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491-審議事項-第3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第14案-內壢國中東南側地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6491
案件id
7h6LbB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5年8月11日第15屆第3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桃園縣政府95年11月8日府城鄉字第0950325999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1.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2.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有關計畫範圍內業已完成2處自辦市地重劃,縣政府當初為何未考量將未辦理市地重劃地區一併納入辦理部分,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計畫書並未規定須一次辦理市地重劃,且上述2處自辦市地重劃係依規定辦理,並無不合之處,惟請縣政府於計畫書載明,以利查考。
- 二、為避免違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6號解釋文之意旨,採納縣政府列席人員建議,將附帶條件修正為:「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
- 三、有關未辦理重劃地區內被劃為道路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部分,據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將來當可依再發展區之相關獎勵規定取得上述道路用地,並不影響渠等權益。惟為求周延,請縣政府將相關權益保障措施內容納入計畫書,以資妥適。
- 四、計畫書中「都市計畫審核摘要表」之法令依據:「2、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非屬本案變更之法令依據,故予以刪除,如有需要,請改於計畫書中適當章節敘明或以附件方式納入計畫書中,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