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491-審議事項-第6案:雲林縣政府函為「變更莿桐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6491
案件id
gH8gwd
概要說明
- 說明:一、變更莿桐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前經提本會95年10月3日第643次會審議完竣,除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四、十一、十二案及關坤輝先生等人於會中所提陳情意見案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並退請雲林縣政府依照修正書、圖後,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在案。
- 二、有關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四、十一、十二案及關坤輝先生等人於會中所提陳情意見案,本會第643次會
決議
- 決議:本案除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四案部分,同意照縣政府於會中所提方案(詳附件一)通過,並請縣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同意捐贈協議書,納入計畫書,以利執行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該府併同本會95年10月3日第643次會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以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件一變更莿桐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四案變更範圍示意【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如附表。
- 一、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
二機P.C.3T2T38.2637.92A.C.A.C.A.C.P.C.P.C.P.C.P.C.P.C.P.C.P.C.A.C.A.C.P.C.P.C.P.C.P.C.P.C.P.C.P.C.P.C.A.C.A.C.A.C.A.C.P.C.P.C.P.C.A.C.P.C.P.C.P.C.P.C.A.C.A.C.P.C.P.C.P.C.P.C.P.C.P.C.P.C.P.C.T2TTTTTTTTTTTT2TT23T22TTTTTTTTTTTT38.724BF0538.107BB1238.4538.3838.1438.2339.1139.2738.3838.6538.7338.8338.6738.5438.3938.3338.7238.2438.0338.7438.31莿莿變更部分土地位置地主捐贈土地位置捐贈面積291M2變更面積537M2變更莿桐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綜理表變更內容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編號位置住宅區(0.10)道路用地(0.10)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三號道路與五號道路交會處北側機關用地(二)(0.05)住宅區(0.05)附帶條件四:
須繳納變更後變更面積公告土地現值之20%回饋金後始得建築使用。
1.本案各機關均無使用計畫,因公共設施保留期限長,已影響民眾權益,且基地面積狹小,爰參考「雲林縣都市計畫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訂定本案回饋。
2.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回饋金之附帶條件。
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鑑於變更範圍面積狹小、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困難、地方政府財政短絀及民眾權益之考量,經於95年10月2日與土地所有權人、莿桐鄉公所協調,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無償捐贈機二機關用地東側毗鄰之道路用地(面積291平方公尺,捐贈比例35%),以利計畫道路之開闢。惟本案捐贈之土地涉及變更內容範圍之調整,是否妥適,提請大會討論。
住宅區(0.04)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二)用地(0.04)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二)用地(0.04)住宅區(0.04)住宅區(0.01)人行步道用地(0.01)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二)用地(--)實際面積為(36M²)人行步道用地(--)實際面積為(36M²)農會專用區西側附帶條件一: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由土地所有權人無償提供。附帶條件一: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人行步道用地由土地所有權人無償提供或辦理市地重劃。1.原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二)用地係依附帶條件一劃設,因部分土地所有權人不予提供,使土地無法利用開發,影響地方發展。
2.調整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二)用地區位,面積不變,調整後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無償提供。
3.增劃設人行步道部分用地(2公尺寬部分)。
4.鼓勵開發避免土地閒置,修改附帶條件內容。據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原計畫土地所有權人所負擔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之比例,尚符合該府所頒之「雲林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規定,且由於調整後之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區位不利使用及農會並不同意無償提供新劃設人行步道,故維持原計畫。
變更莿桐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綜理表變更內容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農會專用區西側農會專用區(0.01)人行步道用地(0.01)現況為空地,配合西側附帶條件一,增劃設人行步道部分用地(2公尺寬部分)由農會專用區提供。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十一案。
- 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建議變更內容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原計畫新計畫陳情摘要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關坤輝先生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人行步道住宅區一、本停車場用地自民國60年鄉街都市計畫發布民國70年公告徵收迄今30年未曾開關使用顯見多年並無開闢使用之必要性。
- 二、上開用地陳情人等所有之土地業經內政部94年12月1日台內地字第0940015953號函核准發還所有權在案。
- 三、陳情人等同意捐贈30%做為公共設施用地,建請准予變更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人行步道為住宅區。本案涉及公共設施用地調整、補充與回饋等問題,且宜與東側毗鄰商業區之開發,作整體規劃、考量,故請縣政府妥為檢討,研擬具體可行方案後,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