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521-審議事項-第2案:基隆市政府函為「變更基隆市(七堵暖暖地區)都市計畫(機關用地『限監理站使用』為機關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6521
案件id
MzIb13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基隆市都委會95年1月11日第337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基隆市政府95年3月23日基府都計貳字第0950032379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案經本會95年5月2日第632次會議審決略以:
「按本部80年11月8日台內營字第8078964號函示:『查都市計畫未完成法定程序即先行發照建築使用之防止,前經本部69年3月4日69台內營字第2583號函(如附錄)規定在案。茲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報核(備)之都市計畫案件,發現仍有部分地區之都市計畫未完成法定程序,即先行發照建築使用之情事,為加強並杜絕再有類似情事發生,除重申上開函示規定應確實查照辦理外,今後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應俟查處依法究辦,結案後,始得審議該地區之都市計畫案件。』有案,本案都市計畫未完成法定程序即先行發照建築,違反都市計畫法第40條及第51條規定,請基隆市政府依法查處後,依下列各點補充相關資料及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再行報部提會討論。
(一)有關計畫書第3頁第1~3行所敘『本用地奉市長核准於使照取得前,已於93年11月17日完成建照申請,並於94年1月13日完成工程發包程序,完成用地變更有其急迫性』乙節,惟查本案基隆市政府於94年10月6日起公展1個月,95年1月11日始提報市都委會審議,本案變更理由及經過請基隆市政府詳予補充說明。
(二)本案係主要計畫性質,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規定,增列實施進度與經費,以符規定。至於本案機關用地之指定用途,如供地區性之公共設施使用,請於細部計畫明定之,以符都市計畫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規定。
(三)本案如屬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之範圍,本案開發所產生污水排放問題,請基隆市政府妥為處理並補充說明處理情形。」。
- 七、案經基隆市政府96年1月4日基府都計貳字第0950154301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基隆市政府96年1月4日基府都計貳字第0950154301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除供里民活動場所使用外,請配合該地區發展需要及公共設施需求,研提適當土地使用構想,納入計畫書敘明。至於污水處理及當地下水道系統等,請市府妥為規劃處理。
- 二、本案經基隆市政府查處後,僅對承辦人記申誡1次處分,惟是否仍有其他失職人員,請該府繼續依法查明究辦。
- 三、有關本部69年3月4日69台內營字第2583號函(如附錄)示:「...為求有效之遏止,在計畫未完成法定程序前,除應依法嚴禁發照外,並應確實依照下列措施嚴格執行:...」事項,發文重申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本於依法行政原則依照辦理,對於類此案件是否應有罰則,請本部營建署錄案納入研修都市計畫法之參考。
- 四、自本(96)年度起,提請本會審議之變更都市計畫案,如有類似情形,請本部營建署彙整後,於年終提委員會議報告,並作為審核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相關經費補助及中央施政之重要參考。
【附錄】本部69年3月4日69台內營字第2583號函都市計畫關係都市健全發展及人民權益至深且鉅,邇來發現地方政府於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或擴大計畫草案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卽先行或切結發照建築使用,造成既成事實,影響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之審議。為求有效之遏止,在計畫未完成法定程序前,除應依法嚴禁發照外,並應確實依照下列措施嚴格執行:
- 一、前開建照之核發應屬違法發照,省市政府應主動確實查明責任。有關失職人員如有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者外,並應依照公務人員獎懲有關規定嚴予議處。其所核發之建照並應予吊銷,如申請人因此遭受損害(損失),該失職人員或該主管機關仍應依照行政院61.9.1臺(61)內字第八六四八號函規定負損害賠償之責。
- 二、省屬各擬定計畫單位務須依照台灣省政府函頒「擬定、變更都市計畫全程進度管制要點」規定,嚴格執行各階段作業,使之如期完成。台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應請從速訂定管制要點確實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