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511-審議事項-第8案:新竹縣政府函為「變更湖口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王爺壟地區)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6511
案件id
U8kt0J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係依據新竹縣政府95年11月14日府工都字第0950805718號函辦理。
- 二、變更湖口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王爺壟地區)案原編號變更內容第三案(變更農業區為都市發展用地),前經本會94年4月26日第607次會審議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新竹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三、因該案係變更農業區為都市發展用地,依本會決議應先辦理區段徵收作業後,再報由內政部核定,惟新竹縣政府於辦理區段徵收樁位測定時,發現部分現況放樣地籍線與都市計畫圖套疊不符,同時考量道路行車安全與截角劃設等問題,需辦理修正計畫書圖內容,俾利區段徵收之繼續進行,故以上開號函檢送變更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新竹縣政府所送變更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併同本會第607次會議決議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附錄】變更內容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住宅區(0.15)道路用地(0.15)工業區(0.62)道路用地(0.62)河川區(0.77)公園用地(0.41)綠地(0.17)道路用地(0.19)農業區(70.15)住宅區(34.49)商業區(2.39)車站專用區(0.35)加油站專區(0.03)機關用地(0.76)文小(2.06)文中(4.42)公園(3.65)鄰公兒(1.12)綠地(0.12)廣場(0.64)體育場(3.03)停車場(0.81)電力鐵塔用地(0.05)道路廣場用地(16.23)綠地(0.1)鄰公兒(0.09)道路用地(0.01)屠宰場用地(0.15)鄰公兒(0.15)1號道路西側與北勢溪南側(王爺壟地區)道路用地(0.01)住宅區(0.01)1.為配合道路系統銜接,將部分住宅區、工業區變更為道路用地。
2.配合北勢溪現況,變更部分河川區為公共設施用地。
3.將農業區及部分公共設施整體規劃後,塑造優質之新社區。範圍內公園、體育場、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面積佔13%,並增設國小、停車場…等湖口都市計畫嚴重不足之公共設施,以提昇環境品質。
4.全區開發後,可供給湖口工業區等產業人口居住需求,引導湖口都市發展,提昇都市化程度。
5.採區段徵收開發,經縣府評估可行。一、照縣政府於會中所提變更計畫圖通過,並將本案之住宅區、商業區分別訂為住宅區(一)、商業區(一),本計畫區其餘住宅區、商業區則請縣政府配合修訂為住宅區(二)及商業區(二)。
- 二、為配合整體開發之期程,並確保計畫具體可行,故參據本部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台內營字第○九二○○八九七五六號函:「有關都市計畫新定、擴大或變更,規定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案件,爾後應請比照本部都委會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五六二次會議審議『變更斗六(含大潭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體育生活園區)案』決議文」之規定,本案如經本會審議通過,應依下列各點辦理:
1、請新竹縣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及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但書規定辦理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三年內完成者,請新竹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三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