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521-審議事項-第4案:內政部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部分文教區、公園用地為道路用地)」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6521
案件id
QYe8DM
概要說明
- 說明:一、長庚大學為該校聯外道路之規劃與施作,經桃園縣政府認定為該縣重大急迫性交通建設,爰辦理本次都市計畫變更,並准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95年11月2日市二字第0951001293號函,檢送計畫書、圖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95年5月19日起至95年6月18日分別於桃園縣政府、龜山鄉公所公開展覽30天,並於95年5月29日於龜山鄉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自由時報95年5月19日、20日、21日等3天公告完竣。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桃園縣政府95年6月29日府城鄉字第0950586304號函)
- 七、案經本會95年12月12日第648次會議決議略以:
「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 八、本案經簽奉核可,由彭委員光輝、楊委員龍士、賴委員碧瑩、林委員俊興、黃委員德治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由彭委員光輝擔任召集人,於96年1月15日召開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維持原計畫。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本案基於下列各點理由,建議維持原計畫,並逕提委員會審議。
1、依本案計畫書所述,變更基地周邊道路之道路服務水準均在A~C級之間,應尚無交通壅塞情形及開闢本案道路之必要性與急迫性,且現況長庚大學出入之國體一路,雖屬國立體育學院所管,惟據國立體育學院列席代表表示,體育學院基於校區及師生安全考量,於該道路設有出入口管制站,但並未限制長庚大學或地方居民等進出,如現階段長庚大學尚未能自設聯外道路,仍可維持共用國體一路進出現況,國體一路作為該校及附近大專院校、及地方居民出入道路之功能不變,長庚大學應無缺乏出入聯外道路供其通行之虞。
2、本案擬開闢之道路用地,尚有私有部分土地,長庚大學仍未取得該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同時該土地所有權人亦強烈表達反對以徵收方式開闢本案道路之意見,影響本案計畫可行性。
3、有關長庚大學擬請桃園縣政府代為辦理私有土地徵收及公有土地撥用部分,據桃園縣政府公展期間陳情意見及該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表示,本案確無因私人開闢道路需要,由縣府代為辦理土地徵收之法源依據,強制徵收後續易衍生適法性爭議,及增加訴願、行政訴訟等不必要之社會成本及行政成本,故有關本案長庚大學擬請縣府代為辦理私有土地徵收應不可行。
(二)附帶建議1、本案道路開闢之目的,係因長庚大學與國立體育學院共用國體一路進出深感不便,非屬道路容量不足敷使用問題,建議二校後續能就國體一路之進出管理方式加強溝通協調,確保雙方通行權益。
2、至有關國體一路現況已為既成道路,且為國立體院、長庚大學及地方居民等重要出入道路,惟其在都市計畫上仍屬介壽運動公園用地,是否可配合其實際具有之道路功能,變更為都市計畫之道路用地乙節,請桃園縣政府進一步清查瞭解其土地權屬是否仍有未徵收私有土地,協調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及相關單位意見審慎研議其可行性後,再另案考量辦理。
(三)公民及團體陳情意見:詳下表。
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部分文教區、公園用地為道路用地)案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研析意見備註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請修正計畫書「擬定」機關為「變更」機關。本案係長庚大學向內政部申請個案變更。擬照桃園縣政府建議意見辦理。
2.本案係私人申請,應取得同意。查都市計畫法雖未有明確條文規定私人申請都市計畫須經全部土地權利關係人同意,惟睽諸相關案例與變更審議規範均有其要求,其目的在維護土地權利關係人之權益。本案私人土地,計有牛角坡段樟腦寮小段186-1、186-3地號及領頭小段105、106、106-1、106-2地號等土地6筆,及舊路坑段大埔小段31、31-1地號等土地2筆,目前尚有未取得情形,請長庚大學說明,提請討論。
3.本案實無由地方政府藉公權力辦理徵收之依據。本案道路用地擬由地方政府辦理徵收取得,惟本案為私人申請,非由政府申辦之都市計畫變更與公共設施建設。長庚大學95.7.20長庚大字第095007218號函示,有關變更範圍內徵收及地上物補償費用,全額由該校提撥負擔,並於道路全部完成後捐獻予地方政府,作為公共使用道路,本案變更道路是否供公眾使用?是否允當?提請討論。長庚大學95.7.20長庚大字第218號函(如附件)1桃園縣政府牛角坡段樟腦寮小段186-1、186-3地號及領頭小段105、106、106-1、106-2地號等土地6筆,及舊路坑段大埔小段31、31-1地號等土地2筆4.請修正計畫書、圖之公園用地名稱。本案擬變更部分經查為介壽公園用地。擬照桃園縣政府建議意見辦理。併審查意見(一)辦理。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研析意見備註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計畫變更道路旁原有一條30公尺道路通往長庚大學、長庚護專等文教區,無需再增闢新路讓長庚大學單獨通行。
且該30公尺道路並無通往任何社區,僅供長庚大學、長庚護專、體育學院通行。
另三校學生大部分係住校,故無院區交通壅塞情形。本案擬請長庚大學就增闢道路迫切性再補充更詳盡資料,供審議參考。
2.長庚大學在銜接青山路亦設有通行道路可供出入,應無需要再增闢新路。擬請長庚大學說明,供審議參考。
3.體育園區內,現另有一條15公尺道路可通行龜山,桃園方向之振興路(30公尺),亦可開放通行紓解交通。擬請長庚大學說明,供審議參考。
2蔡達、蔡祿等人龜山鄉牛角坡段領頭小段106、106-1、106-2地號土地維持現狀4.計畫變更道路,雖名為政府變更徵收,但實供長庚大學專屬使用,是否有假公濟私圖利長庚大學之嫌?欲藉此來變更民有土地為道路用地將嚴重影響地主權益。本案變更計畫道路,是否專屬供長庚大學使用或兼供公眾使用,擬請長庚大學說明,提請討論。併審查意見(一)辦理。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研析意見備註專案小組審查意見5.計畫變更道路土地上,現有三門祖先墳墓已安置數十年,無法遷移。長庚大學95.7.20長庚大字第095007218號函示,106、106-1及106-2地號,擬修正部分道路範圍,以減低影響。是否允當?擬請長庚大學說明,提請討論。長庚大學95.7.20長庚大字第218號函(如附件)3國立體育學院舊路坑段大埔小段31、31-1地號建請長庚大學將計畫中之聯外道路面略予以北移或考慮縮減路幅,避開本校校地,並請參考本案附件之龜山鄉公所會勘紀錄,配合該公所振興路六期道路規劃設計,重新規劃設計聯外道路與振興路及文化一路銜接路型,以達路口行車動線之安全與順暢;且又不必破壞本校現有設施,避免讓本校已投入數百萬公帑付之流水。1.茲因私立長庚大學新規劃並申請都市計畫變更之聯外道路內,其中龜山鄉舊路坑段大埔小段31及31-1(約0.08公頃)地號為本校經營之土地,本校以現有有限資料依相對位置套繪核對,該道路已涵括本校現有大門警衛室、入口管制亭、(94.6.7方完成建物登記)、部分國體一路路段及地下管路設施,且大門警衛室及入口管制亭係屬本校重要門禁設施,國體一路為本校主要聯外幹道,若依該校之規劃,已嚴重影響本校整體發展及交通安全。長庚大學95.7.20長庚大字第095007218號函示,有關本案道路出入口規劃擬同意修正原提出方案,以避免影響國立體育學院部分校地及管制。擬請長庚大學說明,提請討論。長庚大學95.7.20長庚大字第218號函(如附件)併審查意見(一)辦理。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研析意見備註專案小組審查意見2.目前本校大門口可銜接文化一路及振興路,係一單純T字型路口,尖峰時段有號誌管制;將來若長庚大學另闢道路銜接文化一路及振興路則本校門口勢將改道西移至振興路口,將除造成本校師生、洽公及遊憩民眾出入之及大不便外,並造成該區域形成T字型路口,而兩路口距離過近諸車空間不足,極易造成車流交織紊亂與壅塞情形,且振興路道路坡度甚陡,本校大門口與之銜接造成行車視距死角,嚴重影響行車安全。本案雙T字型路口可能造成行車安全及交通衝擊部分,擬請長庚大學就交通衝擊評估及其改善對策提出說明,提請討論。
3.因長庚大學謂該校作此規劃,稱係依照桃園縣政府指示,惟經本校與桃園縣政府聯繫,縣府表示僅建議該校修正為正交十字路口,並未指示其改為目前規劃之路線。研析意見同上辦理。
編號陳情人位置陳情意見陳情理由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研析意見備註專案小組審查意見4.又通往長庚球場之振興路,雖計畫為三十米,惟現本校已取得鄉公所同意,開闢時考量原有道路自然成形之景觀,保留種植
- 二、三十年成長不易之肯氏南洋杉不予移除,並依該路段之坡度、地形、水土保持等層面,考量設計路面之寬度。與本案尚無直接關係,供審議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