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521-審議事項-第11案:台中縣政府函為「擴大及變更大里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第逾79案」。
會議紀錄id
MOIO6521
案件id
6GxOps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0年7月25日第28屆第2次會議、91年4月10日第29屆第1次會議、91年10月15日第29屆第4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中縣政府91年12月30日府建城字第091353939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四、變更位置:詳計畫圖。
- 五、案經本會92年2月18日第553次會議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一)本案擬變更學校用地為住宅區應有適當之回饋措施,以符社會公平原則之本會通案性審決案例,本案之回饋措施採提供公共設施用地方式辦理,其回饋用地比例請台中縣政府納入計畫書內規定。
(二)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七條:『...檢討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規模達一公頃以上之地區、新市區建設地區或舊市區更新地區,應劃設不低於該等地區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並以整體開發方式興闢之。』規定辦理,於細部計畫內檢討劃設並補足必要之停車場用地。
(三)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之附帶條件限制發照建築乙節,查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六號解釋文不符,應予刪除,並考量本變更案應與該校遷校時程力求一致,及其擬變更內容未經公開展覽程序,爰附帶條件應修正為『俟本案補辦公開展覽程序,及擬定細部計畫經台中縣都委會審定及大明中學之潭子校區完成遷建招生後,檢具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惟補辦公開展覽期間如有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擬定細部計畫涉及主要計畫變更者,則應再報部提會討論。』」。
- 六、案經台中縣政府依上開決議文補辦公開展覽程序,因補辦公開展覽期間有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案准該府96年1月16日府建城字第0960016844號函送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一、本案係私立學校用地陳情變更案件,尊重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所提「請維持原計畫,不宜將學校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之意見及本會大部分委員建議「維持原計畫」之共識,爰本案維持原計畫「私立學校用地」。
- 二、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事項台中縣政府研提意見本會決議1教育部中部辦公室1.私立大明高級中學大里校區95學年度仍繼續招生營運,並無向本辦公室陳報變更或廢止辦理教育事業計畫之申請。
2.該校於92年10月1日92大慶(總)字第92001969號函本辦公室略以「大里校區保證20年絕對不會處分,及遷校後大里校區將保留設立為本校分部」在案。
3.本案本辦公室亦於94年8月30日以教中(二)字第0940513322號書函表達意見在案。
4.請維持原計畫,不宜將學校用地變更為住宅區。依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意見:維持原計畫。同決議文一。
2大里市大明里辦公處基於本案未來擬定細部計畫時應提供30%公共設施用地作為回饋,故建請將興建大明里活動中心納入計畫中。不予討論。
理由:本案建議維持原計畫。同決議文一。
3黃錫嘉議員本案變更過程是否合法?現今學校仍招生中,變更為住宅區是否違法?請維持原計畫,不宜變更。依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意見:維持原計畫。同決議文一。
4大里市民代表會詹武典代表請捐贈校地內一棟建築物供大明里活動中心使用,以減少市庫財源支出。不予討論。
理由:本案建議維持原計畫。併同初審意見二。
- 八、報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