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491-審議事項-第2案:台北縣政府函為「變更深坑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6491
案件id
xr0KEE
概要說明
- 說明:
(一)請就本計畫區人口、土地需求、財務結構及公共設施用地不足等因素詳加研析檢討,以充實本次通盤檢討農業區內劃定一定範圍依照審議規定採用開發許可區之理由及合理性。
(二)請縣政府就變更範圍妥為訂定指導性原則,內容應包含空間規劃構想、交通動線,公共設施用地種類、總量管制、區位條件及差別容積等,以供後續開發之依循。
(三)為避免開發失序,非屬開發許可區之農業區,需俟開發許可區內開發已達80%後,始得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申請變更使用。
- 八、深坑老街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一)為塑造深坑老街文化景觀特色,本次通盤檢討台北縣政府訂定「深坑老街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以維護老街傳統建築特色及人文景觀,有關都市設計準則方面,請規劃單位妥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內容,就深坑老街地區之刪除:。且為利日後管理與執行,並請縣政府妥為製作變更計畫書、圖,及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人行步道系統、交通動線、停車空間、管理維護計畫等補充訂定相關規定及示意圖,並納入計畫書內,以為將來執行參據。
(二)計畫區內「景觀道路用地」依管制要點規定,係以供行人通行為主,為避免因無法提供車輛通行所衍生之交通、停車等排擠效應,故請縣政府研訂適當之替代性交通路網、停車空間,妥為因應。
- 九、本案發布實施時,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2條:「都市計畫圖已無法適用且無正確樁位資料可據以展繪都市計畫線者,得以新測地形圖,參酌原計畫規劃意旨、地籍圖及實地情形,並依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程序,重新製作計畫圖。原計畫圖於新計畫圖依法發布實施之同時,公告廢除。」規定辦理。
- 十、本計畫台北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十一、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
變更深坑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縣都委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1計畫年期民國八十五年民國一○○年現行計畫年期已屆滿,依計畫性質及都市發展需要,延長計畫目標年。照案通過。參酌北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草案,將計畫年期修正為民國110年。
22計畫人口9,400人12,000人配合新訂計畫目標年,依現有居住空間及公共設施之容受力訂定計畫人口。修正通過。
修正內容:
計畫人口15,000人。
理由:
配合「修訂台北縣綜合發展計畫」之推估人口及未來農業區開發後之容納人口調整。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33計畫圖原都市計畫圖(164.53)重製數值都市計畫圖1.原都市計畫圖老舊,地物與都市發展現況嚴重脫節。
2.原都市計畫圖於本次照案通過。
併小組意見第九點。
9(167.969)通盤檢討發布實施之同時,應同時公告廢除不再適用。
3.配合計畫圖重製,調整變更各土地使用分區、公共設施用地及計畫總面積。
東南技術學院南側保護區(1.061)公園用地(1.061)1.為彌補計畫區內公園用地之不足。
2.將計畫區內唯一大面積可利用之公有土地劃設為公園用地。修正通過。
修正內容:
公園用地(1.060)理由:
配合南側八公尺計畫道路劃設,調整公園用地範圍。變更範圍包括萬順寮段草地尾小段31-2、31-4、31-9及31-14地號等四筆土地全部及同段31-1地號部分土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5--東南技術學院西側既成道路(北深路三段158巷)住宅區(0.196)工業區(0.091)保護區(0.130)道路用地(0.417)1.考量東南技術學院西側住宅區缺乏都市防救災通道。
2.配合現況地形,以拆除最少建物並儘量利用公有地為原則,劃設八公尺計畫道路。照案通過。
道路用地範圍內之現有建物,於用地尚未徵收前仍得為原來之使用不予拆除,惟須於未來建物重建、改建或新建時,配合留設出該八公尺計畫道路。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東南技術學院校地學校用地(3.624)文教區(供東南技術學院使用)(3.624)東南技術學院為私立大專院校,其校地範圍宜劃設為文教區(供東南技術學院使用)。修正通過。
修正內容:
變更為私立東南技術學院用地(3.624)理由:
依照以往都市計畫慣例及避免變更為文教區後,衍生文教區之允許使用項目問題。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北深路三段93巷及107巷工業區(0.101)道路用地(0.101)為維護民眾權益,將現況水溝加蓋之既有道路變更為道路用地。以利指定建築線及促進工業區開發利用。修正通過。
修正內容:
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工業區(0.341)機關用地(0.008)道路用地(0.349)道路用地(0.156)機關用地(※)工業區(0.156)工業區(0.006)機關用地(0.006)註:「※」表面積過小,不予列計。
理由:
1.基於都市防災考量,調整工業區內道路系統。
2.北深路三段107巷部分配合現有路型及地形取直劃設八公尺計畫道路,並連結南側八公尺計畫道路及未來規劃之防汛道路。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惟變更道路用地、機關用地為工業區部分,請縣政府妥為訂定回饋措施,並納入計畫書,以為執行依據。刪除:據以辦理。
103.北深路三段93巷原第一次通盤檢討劃設之八公尺計畫道路部分,於其東側另劃設八公尺計畫道路後,取消原計畫道路中南北向部分。
加油站用地(0.380)農業區(0.228)加油站專用區(0.152)一號道路(106縣道)南側加油站用地及東側部分公用事業用地公用事業用地(0.027)加油站專用區(0.027)1.考量加油站已開放民營,其使用之土地宜劃設為土地使用分區,以符實際需要。
2.配合中國石油公司現況使用及地籍範圍保留劃設,剩餘土地配合變更為相鄰土地使用分區。修正通過。
修正內容:
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加油站用地(0.228)停車場用地(停二)(0.228)公用事業用地(0.027)加油站用地(0.027)理由:
1.加油站用地變更為專用區部份因涉及回饋問題,相關回饋原則仍檢討研議中,故本次通盤檢討維持原計畫不予變更。
2.加油站用地變更為農業區部份則考量地主權益及計畫區之停車需求,予以變更為停車場用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一號道路南側公用事業用地公用事業用地(0.422)公用事業專用區(0.422)配合公用事業民營化之趨勢,公用事業使用之土地宜劃設為土地使用分區,以符實際需要。維持原計畫。
理由:
變更公用事業用地為專用區相關回饋原則仍檢討研議中,故本次通盤檢討不予檢討變更公用事業用地為專用區變更案。照縣政府核議意見維持原計畫。
一號道路南側機關用地(機一)機關用地(0.111)電信事業專用區(0.111)1.配合電信事業民營化之政策,電信事業使用之土地應規劃為土地使用分區。
2.現況為中華電信公司服務處。維持原計畫。
理由:
俟中華電信公司完成全省所有土地都計變更規劃作業及回饋通案性原則(專案委託營建署市鄉規劃局辦理)後,另行循個案變更都市計畫方式辦理。將來中華電信公司申請變更時,須併同取得埔新段855地號之私有機關用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維持原計畫。
19一號道路北側永安居住宅區(0.370)古蹟保存區(0.370)永安居為三級古蹟,為維護文化資產,予以變更為古蹟保存區。照案通過。變更範圍包括永安段15、16、17、19、21、22-1地號等六筆土地全部。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2--深坑街兩側商業區商業區(1.996)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一)(1.996)為積極保存深坑老街歷史風貌、塑造文化景觀特色而劃設。照案通過。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深坑街北側德興居商業區(0.055)古建築保存區(古建一)(0.055)德興居古厝為清代道光、咸豐及日治昭和初期之建築,迄今已逾一百年歷史,具有文化資產保存價值,惟尚未依法指定為古蹟,為便於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2案。照案通過。
11區分,變更為古建築保存區。
2一號道路南側興順居住宅區(0.119)古建築保存區(古建二)(0.119)興順居建於民國二年,為深坑地區唯一護龍屋頂曲脊,仍建燕尾之建築,具有文化資產保存價值,惟尚未依法指定為古蹟,為便於區分,變更為古建築保存區。
修正通過。
修正內容:
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住宅區(0.162)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二)(0.162)理由:
為整體保存深坑老街歷史風貌,將興順居及周邊住宅區納入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加以保存維護。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5--深坑街道路用地(0.409)景觀道路用地(0.409)為維護深坑老街傳統建築特色、人文景觀及現有道路尺度而劃設。照案通過。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0深坑街南側集順廟商業區(0.021)宗教專用區(0.021)集順廟為深坑鄉本土文化之重要資產遺留,具有文化保存價值。修正通過。
修正內容:
宗教專用區(0.059)理由:
預留未來廟埕廣場空間,調整變更範圍至景美溪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
變更範圍包括埔新段1219地號全部及同段1214、1215及1218地號部分土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4機四用地東側住宅區(0.001)機關用地(機四)(0.001)1.提供機四用地之建築線與出入通路。
2.變更範圍屬國有土地。照案通過。
變更範圍為埔新段819-1地號土地。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號道路(109縣道;南深路)農業區(0.104)道路用地(0.104)配合南深路拓寬計畫。撤銷本案。
理由:
本案業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發布實施,爰撤銷本案。本案業已發布實施,故不予討論。
住宅區(0.007)道路用地(0.007)6二號道路東側囊底路道路用地(0.002)住宅區(0.002)依據本次通盤檢討都市計畫圖重製套繪疑義會議之決議事項(詳附件二),配合都市計畫規劃原意延長囊底路至住宅區及農業區之界線。照案通過。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道路用地(0.030)農業區(0.014)住宅區(0.001)行水區(0.015)三號道路東側接昇高大橋處農業區(0.016)行水區(0.013)道路用地(0.029)依據本次通盤檢討都市計畫圖重製套繪疑義會議之決議事項(詳附件二),配合現況及本府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公告樁位成果予以變更。照案通過。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北二高木柵-石碇交流道聯絡道南側之福安居農業區(0.271)古建築保存區(古建三)(0.271)福安居為深坑地區目前保存最為完整之日治時期建築,具有文化資產保存價值,惟尚未依法指定為古蹟,為便於區分,變更為古建築保存區。修正通過。
修正內容:
古建築保存區(古建一)(0.491)理由:
考量未來古建築保存區之維護與利用,將建築物主體周邊約十公尺之範圍劃入古建築保存區範圍,北側則以北二高木柵-石碇交流道聯絡道為界。變更範圍包括深坑子段麻竹寮小段27、9-40地號全部及同段9-5、9-7、9-34、9-39及32地號部分土地。
本案因台北縣政府列席人員所提意見與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所作決議內容尚有不同,故請查明原因後,提請大會討論決定。
北二高木柵-石碇交流道聯絡道北側之潤德居農業區(0.148)古建築保存區(古建四)(0.148)潤德居係深坑黃氏開基祖之五子所建,兩側護龍雖已倒塌或改建,惟正廳尚完整,屋身牆基為石材,大廰石窗上有圖形縷孔極為特殊,具有文化資產保存價值,惟尚未依法指定為古蹟,為便於區分,變更為古建築保存區。
修正通過。
修正內容:
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農業區(0.155)古建築保存區(古建二)(0.155)理由:
1.經查變更位置名稱應係潤德居(阿柔洋三十三號),公開展覽草案中誤植為麻竹寮黃氏古厝。
2.考量未來古建築保存區之維護與利用,將建築物主體周邊約十公尺之範圍劃入古建築保存區範圍,北側以現況道路為界、東側則以七號道路為界。
變更範圍包括阿柔坑段阿柔洋小段23、23-14及27地號部分土地。
本案因台北縣政府列席人員所提意見與該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所作決議內容尚有不同,故請查明原因後,提請大會討論決定。
信義企業天下西側原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0.914)停車場用地(0.219)工業區(1.478)第一次通盤檢討將信義企業天下西側原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並指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惟考量現有合法附帶條件修正通過。
修正內容:
林碧玉所有土地(包括萬順寮段草地尾小段12-2、12-3、12-4、12-5、12-6、12-7、13-1、13-2照縣政府核議意見修正通過。
修正事項:將附帶條件修正為:「林碧玉13住宅區並指定市地重劃地區兒童遊樂場用地(0.215)道路用地(0.110)人行步道(0.020)廠房之使用,並整合地主意願後,變更恢復原計畫。
地號全部及同段43-9地號部分)維持住宅區並取消原附帶條件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規定,其他非屬林碧玉所有土地恢復為工業區,變更內容明細如下表:
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住宅區(0.536)工業區(0.241)兒童遊樂場(兒二)(0.059)停車場用地(停三)(0.072)綠地(0.036)道路用地(0.128)兒童遊樂場用地(0.195)住宅區(0.025)工業區(0.170)停車場用地(0.209)住宅區(0.007)工業區(0.202)道路用地(0.108)住宅區(0.090)工業區(0.002)停車場用地(停三)(0.013)綠地(0.002)人行步道用地(0.017)住宅區(0.002)工業區(0.015)附帶條件:
林碧玉所有土地部分應捐贈其所有土地之37%作為公共設施用地,且需於主要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半年內完成公共設施用地捐贈程序後始得開發建築,否則依都市計畫程序恢復為工業區。
理由:
1.配合都市計畫圖重製及地籍套繪結果重新丈量原計畫面積。
2.經專案小組第五、六、七次會議邀集相關土地所有權人針對本案處理方案進行多次協商,並請縣府於94.03.31.假深坑鄉公所召開地主意見整合會議,仍無法達成共識,故決議基於地主權益之所有土地部分應捐贈其所有土地之37%作為公共設施用地,需於主要計畫報核定前完成捐贈程序。」。
保障,乃分別依地主意願辦理。
4--延伸五號道路至北二高木柵-石碇交流道聯絡道農業區(0.365)行水區(0.079)道路用地(0.444)1.提升計畫區對外交通聯繫功能,向南延伸五號道路至景美溪南岸,銜接北二高木柵-石碇交流道聯絡道。
2.用地取得方式由未來申請農業區變更使用者負擔捐贈。照案通過。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修正通過。
1.修正內容:
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住宅區(0.029)農業區(1.333)行水區(0.166)道路用地(1.528)道路用地(0.009)住宅區(0.009)2.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理由:
1.為提昇計畫區聯外交通,並規範未來開發許可區有秩序之發展,向南延伸五號及六號道路至北二高木柵-石碇交流道聯絡道,並利用現況道路路線劃設東西向道路。
2.用地取得方式由未來申請農業區變更使用者負擔捐贈,必要時得由政府徵收取得。
住宅區(0.029)農業區(0.175)行水區(0.086)道路用地(0.290)5--延伸六號道路(平埔街)至北二高木柵-石碇交流道聯絡道道路用地(0.009)住宅區(0.009)1.提升計畫區對外交通聯繫功能,向南延伸六號道路至景美溪南岸,銜接北二高木柵-石碇交流道聯絡道。
2.原規劃六號道路之囊底路,已失其劃設目的,故配合變更為鄰近土地使用分區。
3.用地取得方式由未來申請農業區變更使用者負擔捐贈。照案通過。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24案。
6--北二高木柵-石碇交流道聯絡道與北二高台北聯絡道深坑端交界處南側農業區農業區(2.059)學校用地(文小二)(2.059)1.深坑鄉目前僅一所國小,為滿足全鄉學童及未來農業區開發後之就學需求而劃設。
2.用地取得方式由未來申請農業區變更使用者負擔捐贈。照案通過。
維持原計畫。
理由:
本計畫區內公園、兒童遊樂場及停車場用地等公共設施嚴重不足,宜優先劃設補足,因學校用地不足面積僅0.097公頃,故暫不予劃設。
7--北二高木柵-石碇交流道聯絡道與景美溪交會處西側農業區農業區(1.716)公園用地(公二)(1.716)1.為彌補計畫區內公園用地之不足,利用景美溪、北二高木柵-石碇交流道聯絡道與十號道路所圍之祭祀公業土地劃設為公園用地。
2.用地取得方式除污水處理廠用地外,其餘部分由未來申請農業區變更使用者負擔捐贈。
照案通過。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修正通過。
1.修正內容:
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農業區(1.715)公園用地(0.600)停車場用地(0.525)污水處理廠用地(0.590)2.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理由:
1.為確保景美溪水質、創造生態都市及維護居住環境品質,爰預先劃設污水處理廠用地。
2.本計畫區內公園、兒童遊樂場及停車場用地等公共設施嚴重不足,故除保留部分變更補足公園用地外,其餘變更為停車場用地。
8--新訂「深坑都市計畫農業區開發管制要點」--詳見附件五為避免未來農業區無秩序之發展,並順應開發農業區之民意,爰新訂「深坑都市計畫農業區開發管制要點」,以為農業區開發之依循。修正通過。
修正內容:
1.第十三點第(三)款修正為:「前款所稱之獎勵容積係指依建築物保存部分之建築面積,…。」2.新增第十三點第(四)款:「申請容積移轉程序得比照深坑老街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五點規定辦理。」刪除。
理由:
1.農業區變更使用已有部頒之「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可供遵循,不宜針對個別都市計畫區另訂管制要點。
2.本次通盤檢討為紓緩農業區開發壓力並引導有秩序之發展,已將七號道路、八號道路以北、景美溪以南,及一號道路以南、景美溪以北之農業區劃定為開發許可區,並劃定主要道路系統及公共設施用地,未來因應實際需要須辦理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時,刪除:1.19016自當依照「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相關規定辦理開發。
29--新訂「深坑老街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見附件六為積極保存深坑老街歷史風貌、塑造文化景觀特色,並兼顧所有權人之權益而擬訂。照案通過。
修正內容:
第五點第(十二)款第1.目修正為:「歷史性建築物(包括經指定古蹟或登錄歷史建築者)…。前述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必要時得洽請文化局邀請古蹟專家學者協助審查。併「深坑老街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十二、新增案件綜理表部分:
變更內容(公頃)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縣都委會決議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0--北二高木柵-石碇交流道聯絡道北二高台北聯絡道深坑端交界處東側農業區農業區(0.333)停車場用地(0.333)本計畫區內公園、兒童遊樂場及停車場用地等公共設施嚴重不足,為彌補不足之停車場用地,故予以變更。
參採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原則同意變更,惟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1--計畫區東北側一號道路與二號道路交會處住宅區住宅區(0.480)停車場用地(0.446)廣場用地(0.034)1.本計畫區內公園、兒童遊樂場及停車場用地等公共設施嚴重不足,為彌補不足之停車場用地,利用無主土地及毗鄰私有地劃設為停車場用地。
2.另部分毗鄰無主地之私有地因無法指定建築線,爰變更部分無主地為廣場用地,以利毗鄰私有地建築使用。--參採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原則同意變更,惟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2--機五用地東側住宅區(0.002)機關用地(0.002)變更範圍係屬台電公司所有土地為符合實際使用現況故變更為機關用地。
--參採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原則同意,並將使用分區修正變更為電力事業用地且維持其原來使用強度以符實際,惟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3--機五用地東側住宅區(0.059)機關用地(0.059)深坑鄉目前並無老人活動中心,為提供未來發展需求,故將住宅區變更為機關用地。--參採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原則同意變更,惟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北二高木柵-石碇交流道聯農業區(0.590)公園用地(0.590)本計畫區內公園、兒童遊樂場及停車場用地等公共設施嚴重不足,為彌補不足--參採縣政府列席人員說明原則同意變更,惟為避免影響他人權益,請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公開展覽刪除:變更絡道與北二高台北聯絡道深坑端交界處東側農業區之公園用地,故予以變更。
期間如無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則准予通過,否則再提會討論。
5--全計畫區--新訂分期分區發展計畫為使本計畫區能循序發展,乃配合實際發展需要,訂定分期分區發展計畫。--照案通過。
十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部分:
陳情人及陳情位置建議變更內容陳情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松新股份有限公司深坑鄉永安段255地號等26筆土地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1.配合深坑都市發展定位為「高科技產業、休閒遊憩及高品質住宅區之複合型都市發展」,本案變更為住宅區確符政策指示及地方發展願景。
2.深坑地區工業區發展需求漸降低,北深路沿線現況多以住宅及商業使用為主,且陳情基地目前已不作工業使用、鄰近深坑老街、所在區位屬深坑地區之門戶,若妥為規劃將可促進工業區土地再利用,及提升深坑地區環境品質。
3.依深坑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公展內容指出,深坑地區公設已嚴重不足。本陳情土地範圍完整、權屬單純,在開發效率上可迅速達成、促進地方之合理發展。陳情人將依規定提供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回饋代金,對地區環境品質提昇將具正面助益。請陳請人依部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相關規定,另循法定程序辦理。
理由:
內政部已訂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為應考量土地整體發展及公共設施合理配置,本案應另案辦理。
十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原條文縣都委會決議條文(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第一條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卅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卅一條之規定訂定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廿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卅五條之規定訂定之。
理由:
依台北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共通性條款草案(既有都市計畫地區)修正。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無規定二、建築基地屬已發布細部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已訂定容積管制地區,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悉依該細部計畫之規定辦理。
理由:
依台北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共通性條款草案(既有都市計畫地區)增列。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無規定三、本要點用語,定義如下:
(一)基地線:建築基地範圍之界線。
(二)前面基地線:基地臨接較寬道路之境界線。但屬於角地,其基地深度不合規定且鄰接土地業已建築完成或基地長、寬比超過二比一者,不限臨接較寬道路之境界線。
(三)後面基地線:基地線與前面基地線不相交且其延長線與前面基地線(或其延長線)形成之內角未滿四十五度者,內角在四十五度以上時,以四十五度線為準。
(四)側面基地線:基地線不屬前面基地線或後面基地線者。
(五)角地:位於二條以上交叉道路口之基地。
(六)前院:沿前面基地線留設之庭院。
(七)後院:沿後面基地線留設之庭院。
(八)側院:沿側面基地線留設而不屬前院或後院之庭院。
(九)前院深度:建築物前牆或前柱中心線與前面基地線間之前院平均水平距離。法定陽台或露台突出一公尺範圍內得計入前院深度。
(十)側院深度:建築物側牆或側柱中心線與該側面基地線間之側院平均水平距離。
理由:
依台北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共通性條款草案(既有都市計畫地區)增列。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接下頁)原條文縣都委會決議條文(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9第二條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
第三條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八十。
第四條工業區限制為乙種工業區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一十。
第五條農會專用區以供農會相關設施使用為限,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四、本計畫區內各項土地使用分區,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下表規定:
土地使用分區建蔽率容積率備註第一種五○%二○○%現行計畫劃設者。
住宅區第二種五○%依深坑都市計畫農業區開發管制要點規定辦理。原農業區申請變更為住宅區者。
乙種工業區六○%二一○%行政區五○%二五○%農會專用區五○%二五○%宗教專用區五○%一六○%古蹟保存區五○%一六○%古建築保存區五○%二三○%理由:
1.為區分原計畫劃設之住宅區與未來農業區變更後之住宅區,故劃分為第一種及第二種住宅區。
2.配合深坑老街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劃設,計畫區內已無商業區,故刪除商業區建蔽率及容積率規定。
3.配合原計畫限制工業區為乙種工業區,調整工業區名稱為乙種工業區。
4.第一種住宅區及工業區降低建蔽率以增進都市環境品質。
5.刪除宗教專用區、古蹟保存區及古建築保存區備註欄「原有建築已超過左列規定者,不受此限」之規定。
6.取消電信事業專用區、公用事業專用區及加油站專用區之變更案,而東南技術學院校地則變更為私立東南技術學院用地,故刪除其建蔽率及容積率規定。
7.提高古建築保存區之容積率,以增加所有權人配合保存之誘因。
照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修正後條文通過。
修正後條文:
- 四、本計畫區內各項土地使用分區,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下表規定:
土地使用分區建蔽率容積率備註住宅區五○%二○○%乙種工業區六○%二一○%行政區五○%二五○%農會專用區五○%二五○%宗教專用區五○%一六○%古蹟保存區五○%一六○%古建築保存區五○%一六○%理由:
1.經本會專案小組審議後,已刪除「深坑都市計畫農業區開發管制要點」,故不需再將住宅區區分為兩種住宅區。
2.經本會專案小組審議後,已刪除「深坑都市計畫農業區開發管制要點」,故配合古建築保存區容積獎勵而提昇其容積率至230%部分,亦調降為台北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共通性條款草案(既有都市計畫地區)中之保存區容積率規定160%。
(接下頁)原條文縣都委會決議條文(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20無規定
- 五、本計畫區內各項土地使用分區之土地及建築物允許使用項目依下表規定辦理,下表未規定者,悉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土地使用分區允許使用項目農會專用區供農會辦公室及相關附屬設施使用宗教專用區供宗教性建築及相關附屬設施使用古蹟保存區供古蹟及相關附屬設施使用古建築保存區供歷史性建築及相關附屬設施使用理由:
綜整明定各項土地使用分區之土地及建築物允許使用項目。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六條零售市場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百四十,並依台灣省零售市場建築規格有關辦理。
- 六、本計畫區內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大於下表規定:
公共設施用地建蔽率容積率備註機關用地五○%二五○%學校用地五○%一五○%文小、文中停車場用地作立體使用時八○%不予規定公園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一五%三○%市場用地五○%二四○%加油站用地四○%一二○%公用事業用地四○%一二○%私立東南技術學院用地五○%二五○%註:容積率不予規定者,其建築管理悉依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理由:
依台北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共通性條款草案(既有都市計畫地區)增列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接下頁)原條文縣都委會決議條文(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21無規定七、本計畫區內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物,除本要點另有規定者外,應分別設置前院及側院,規定如下:
(一)建築物與建築線之最小距離不得小於一公尺,惟地下層與地上層之主柱子之設計結構連貫且不因地下室牆設計而轉折者,則地下室牆不受此限,詳附圖項目(一)、(二)。
(二)前院及側院留設深度不得小於下表之規定,詳附圖項目(一)、(二)。
土地使用種類前院深度(公尺)側院深度(公尺)住宅區3不予規定工業區32行政區33農會專用區33古蹟保存區3不予規定古建築保存區3不予規定土地使用分區宗教專用區3不予規定學校用地不予規定不予規定公園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1010機關用地33市場用地臨接道路部分退縮3.52公尺以上建築停車場用地3不予規定加油站用地33公用事業用地1010公共設施用地私立東南技術學院用地不予規定不予規定(三)住宅區面臨計畫道路寬度十公尺以上及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之地區,建築線與建築物一樓牆面淨距離至少留設三‧五二公尺,並應依騎樓地相關規定辦理且供公眾通行,詳附圖項目(三)。
(四)前項建築基地沿建築線須連續種植寬○‧八公尺,高○‧六公尺之灌木,並留設一處寬二‧五公尺以下(車道除外)通道供行人出入,詳附圖項目(四)。
(五)應留設騎樓部分得置遮陽(雨)設施,且經整體設計,併同建築執照提出申請者,則不計入建蔽率。
(六)住宅區內基地前院深度、工業區內基地側院寬度應符合本要點之規定,惟若住宅區因留設前院或工業區因留設側院致基地內建築物深(寬)度不足「台北縣畸零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條規定時,得依該規則所訂最小深(寬)度為準。
理由:
依台北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共通性條款草案(既有都市計畫地區)增列。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接下頁)原條文縣都委會決議條文(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無規定八、本計畫區內之住宅區,其建築樓地板面積在二五○平方公尺以下者,應留設一部停車空間,超過部分,每增加一五○平方公尺及其零數應增設一部停車空間;且亦應設置同等數量之機車停車位,且停車空間不得移作他種用途或被佔用;惟如基地情況特殊經台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者,得比照「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設置之。
理由:
1.依台北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共通性條款草案(既有都市計畫地區)增列。
2.參酌內政部「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標準修訂。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七條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設施,訂定左列獎勵措施。
(一)凡建築基地為完整之街廓或符合左列各項規定,並依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者,得依第八點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1.基地有一面臨接寬度在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其臨接長度在二十五公尺以上或達周界總長度五分之一以上者。
2.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及機關用地為一千五百公尺以上者。
(二)建築物提供部份樓地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淮者。九、為鼓勵基地設置公益性設施,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一)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淮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二)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理由:
依台北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共通性條款草案(既有都市計畫地區)修正。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接下頁)原條文縣都委會決議條文(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無規定十、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已完竣地區之建築基地在未開發建築使用前應予植栽綠化或美化,如提供公眾使用,且其使用管理計畫經台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與台北縣政府簽訂協議者,自核准使用起每屆滿一年給予增加百分之一之總量容積率,惟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理由:
依台北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共通性條款草案(既有都市計畫地區)增列。照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修正後條文通過。
修正後條文:
- 十、本計畫區內公共設施已完竣地區之建築基地在未開發建築使用前應予植栽綠化或美化,如提供公眾使用,且其使用管理計畫經台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與台北縣政府簽訂協議者,自核准使用起每屆滿一年給予增加百分之一之基準容積,惟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理由:
配合縣府民國95年台北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共通性條款草案(既有都市計畫地區)修正建議條文,修正部分文辭及調降獎勵上限。
第八條依第七點第一款規定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ΔFA)按左式核計,但不得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二十:
ΔFA=S‧IΑ:基地面積S: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I:鼓勵係數依左列規定計算:
1、商業區:
I=2.89√S/A-1.02、住宅區及機關用地:
I=2.04√S/A-1.0前項所列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之定義與計算標準依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鼓勵辦法之規定。刪除。
理由:
依台北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共通性條款草案(既有都市計畫地區)修正。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刪除。
(接下頁)原條文縣都委會決議條文(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無規定十一、為鼓勵都市老舊地區及窳陋地區之改建,凡基地符合下列各項規定,且其開發計畫送經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者,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為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二十。
(一)建築基地為一完整街廓或面積在住宅區、行政區及機關用地面積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或依都市計畫所劃定之市場用地且整體改建者。
建築基地跨越兩種以上使用分區或用地時,各分區或用地所佔面積與前項規定最小面積之比率合計值應大於一。
(二)基地面臨道路寬度及臨街最小長度規定:
道路寬度W(公尺)W=88<W≦1212<W≦20W>20臨街長度M(公尺)40353020(三)基地內現有合法建物其總樓地板面積與總基地面積之比達百分之一百二十以上者。
依本要點前項辦理之基地,不得同時適用「都市更新條例」及「深坑老街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規定。
理由:
依台北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共通性條款草案(既有都市計畫地區)增列。刪除。
理由:
管制內容具都市更新內涵,考量適用之一致性與法制之完整性,故應回歸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辦理,故予刪除。
(接下頁)原條文縣都委會決議條文(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無規定十二、為增進都市環境品質,符合下列規定之申請建築基地且其建築計畫送經台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增加興建之樓地板面積。
(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
(二)捐贈申請建築基地最近距離三○○公尺內之可建築用地作為公共設施,供公眾使用,得依下列規定予以獎勵。
1.所捐贈之公共設施應興闢完成之項目及內容,由台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為準,並由該會
決議
- 決議得委由捐贈人或該社區管理委員會代為管理維護。
2.所捐贈之土地不得計入法定空地。
3.獎勵標準:
(1)鄰里性公園、兒童遊樂場、綠地:
A.捐贈最小規模:
a.面積八百平方公尺以上且有聯外道路。
b.形狀方整且非屬畸零地或裡地。
c.應興闢完成。
B.獎勵樓地板面積:
捐贈土地面積×容積率×一五○%。
(2)社區活動中心、派出所、消防隊、社教機構用地:
A.捐贈最小規模:
a.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
b.基地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臨接深度十五公尺以上。
c.無需興闢。
d.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B.獎勵樓地板面積:
捐贈土地面積×容積率×一五○%。
前項土地之捐贈應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檢附自願捐贈同意書,並於建築開工前完成土地捐贈手續;而公共設施部分,如為應興闢完成者,應於申請核發建築使用執照前,興建完竣經台北縣政府工務局勘驗合格並移交為台北縣所有始得核發建築使用執照。
理由:
依台北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共通性條款草案(既有都市計畫地區)增列。照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修正後條文通過。
修正後條文:
、為增進都市環境品質,符合下列規定之申請建築基地且其建築計畫送經台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增加興建之樓地板面積。
(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
(二)捐贈申請建築基地最近距離三○○公尺內之可建築用地作為公共設施,供公眾使用,得依下列規定予以獎勵。
1.所捐贈之公共設施應興闢完成之項目及內容,由台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為準,並由該會決議得委由捐贈人或該社區管理委員會代為管理維護。
2.所捐贈之土地不得計入法定空地。
3.獎勵標準:
(1)鄰里性公園、兒童遊樂場、綠地:
A.捐贈最小規模:
a.面積八百平方公尺以上且有聯外道路。
b.形狀方整且非屬畸零地或裡地。
c.應興闢完成。
B.獎勵樓地板面積:
捐贈土地面積×容積率×一五○%。
(2)社區活動中心、派出所、消防隊、社教機構用地:
A.捐贈最小規模:
a.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上。
b.基地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臨接深度十五公尺以上。
c.無需興闢。
d.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B.獎勵樓地板面積:
捐贈土地面積×容積率×一五○%。
前項土地之捐贈應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檢附自願捐贈同意書,並於建築開工前完成土地捐贈手續;而公共設施部分,如為應興闢完成者,應於申請核發建築使用執照前,興建完竣經台北縣政府工務局勘驗合格並移交為管理機關所有始得核發建築使用執照。
理由:
1.配合縣府民國95年台北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共通性條款草案(既有都市計畫地區)修正建議條文修訂。
2.條次調整。
(接下頁)原條文縣都委會決議條文(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無規定十三、下列地區或建築應先經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核發建築執照。
(一)申請基地面積大於五千平方公尺且總樓地板面積大於一萬五千平方公尺。
(二)廣場面積達六千平方公尺以上,公園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申請基地臨景美溪之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者。
(四)本要點指定應實施都市設計審議者。
(五)其他經本府認定之建築、特定區域、公共設施及工程。
理由:
1.依台北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共通性條款草案(既有都市計畫地區)修正。
2.為維護景美溪沿岸之都市景觀,增訂景美溪沿岸之建築基地需經都市設計審議之規定。
照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修正後條文通過。
修正後條文:
十二、下列地區或建築應先經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核發建築執照。
(一)申請基地面積大於五千平方公尺且總樓地板面積大於一萬五千平方公尺。
(二)廣場面積達六千平方公尺以上,公園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申請基地臨景美溪之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者。
(四)申請基地位於深坑老街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者。
(五)其他經本府認定之建築、特定區域、公共設施及工程。
理由:
1.明訂深坑老街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內之建築應經都市設計審議。
2.條次調整。
無規定十四、建築基地符合本要點及各相關法令之獎勵條件,得同時適用之,除依都市更新及「深坑老街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獎勵面積外,其餘各項獎勵面積之總和,不得超過基地面積乘以容積率之百分之五十。
理由:
1.依台北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共通性條款草案(既有都市計畫地區)增列。。
2.為保存深坑老街區之建築物,其建築基地得依「深坑老街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規定給予容積獎勵,其獎勵上限得不受本條文之限制。照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修正後條文通過。
修正後條文:
十三、建築基地符合本要點及各相關法令之獎勵條件,得同時適用之,各項獎勵面積之總和,不得超過基準容積率之百分之五十,惟為辦理都市更新地區,各獎勵面積總和放寬為不得超過基準容積率百分之八十。
理由:
1.配合縣府民國95年台北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共通性條款草案(既有都市計畫地區)修正建議條文修正2.條次調整。
第九條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十五、建築基地內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種植花草樹木。但因設置無遮簷人行步道、裝卸位、現有道路、車道及私設通路,致實際空地未達法定空地之二分之一者,則僅限實際空地須種植花草樹木。
建築基地地下開挖不得超過建蔽率加基地面積百分之十。
公共設施用地作多目標使用且提經台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理由:
依台北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共通性條款草案(既有都市計畫地區)修正。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接下頁)原條文縣都委會決議條文(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無規定十六、本計畫區內農業區及深坑老街區之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分別依「深坑都市計畫農業區開發管制要點」及「深坑老街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規定辦理。
理由:
配合農業區及深坑老街區發展及保存之需要,以專章新訂「深坑都市計畫農業區開發管制要點」及「深坑老街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故增列本條文。
照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修正後條文通過。
修正後條文:
十五、本計畫區內深坑老街區之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依「深坑老街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規定辦理。
理由:
1.經本會專案小組審議後,已刪除「深坑都市計畫農業區開發管制要點」,故刪除相關文字。
2.條次調整。
無規定無規定照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修正後條文通過。
修正後條文:
十六、本計畫區內開發許可區擬申請變更使用者,應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及下列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並另擬細部計畫:
(一)申請變更使用者應捐贈下列公共設施用地,登記為台北縣所有,其面積合計不得低於申請變更使用總面積之四十%。
1.外部性公共設施用地:指主要計畫於開發許可區內劃設之停車場用地、公園用地及道路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面積不得低於申請變更使用總面積之二十五%,不足部分得以代金繳納,代金繳納標準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三十三點規定辦理。
2.內部性公共設施用地:指申請變更範圍內自行劃設之兒童遊樂場、停車場及道路等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其中兒童遊樂場之面積不得低於申請變更使用總面積之五%,惟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二)內部性公共設施用地除道路用地外,其劃設之位置必須與計畫道路連接,形狀應力求方整,臨接計畫道路之長度不得小於該公共設施用地周長之四分之一。
(三)申請變更使用者應於完成內部性公共設施用地之興闢,並完成捐贈作業程序後,始得依法申請建造執照。
(四)申請變更範圍緊臨景美溪或其支流者,應臨溪規劃鄰里公園、兒童遊樂場或綠地,臨景美溪深度至少十公尺,臨景美溪支流深度至少四公尺,且需考量與毗鄰已留設之鄰里公園、兒童遊樂場或綠地間之連續性,前述臨溪深度之起算點以各溪流之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為準。
理由:
配合開發許可區之劃設,增訂申請開發許可者應負擔捐贈之公共設施項目、比例、區位及負擔開闢內容等規定。
(接下頁)原條文縣都委會決議條文(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無規定無規定照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修正後條文通過。
修正後條文:
十七、本計畫區內農業區申請興建農舍者,其建築物與景美溪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之距離不得小於十公尺,與景美溪支流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之距離不得小於四公尺。
理由:
為留設沿景美溪及其支流之帶狀開放空間,增訂興建農舍者需沿溪退縮建築之規定。
無規定十七、本要點若執行上有疑義時,得經台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依都市計畫審議原意討論解釋後據以執行。
理由:
依台北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共通性條款草案(既有都市計畫地區)增列。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第十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十八、本計畫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理由:
依台北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共通性條款草案(既有都市計畫地區)修正。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一)(二)退縮1公尺以上建築與前院留設深度規定(三)住宅區面臨計畫道路10公尺、商業區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留設騎樓或無遮薝人行道地區(四)沿前面基地線種植灌木面臨道路長度B最小淨深度1M前院深度(平均深度)=A/B騎樓線騎樓線建築線騎樓線騎樓線建築線0.8M0.6M附圖前院、側院深度規定示意圖十五、老街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
縣都委會決議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 一、本要點所稱之深坑老街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以下簡稱深坑老街區)乃指位於深坑老街兩側之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一)、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二)、宗教專用區、機關用地(機二)、景觀道路用地及人行步道用地。照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修正後條文通過。
修正後條文:
- 一、本要點所稱之深坑老街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以下簡稱深坑老街區)乃指位於深坑老街兩側之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一)、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二)、宗教專用區、機關用地(機二)、景觀道路用地及人行步道用地,詳附圖一。
- 二、土地使用分區(一)「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為積極保存、塑造深坑老街區之文化景觀特色而劃設之;其土地及建物使用規定如下:1.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主要供地方特色行業、文化、居住等相關活動及設施使用;其允許使用及活動項目如下:
(1)住宅。
(2)社區遊憩設施。
(3)社區通訊設施。
(4)社區安全設施。
(5)社教設施。
(6)農藝及園藝設施。
(7)文化展演設施。
(8)學前教育設施。
(9)教育設施。
(10)醫療保健服務業。
(11)一般零售業。
(12)餐飲業。
(13)一般服務業。
(14)一般事務所。
(15)公務機關。
(16)宗祠及宗教建築。
(17)人民社團。
(18)文康設施。
(19)文化藝術社團。
(20)具地方特性之旅館或住宿設施。
(21)其他經都市設計審議認可之行業。照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修正後條文通過。
修正後條文:
- 二、土地使用分區(一)「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為積極保存、塑造深坑老街區之文化景觀特色而劃設之;其土地及建物使用規定如下:1.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主要供地方特色行業、文化、居住等相關活動及設施使用;其使用管制內容除本要點另有規定者外,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一)應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辦理;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二)應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接下頁)縣都委會決議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2.應鼓勵發展具歷史文化特色之產業活動如傳統餐飲、生活藝術、生活雜貨、文史工作室、匠師傳承工作室、文化展演空間、或經都市設計審議認可者;並應限制與深坑老街區特色不相容且易引起交通、環境衝擊之活動如量飯店、大賣場、綜合醫院、啤酒屋、機械維修(如機車行、修車場),及經都市設計審議認為應排除者。
3.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一)建築物建蔽率原則上不得超過八○%,基準容積不得大於三六○%;惟有特殊原因,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4.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二)建築物建蔽率原則上不得超過六○%,基準容積不得大於二六○%;惟有特殊原因,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5.建築物高度以不超過視覺管制法線為原則(視覺管制法線以深坑街現況道路兩側境界線高一五○公分處視點,向對面現況道路境界線自地面昇高八公尺高度之延伸線為準);惟既有具保存價值之建築物超過此高度限制,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6.建築物之修建、整建或新建計畫,均應符合「指定古蹟」、「登錄歷史建築」、「風貌保存」、「原樣復舊」或「風格管制」之規定,並依深坑老街區都市設計準則設計,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
(二)景觀道路用地:為維護深坑老街區之傳統建築特色及人文景觀而劃設之。供人行為主兼作緊急、服務性道路使用。其現有道路部分,應維持現有尺度;至於計畫道路內兩側現有之牌樓、騎樓、立面則應配合風貌建築物之保存,規劃作為道路景觀元素。已徵收之騎樓經本府許可後,得提供毗鄰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使用。
2.應鼓勵發展具歷史文化特色之產業活動如傳統餐飲、生活藝術、生活雜貨、文史工作室、匠師傳承工作室、文化展演空間、或經都市設計審議認可者;並應限制與深坑老街區特色不相容且易引起交通、環境衝擊之活動如量飯店、大賣場、綜合醫院、啤酒屋、機械維修(如機車行、修車場),及經都市設計審議認為應排除者。
3.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一)建築物建蔽率原則上不得超過八○%,基準容積不得大於二八○%;惟有特殊原因,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4.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二)建築物建蔽率原則上不得超過六○%,基準容積不得大於二○○%;惟有特殊原因,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5.建築物高度以不超過視覺管制法線為原則(視覺管制法線以深坑街現況道路兩側境界線高一五○公分處視點,向對面現況道路境界線自地面昇高八公尺高度之延伸線為準,詳附圖二);惟既有具保存價值之建築物超過此高度限制,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建築物之修建、整建或新建計畫,均應符合「風貌保存」、「原樣復舊」或「風格管制」之規定,並依深坑老街區都市設計準則設計,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
(二)景觀道路用地:為維護深坑老街區之傳統建築特色及人文景觀而劃設之。供人行為主兼作緊急、服務性道路使用。其現有道路部分,應維持現有尺度;至於計畫道路內兩側現有之牌樓、騎樓、立面則應配合風貌建築物之保存,規劃作為道路景觀元素;騎樓應由土地管理機關負責管理維護,並應保持淨空供人行使用。
(接下頁)縣都委會決議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三)機關用地: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超過五○%,容積率不得大於二五○%,並應配合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之特色,納入「風格管制」。
(四)宗教專用區: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超過五○%,容積率不得大於一六○%;並應配合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之特色,納入「風貌保存」。
(五)騎樓(含立面)、街屋第一進配合「風貌保存」部分所占用之土地面積,於計算建蔽率時,得不計入基地面積及建築面積;且天井保存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天井保存部分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者,亦得覆加透明採光罩。
(六)深坑老街區內歷史性建築物夾層空間之保存修護,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者,得不計入容積計算。
(七)為塑造深坑老街區獨特之景觀及活動,臨景美溪之建築基地如提供景觀平台供公共使用且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者,得不受建築技術規則限制,其用地不計入建蔽率及容積率計算。(三)機關用地: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超過五○%,容積率不得大於二五○%,並應配合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之特色,納入「風格管制」。
(四)宗教專用區:建築物之建蔽率不得超過五○%,容積率不得大於一六○%;並應配合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之特色,納入「風貌保存」。
(五)騎樓(含立面)、街屋第一進配合「風貌保存」部分所占用之土地面積,於計算建蔽率時,得不計入基地面積及建築面積;且天井保存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天井保存部分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者,亦得覆加透明採光罩。
(六)深坑老街區內歷史性建築物夾層空間之保存修護,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者,得不計入容積計算。
(七)為塑造深坑老街區獨特之景觀及活動,臨景美溪之建築基地如提供景觀平台供公共使用且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者,得不受建築技術規則限制,其用地不計入建蔽率及容積率計算。
- 三、建築物之保存:深坑老街區內建築物之保存方式分為「歷史性建築」保存修護及「非歷史性建築」風貌管制兩類。
(一)「歷史性建築」保存修護係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之古蹟及登錄之歷史建築。
1.指定古蹟: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內政部公布之古蹟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登錄歷史建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歷史建築登錄及輔助辦法」及文建會公布之歷史建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非歷史性建築」風貌管制:包括「風貌保存」、「原樣復舊」及「風格管制」三種,其定義、對象、實行方式等,說明如后:
照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修正後條文通過。
修正後條文:
- 三、建築物之保存:深坑老街區內建築物之保存方式分為「風貌保存」、「原樣復舊」及「風格管制」三種,其定義、對象、實施方式等,說明如后:
(接下頁)縣都委會決議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風貌保存(1)定義:建築物外觀應予以原貌保存,但內部空間得配合風貌予以現代化之設施,建築結構可補強。
(2)對象:凡老街兩側現有之牌樓、騎樓(含立面)、街屋第一進均得列入「風貌保存」對象。
另與前述「風貌保存」建築物緊臨之第一進天井或全棟街屋,如經所有權人向本府申請且獲核准者,亦列入「風貌保存」對象。
(3)實施方式:由所有權人出資修復;修復後依深坑老街區管理委員會組織及管理辦法管理維護之。
2.原樣復舊(1)定義及對象:已拆毀、傾倒或危險建築物無法採風貌保存之牌樓、騎樓及街屋空間,經考據後得依原樣重建。
(2)實施方式:屬政府財產部分之騎樓,由本府出資修復;修復後依深坑老街區管理委員會組織及管理辦法管理維護之。
屬私有財產部分應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
3.風格管制(1)定義及對象:為深坑老街區內非屬「指定古蹟」、「登錄歷史建築」、「風貌保存」及「原樣復舊」之建築物,其修建、整建、重建之管制如下:A.建築基地須至少退縮至原有騎樓寬度以上始得建築,並不得另設騎樓。
B.立面風格應呼應深坑老街區歷史性建築之開口比例,線腳分割、色彩、材料風格、山牆及其他語彙。
C.屋頂一律採斜屋頂型式,斜度應依深坑老街區歷史性建築之屋頂斜率為準,材料以閩南紅瓦為主。建築物立面材料以紅磚、洗石子為主或其同等材料。
(2)實施方式:應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一)風貌保存1.定義:建築物外觀應予以原貌保存,但內部空間得配合風貌予以現代化之設施,建築結構可補強。
2.對象:凡老街兩側現有之牌樓、騎樓(含立面)、街屋第一進均得列入「風貌保存」對象。
另與前述「風貌保存」建築物緊臨之第一進天井或全棟街屋,亦得列入「風貌保存」對象。
3.實施方式:依深坑老街測繪資料為基準,由所有權人出資修復,並得依「臺北縣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規定,申請費用補助,修復後依深坑老街區管理委員會組織及管理辦法管理維護之。
(二)原樣復舊1.定義及對象:已拆毀、傾倒或危險建築物無法採風貌保存之牌樓、騎樓空間,應依原樣復舊。
2.實施方式:依深坑老街測繪資料為基準,屬政府財產部分之騎樓,由政府出資修復;修復後依深坑老街區管理委員會組織及管理辦法管理維護之;屬私有財產部分應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
(三)風格管制1.定義及對象:為深坑老街區內非屬「風貌保存」及「原樣復舊」之建築物,其修建、整建、重建之管制如下:(1)建築基地須至少退縮至原有騎樓寬度以上始得建築,並不得另設騎樓。
(2)立面風格應呼應深坑老街區歷史性建築之開口比例,線腳分割、色彩、材料風格、山牆及其他語彙。
(3)屋頂一律採斜屋頂型式,斜度須大於1:3且小於1:2(高:寬),材料以閩南紅瓦為主。建築物立面材料以紅磚、洗石子為主或其同等材料。
2.實施方式:應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
(接下頁)縣都委會決議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 四、容積獎勵:凡對深坑老街區保存、促進再發展、提昇整體環境有具體貢獻,且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者,其容積率得依下列規定放寬之。
(一)總容積依下列公式核計:
V=V0+V1+V2+V3+V4V:總容積。
V0:依各分區之基準容積率上限乘基地面積所得之積數計算。
V1:經認定為歷史性建築物(包括經指定古蹟或登錄歷史建築者)及依非歷史性建築物風貌保存或原樣復舊之容積評定。
V2:提供公益設施(對深坑老街區或深坑鄉具貢獻之設施)使用之容積評定。
V3:基地面積規模之容積評定。
V4:開發時程之容積評定。
(二)容積獎勵評定基準及上限:
1.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一):容積獎勵評定總和上限為三六○%。
2.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二):容積獎勵評定總和上限為二六○%。
3.經指定古蹟或登錄歷史建築者,其獎勵容積評定總和不受本要點及「臺北縣政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之限制。
4.各項容積評定之基準上限如下:
△V1:
(1)經認定為「古蹟」或「歷史建築」者,依建築物保存部分之維修成本核算應得之容積獎勵,在△V1內核計。
(2)未經認定為「古蹟」或「歷史建築」者,依建築物「風貌保存」修護部分之修護成本核算應得之容積獎勵,在△V1內核計。但「原樣復舊」者,其原貌重建部分不予計算,僅依建築物維護成本核算應得之容積獎勵。
刪除。
理由:為維護老街整體風貌及都市景觀故予以刪除。
(接下頁)刪除:照縣政府核議意見刪除。
縣都委會決議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3)深坑老街區內為促進老街傳統風貌之公益性都市景觀,所有權人自費設置或興建之騎樓傳統風貌地坪、天花板、店面、仿古燈具、招牌、落水管、夜間特效照明、水電電信管線整治及維修蓋美化等相關設施,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者,其相關營建經費得計入△V1內核計容積獎勵。
(4)深坑老街區內之建築係依傳統風貌維護或設計,古蹟或歷史建築設計者及施工匠師需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風貌及風格管制者需聘請古蹟專家為其顧問,重要工項施工匠師應明列以供審查。前述顧問費得提列於「建築維護事業計畫」或「風貌及風格管制設計計畫書」中計入△V1內核計容積獎勵。
△V2:提供公益設施之樓地板面積不計入總容積內;公益設施捐贈本府者,其建築成本得核算應得之容積,在△V2內核計。
△V3:建築基地規模大於五百平方公尺者,依基地面積乘以十五%計算;基地規模大於一千平方公尺者,依基地面積乘以二○%計算;基地規模大於二千平方公尺者,依基地面積乘以二十五%計算。
△V4:於本計畫公告發布實施後,五年內依本要點提出申請者,依基地面積乘以一○%計算,其後以每年遞減二%計算。
(接下頁)縣都委會決議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 五、容積移轉(一)為促進深坑老街區內歷史建築之保存,塑造傳統街區整體風貌,兼顧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接受基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深坑老街區之容積移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二)用語定義:
1.容積移轉:指一宗土地容積移轉至其他可建築土地供建築使用。
2.接收基地:指接受送出基地容積移入之土地。
3.送出基地:指得將全部或部分容積移轉至其他可建土地建築使用之土地。
4.基準容積:指以都市計畫及其相關法規規定之容積率上限乘土地面積所得之積數。
5.申請人:應為接受基地所有權人。
(三)主管機關為台北縣政府住宅與城鄉發展局。
(四)接收基地以深坑都市計畫區內為準。
(五)送出基地之可移轉容積量,為本要點規定各使用分區之容積(基準容積+獎勵容積)扣除實際保存及新建建築容積後之剩餘容積。但經登錄歷史建築所定著之土地,倘捐贈該歷史建築物及土地為本府所有,由本府進行維護保存再利用,得全數移轉其總容積(不扣除現有容積)。指定古蹟實際保存部分得全數移轉其總容積。
(六)容積移轉之換算比例依申請容積移轉當期之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公告土地現值之比值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
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送出基地移出之容積×(申請容積移轉當期送出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申請容積移轉當期接受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七)容積移轉須以同一送出基地為單位,並得分次移出。
(八)接受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因基地條件之限制,而未能完全使用其獲准移入之容積者,得移轉至其他接受基地使用,並以一次為限。本府主管機關於許可容積移轉後,應將相關資料送由主管建築機關實施建築管理,並送請該管土地登記機關建檔及開放供民眾查詢。照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修正後條文通過。
修正後條文:
、本計畫之容積移轉悉依部頒「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接下頁)縣都委會決議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九)接受基地之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三十%為原則。
如接受基地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實施都市更新地區或面臨永久性空地者,則以不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四十%為原則。
(十)接受基地依法申請建築時,除容積率管制事項外,仍應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建築法規之規定。
(十一)容積之移轉,應由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城鄉發展局申請許可:
1.申請書。
2.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其為法人者,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權利關係人同意書。
4.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5.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6.其他經本府認為必要之文件。
(十二)深坑老街區內建築物應依下列方式辦理,始得申請容積移轉:
1.歷史性建築物(包括經指定古蹟或登錄歷史建築者)應由送出基地所有權人提出建築維護事業計畫,並由送出基地所有權人與接受基地所有權人完成建築維護工程協議書以及經法院公證或認證之切結書,經本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即允全數移轉可移轉容積量。前述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必要時得洽請文化局邀請古蹟專家學者協助審查。
2.非歷史性建築物應由送出基地所有權人自行提出「風貌及風格管制設計計畫書」以及經法院公證或認證之切結書,經本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即允全數移轉可移轉容積量。
3.送出基地所有權人未依「建築維護事業計畫」或「風貌及風格管制設計計畫書」施工及完成驗收前,本府不予核發有關接受基地移轉容積中屬本要點核予容積評定增加部分之使用執照。
(接下頁)縣都委會決議條文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 六、為保存歷史性建築物及傳統市街尺度,深坑老街區之道路截角規定得不受「臺北縣建築管理規則」限制。
照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修正後條文通過。
修正後條文:
、為保存歷史性建築物及傳統市街尺度,深坑老街區之建築物得不受深坑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七點之規定限制且道路截角規定得不受「臺北縣建築管理規則」限制。
- 七、深坑老街區內之建築物,得依建築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不適用「建築法暨依據建築法所發布之命令及規定」全部或一部之規定。前述規定應由起造人敘明不適用之條款及理由,申請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並經本府核准。
照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修正後條文通過。
修正後條文:
、深坑老街區內之建築物,得依建築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不適用「建築法暨依據建築法所發布之命令及規定」全部或一部之規定。前述規定應由起造人敘明不適用之條款及理由,申請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並經本府核准。
- 八、深坑老街區內建築物之消防、停車空間、樓梯、走廊、出入口、採光、騎樓、前後院等之留設,如經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不影響公共安全,並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者,得不受「臺北縣建築管理規則」及「建築技術規則」限制。
照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修正後條文通過。
修正後條文:
- 七、深坑老街區內建築物之消防、停車空間、樓梯、走廊、出入口、採光、騎樓、前後院等之留設,如經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不影響公共安全,並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者,得不受「臺北縣建築管理規則」及「建築技術規則」限制。
- 九、深坑老街區之管理委員會由當地居民依相關法令規定自行籌組,並自訂深坑老街區之管理委員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照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修正後條文通過。
修正後條文:
- 八、深坑老街區之管理委員會由當地居民依相關法令規定自行籌組,並自訂深坑老街區之管理委員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 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圖一深坑老街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範圍示意圖附圖二視覺管制法線示意圖深坑老街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範圍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