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531-審議事項-第4案:宜蘭縣政府函為「變更頭城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配合修正烏石漁港細部計畫區段徵收事業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6531
案件id
si67dX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宜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6月30日第129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宜蘭縣政府94年7月27日府建城字第0940094429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一)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二)宜蘭縣政府依內政部93年1月29日台內營字第0930081735號函認定係縣興辦之重大設施。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前經提本會94年8月23日第615次會審議決議:
「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並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提會討論」在案。
- 七、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邱委員文彥(召集人)、李前委員永展、林委員俊興、潘委員丁白及吳前委員萬順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94年10月25日、95年2月24日、95年7月26日及95年11月7日召開4次會議審查完竣,並獲致具體審查意見,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一、利本府文化局辦理撥用,港澳段港口小段95-1及95-5地號等2筆國有土地之開發方式改採一般徵收。
- 二、為利區段徵收財務計畫,「林曹祖宗之墓」(港澳段港口小段97-7地號)將依本府文化局94.06.21府文資產字第0940003130號公告列為縣定古蹟等案由,配合劃定為保存區,並排除於區段徵收外。
- 三、本次變更範圍排除於區段徵收外之住宅區等都市發展用地,應恢復為原使用分區(農業區或保護區)。
- 四、烏石港細部計畫北側住宅區(街廓住2、3、4),配合「排除位屬東北角風景特定區區段徵收範圍土地」,一併排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外。
- 五、北側住宅區(街廓住6)屬建物密集之聚落,故應予保留,並排除於區段徵收範圍外。
- 六、餘照公展草案通過。
備註註:表內面積仍應以核定書圖實地分剖測量後之面積為準。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宜蘭縣「頭城都市計畫(開闢烏石漁港)」區段徵收案,經縣政府評估後認為執行確有困難,為使計畫具體可行及減輕財務負擔,故除配合縣定古蹟之指定將公園用地(面積0.03公頃)變更為保存區外,並調整區段徵收範圍,及將部分公用事業用地、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或恢復農業區,原則同意。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宜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