化美除「溝渠用地」名稱,請花蓮縣政府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二六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表一變更壽豐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鐵路用地(0.02)鐵路用地兼供溝渠使用(0.02)化週遭環境及設置親水設施,提高計畫區之生活品質。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及區域排水系統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七五事業及財務計畫已訂定修訂(詳表十)為期本計畫健全發展並配合計畫內容之調整修訂,以供都市建設之參據。請縣政府依照本會決議修正。
八六都市防災計畫未訂定增訂為避免或降低都市災害發生之衝擊,故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增訂防災計畫。除請縣政府補列水災防災計畫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九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已訂定增修訂(詳表十一)為促進都市土地合理利用及維護生活環境品質,宜配合當前法令規定及實際發展需要增修訂。詳(表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表二變更壽豐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表原條文新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理由:修正法源依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二、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00%。
理由:維持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三、商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80%。三、商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80%,容積率不得大於280%。
理由:維持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四、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四、乙種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
理由:維持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五、行政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五、行政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理由:維持原條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六、電信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理由:增訂條文。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案已維持原計畫機關用地,故本條文刪除。
- 七、加油站專用區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理由:增訂條文。除名稱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三案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六、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八、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理由:條次調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七、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高中(職)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200%,國小容積率不得大於250%。九、學校用地(國小)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理由:配合高中用地已變更為農業區,故將高中(職)容積予以刪除。除將容積率修正為不得大於150%外,其餘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八、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刪除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五案,如變更為住宅區,則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將本條文刪除,否則維持原計畫條文。
表二變更壽豐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表原條文新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 九、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一)凡建築基地為完整之街廓或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並依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者,得依第十一點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1.基地有一面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其臨接長度在二十五公尺以上或達周界總長度五分一以上者。
2.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一、○○○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機關用地為一、五○○平方公尺以上者。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 十、依第九點第一款規定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A)按下列式核計,但不得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二十。
△FA=S*I其中:
A:基地面積S: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I:鼓勵係數,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商業區:I=2.89√S/A-1.0(二)住宅區、機關用地:
I=2.04√S/A-1.0前項所列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之定義與計算標準依「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之規定。
十一、依第九點第一款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之建築基地,其面臨道路為20公尺以上,且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1500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機關用地為2000平方公尺以上者,其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A)得依第十點規定核算之增加樓地板面積乘以125%。
- 十、設置公共開放空間及公益性設施獎勵規定:
(一)有關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理由:將原條文第九、十、十一點合併修正。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表二變更壽豐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表原條文新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十一、訂定退縮建築標準如下表,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花蓮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小組)審議同意者,不在此限。
分區及使用別退縮規定備註住宅區商業區住宅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1500平方公尺者,商業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4公尺建築。1.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2.如屬角地,得擇一面臨道路退縮建築。
乙種工業區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2公尺。
公共設施用地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理由:增訂。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表二變更壽豐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表原條文新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十二、訂定停車空間設置標準如下:
(一)於開發基地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之整體開發地區,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25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150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如下表)。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花蓮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或小組)審議同意者,不在此限。
總樓地板面積停車設置標準1-250設置一部251-400設置二部401-550設置三部以下類推---(二)前項以外之地區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五十九條之規定辦理。
理由:增訂。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二、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境。十三、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境。
理由:條次調整。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理由:條次調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