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531-審議事項-第4案:宜蘭縣政府函為「變更頭城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配合修正烏石漁港細部計畫區段徵收事業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6531
案件id
08ZUOM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6月30日第129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宜蘭縣政府94年7月27日府建城字第0940094429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二)宜蘭縣政府依內政部93年1月29日台內營字第0930081735號函認定係縣興辦之重大設施。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前經提本會94年8月23日第615次會審議決議:
「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並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在案。
- 七、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邱委員文彥(召集人)、李前委員永展、林委員俊興、潘委員丁白及吳前委員萬順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4年10月25日、95年2月24日、95年7月26日及95年11月7日召開4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一、利本府文化局辦理撥用,港澳段港口小段95-1及95-5地號等2筆國有土地之開發方式改採一般徵收。
- 二、為利區段徵收財務計畫,「林曹祖宗之墓」(港澳段港口小段97-7地號)將依本府文化局94.06.21府文資產字第0940003130號公告列為縣定古蹟等案由,配合劃定為保存區,並排除於區段徵收外。
- 三、本次變更範圍排除於區段徵收外之住宅區等都市發展用地,應恢復為原使用分區(農業區或保護區)。
- 四、烏石港細部計畫北側住宅區(街廓住2、3、4),配合「排除位屬東北角風景特定區區段徵收範圍土地」,一併排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外。
- 五、北側住宅區(街廓住6)屬建物密集之聚落,故應予保留,並排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外。
- 六、餘照公展草案通過。
備註註:表內面積仍應以核定書圖實地分剖測量後之面積為準。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宜蘭縣「頭城都市計畫(開闢烏石漁港)」區段徵收案,經縣政府評估後認為執行確有困難,為使計畫具體可行及減輕財務負擔,故除配合縣定古蹟之指定將公園用地(面積0.03公頃)變更為保存區外,並調整區段徵收範圍,及將部分公用事業用地、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或恢復農業區,原則同意。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宜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由於海洋擁有豐富的資源,海岸地區更提供了多樣的功能與利益,因此長久以來文化與經濟的發展皆以海岸和港埠作為重要基盤,所以濱海地區自古就是人文薈萃之地。為避免海岸開發行為在單一目標思考,且多個計畫投入同一區位,卻又無法與比鄰都市或區域發展建立關聯甚且產生競合,嚴重影響海岸地區土地有效利用,故請縣政府妥為研析縣內各漁港地理區位環境、功能定位、開發構想、實質內容,並納入計畫書內,以供建構烏石漁港規劃屬性、構想趨勢之情境模擬參據。
- 二、請縣政府將緊鄰本區周邊相關計畫之性質、規模、內容、發展現況等詳加調查分析、整理並納入計畫書內,以強化烏石漁港日後功能定位、發展構想、土地利用等機能,並有效的將當地陸上歷史文化、人文景觀結合海岸自然資源,以共同描繪台灣海岸管理之願景。
- 三、為促進烏石漁港附近地區土地開發利用,用以創造優良商機及維護整體環境品質,以落實烏石漁港成為漁業、生態、文化與遊憩兼具之港口,故請縣政府將緊鄰本計畫東北側與東南側海埔新生地之未來規劃構想與招商計畫等,妥為補充並納入計畫書內,以為綱要性之指導。
- 四、本案變更後削減本區公共設施及公共事業設備用地,為避免造成地區範圍內公共設施不足,影響該區住民活動之便利及良好都市生活環境品質,請縣政府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列表檢討核算相關公共設施用地項目、規模,並納入計畫書內。
- 五、請縣政府詳為補充事業及財務計畫之優先支出次序及資金調度等資料,並納入計畫書內以為財務經濟有效、合理分配之原則。
- 六、書、圖資料等應配合予以更新部分:
(一)為充分了解本計畫之空間結構、交通系統及整體規劃全貌,請縣政府將烏石漁內港、外港及鄰側填海造地地區之相關建設規劃圖說資料補充納入計畫書內。
(二)為明瞭計畫區目前土地使用現況、使用機能及周邊發展實際概況,請縣政府將計畫區使用現況圖納入計畫書內。
(三)依據計畫書記載,本區之各公用事業單位並無進駐本計畫區之意願,故請縣政府將相關之函詢文件資料,補充納入計畫書內,以資明確。
(四)將計畫書法令依據「(二)宜蘭縣政府依內政部93年1月29日台內營字第0930081735號函認定係縣興辦之重大設施」,予以刪除。
- 七、為配合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計畫具體可行:
(一)請宜蘭縣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於完成宜蘭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及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辦理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宜蘭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八、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表1「變更頭城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配合修正烏石漁港細部計畫區段徵收事業計畫)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一二三四位置頭城都市計畫東北側、烏石漁港細部計畫區西南側原計畫自來水事業用地機關用地郵政事業用地電信事業專用區面積(公頃)-0.17-1.20-0.39-0.21新計畫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商業區變更內容面積(公頃)+0.17+1.8變更理由為配合開辦「頭城都市計畫(開闢烏石漁港案)細部計畫」區段徵收作業,經計畫範圍內之事業單位核復無意進駐預定用地,並配合本府公告增列縣定古蹟,經財政評估並考量整體發展及延續該細部計畫規劃構想原則,是須迅行變更相關都市計畫,以符實需。
縣都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