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521-審議事項-第1案:內政部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有關縣立台北大學用地)(部分文大用地為住宅區、產業專用區及道路)案」。
會議紀錄id
MOIO6521
案件id
WT9F73
概要說明
- 說明:一、台北縣政府因縣立台北大學已無設校需求,經本部94年8月3日內授營都字第09400851572號函准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並由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94年11月29日市二字第0941001535號函檢送計畫書、圖報請核定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自94年8月22日起至94年9月20日止,於台北縣政府及林口鄉公所公開展覽30天,並於94年9月7日於林口鄉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94年8月22日、23日及24日經濟時報公告完竣。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七、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彭委員光輝、楊委員龍士、賴委員美蓉、賴委員碧瑩、吳前委員萬順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彭委員光輝擔任召集人,於95年1月5日及3月22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提本會95年5月2日第632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退請台北縣政府依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略),重新審慎研議後檢具變更都市計畫書、圖草案及相關資料,再行報部提會討論。」
- 八、案經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95年8月8日市二字第0950003197號函送補充資料到部,經本會專案小組於95年8月23日召開第3次審查會議,惟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迄今已逾4個月尚未依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會同台北縣政府補充相關資料,為因應都市計畫法第19條審議期限規定,爰提會討論。
決定:洽悉,並退請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會同台北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95年8月23日第3次會議審查意見(如附錄)補充相關資料到部後,再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請本署市鄉規劃局會同台北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到署後,續開專案小組審查會議。
(一)整體性部分:
1、本案係為提供產業發展所需用地,吸引廠商進駐投資,擬調整劃設產業專用區,惟請補充說明本案產業專用區之劃設是否與林口特定區計畫之整體計畫定位、發展構想、計畫目標相符。
2、本案產業專用區劃設地點與林口特定區計畫產業發展區位系統之關係,請補充說明。另本案擬變更之產業專用區是否與林口特定區計畫現行之工業區產生功能上之競合;及其是否對周邊住宅區之寧適性造成影響,請詳予分析說明。
(二)產業引進計畫:
1、請補充本案產業專用區是否已有具體之開發計畫或招商計畫或策略,以瞭解本案計畫之可行性。
2、本案產業專用區擬引進之產業項目繁多,請補充相關產業引進之選定原則或標準(例如:禁止設置高用水量之產業、需為無污染性產業等),並請據以檢討目前擬引進之產業項目之適宜性(包括:與周邊土地使用分區及既有產業之相容性、擬引進產業項目間是否具有互補性,抑或有互斥性……等),以利審查。
3、考量林口台地較缺乏水源之自然條件,及為避免本案產業專用區於開發後,產生水電供應不足之情形,本案產業專用區未來於開發前,其用水、用電計畫應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並請納入計畫書中予以規定。
(三)都市防災計畫:本案建議參照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針對地方特性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以及洪氾防治等事項進行規劃,並妥予考量都市防災事宜。
(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
1、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係屬細部計畫應表事項,建議本案應另擬細部計畫,並將案內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關規定改列於細部計畫書規定。
2、有關本案產業專用區擬比照高鐵車站特定區計畫之產業專用區案例,容積率訂為240%部分,考量林口特定區與高鐵車站專用區之環境條件不同,建議本案產業專用區之容積率,應不超過林口特定區工業區容積率之上限規定,即以不超過210%為原則。
3、有關產業專用區容許使用項目之規定方式,建請參照林口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以使用組別方式表達之。
(五)公共設施部分:
1、有關擬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考量未來產業專用區引進產業仍未確定,其區內公共設施及道路之規劃可能因產業特性、廠房設備空間需要有所不同,建議本案於主要計畫階段暫不劃設道路用地,並俟擬定細部計畫時,再配合產業發展需要,整體規劃考量。
2、本案產業專用區應依事業需求及環境特性,於擬定細部計畫階段妥為考量劃設足供因開發行為衍生所需之道路、停車場、污水處理、垃圾處理、水電供給及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
3、有關產業專用區內公共設施之規劃面積需至少達申請開發範圍土地總面積之30%乙節,請就產業專用區容積率調降為不超過210%,及主要計畫道路用地改於細部計畫劃設提供後,重新檢討調整產業專用區內應留設之適當公共設施面積比例,並請提出詳細分析說明。
(六)本案計畫內容與原公展草案內容已有大幅差異,本案如經本部都委會審決通過後,建議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否則應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