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531-審議事項-第3案:宜蘭縣政府函為「變更宜蘭市都市計畫(宜蘭生物醫學科技園區開發)案」。
會議紀錄id
MOIO6531
案件id
85G0o3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3月15日第127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宜蘭縣政府94年4月25日府建城字第0940050461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4款暨第2項。
(二)依據行政院93年2月25日院台教字第0930082372號函辦理。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提本會94年5月24日第609次會審議決議:「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並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邱委員文彥(召集人)、郭前委員瓊瑩、楊委員龍士、李前委員永展、洪委員啟東、黃委員德治及吳前委員萬順等7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4年06月17日、94年09月9日及94年12月26日(赴現場勘查)召開3次審查會議,作成具體審查意見,並經本部營建署以95年01月16日營授辦審字第0953580026號函檢送上開審查意見,請宜蘭縣政府及國立陽明大學詳予補充書面資料後,再提下次小組會議審查,惟本案涉及擬設立之「國立陽明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與國立陽明大學所提「生物醫學科技園區計畫」之定位及經費尚在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審查中,為免延宕審議時效,故再提經本會95年4月18日第631次會審議決議:「本案有關『國立陽明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設立事宜,如於3個月內,經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審查同意,則請宜蘭縣政府及國立陽明大學參酌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補充書面資料後,送由專案小組繼續審查。
否則退請宜蘭縣政府另案依程序辦理。」。
- 七、本案有關「國立陽明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設立案,經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95年7月25日第88次會決議原則同意設立,宜蘭縣政府並於95年8月25日府建城字第0950106659號函將該決議及相關資料函請本會據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嗣經本會專案小組於95年10月05日召開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本部營建署即以95年11月29日營授辦審字第0953580781號函請縣政府迅依小組意見辦理,案經宜蘭縣政府依上該小組意見辦理後,以96年1月12日府建城字第0960006876號函檢送變更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詳附錄)通過,並退請宜蘭縣政府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計畫20m-(12)號道路以北,變更為工商暨生物醫學產業特定專用區(一)、道路用地、公園用地部分,由於並未依「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相關規定辦理,故請縣政府會同行政院退輔會重新研擬具體可行變更方案後,再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 二、本計畫20m-(12)號道路以南,變更為工商暨生物醫學產業特定專用區(二)、道路用地、公園用地部分,由於該土地係供「國立陽明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使用,且經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審查原則同意,為符合實際需求,故將「工商暨生物醫學產業特定專用區(二)」修正為「生物醫學產業特定專用區」。
- 三、原計畫書過於簡略,請縣政府配合上述變更內容之調整,重新修正計畫案名、計畫內容、都市防災計畫、「生物醫學產業特定專用區」容許使用項目與實施進度及經費等事項。
- 四、本案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本案涉及「國立陽明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設立事宜,既經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審查原則同意,及經縣政府與國立陽明大學詳予說明,原則同意變更,惟請縣政府依下列意見詳為補充修正計畫書、圖,再提大會審議。
- 一、將計畫書法令依據「(二)依據行政院93年2月25日院台教字第0930082372號函辦理。」,予以刪除。
- 二、本案變更計畫分區名稱請依行政院函核示原則及宜蘭市未來最適發展方向,審慎研酌以確認開發主軸後,再參考相關單位意見及實際需要妥為修正。
- 三、請補充有關本計畫區未來停車空間需求、周邊道路之銜接情形、交通評估及因應措施等資料,納入計畫書。
- 四、有關本案之土地容許使用項目,請縣政府參據與會委員及相關單位意見妥為修正,以落實計畫之執行。
- 五、請國立陽明大學就本案設立醫學院附設醫院興建計畫案,有關加強與區域醫療網路之分工整合、注入教學研究資源、提供地區醫療人員進修訓練及落實全人健康照護計畫暨其與壯圍校區設立生物醫學科技園區計畫之定位區隔等相關問題提出必要之說明,併納入計畫書,以確保資源之有效利用及避免浪費。
- 六、本案變更後有關宜蘭市之整體發展計畫願景,請縣政府將詳細之書面資料,包括相關縣政會議資料,於計畫書載明。
- 七、本計畫區有關私有土地部分,請縣政府考量人民權益,作最妥適之處理。
- 八、本主要計畫案需擬定細部計畫,應俟宜蘭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部逕予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