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491-審議事項-第1案:台北縣政府函為「都市計畫工業區發展政策專案報告案」。
會議紀錄id
MOIO6491
案件id
sCAAS6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係依據台北縣政府95年12月11日北府城規字第0950864679號函檢送該府「都市計畫工業區發展政策專案報告」及相關資料辦理。
- 二、本會95年7月11日第637次會於審議「變更土城都市計畫(工五南側)部分通盤檢討案」時附帶決議:「一、邇來,台北縣政府提出許多工業區之變更案,雖可依循部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辦理,惟多為處理閒置工業區土地之個案變更,缺乏都市整體發展考量,為因應國內產業結構變化與發展並有效利用土地,請本部營建署對工業區變更之相關規定通盤檢討評估就日後辦理工業區變更之審查與原則方向研提具體意見提會報告。二、請台北縣政府查明近年辦理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案,並將辦理情形及審議結果資料彙整後,送本部營建署參考。」。
- 三、上開決議事項,台北縣政府以前開號函檢送相關資料到部,爰提會報告。
決定:
- 一、洽悉。
- 二、為求公平合理及健全都市整體發展,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仍宜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規定辦理通盤檢討較為妥適,如擬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規定以個案變更辦理者,以下各點變更之審查原則與方向,請參處:
(一)應先對該計畫區之全部工業區,研提整體工業區發展構想與策略(包括產業結構及發展、就業人口之分析預測),劃定分區變更優先次序,俾循辦理。
(二)為避免零星變更,請參照「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9條之規定,其變更計畫之範圍除有天然界線外,宜以完整街廓為原則,以利整體規劃開發。
(三)變更工業區為住宅區、商業區及其他分區之容積率,請參照「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7點之規定訂定不同之容積率,又考量都市之健全發展及降低對於整體計畫之影響,宜預留未來都市發展空間與彈性,酌以降低其基準容積率,並避免給予較高之容積獎勵。
(四)有關變更範圍內自行留設之公共設施用地項目,宜優先考量補充計畫區內未達部頒「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檢討標準之公共設施用地,以符都市發展之需。
(五)台北縣政府辦理之工業區個案變更,多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將自願捐贈之可建築用地改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然價金之計算基礎是否合理,易生爭議,對都市環境品質之提昇亦無助益。為長遠計,如變更計畫地區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未達規定標準者,須將自願捐贈之可建築用地部分優先劃設為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不宜全部以代金方式折算繳納。
(六)目前已送達本部審議中之工業區變更案尚有多件,請參酌前項(三)(四)(五)之意見續予審查。
- 三、台北縣政府所提「台北縣都市計畫工業區發展政策專案報告」資料及下列各點委員所提意見,除留供本部營建署作為研修工業區變更相關法令之參考外,另函送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供日後辦理工業區檢討之參考。
(一)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為適應都市未來發展需要,應審慎考量都市機能、都市空間結構,作有次序整體發展。
(二)為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並期對都市之發展作出貢獻,工業區之變更,有關回饋捐贈事項等之義務應予明確規定及合理化。
(三)工業區之變更內容,應對各種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劃設作彈性適當之調配,非僅限於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
(四)為落實變更後計畫之實施,變更申請案應請提出變更後土地使用開發計畫併供審議參考。
(五)地方政府對於工業區變更案,扮演有都市政策目標實現之角色,可考量藉用容積移入之工具,以解決古蹟保存或環境敏感地之使用限制問題,至於應保護(育)地區原有合法建築容積,可優先推動變更都市計畫結合容積移轉移轉,以健全都市發展。
(六)變更後發展強度提高,為求發展利益社會化,宜請地方政府適當調整公告地價。
(七)檢討變更前,應確實先進行計畫地區之基本資料調查及分析推計,並包括如所轄閒置工業區或工商綜合區之面積、區位、現況及特色,俾作通盤性規劃考量。
(八)為有效利用土地、避免公共資源浪費並契合工業區檢討變更與整體發展,應詳加考量:地方發展與整體發展願景之結合、工商產業需求及類型、規模、產業全球化、大型化、精緻化、經濟發展脈動與城市競爭力、變更之時機與市場狀況、土地使用競爭機制之建立、土地使用空間調配、相關配套措施或其他附帶事項、都市防災之規劃、捐贈代金之運用機制及其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