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541-審議事項-第2案:臺北市政府函為「擬定臺北市文山區指南里、老泉里部分保護區(可申請開發許可範圍)都市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6541
案件id
EX4r4U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11月14日第548次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北市政府95年4月21日府都綜字第094276726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彭委員光輝、林委員俊興、洪委員啟東、歐陽委員嶠暉、黃委員德治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彭委員光輝擔任召集人,於95年5月19日及9月27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惟臺北市政府迄今已逾5個月尚未依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到部,為因應都市計畫法第19條審議期限規定,爰提會報告。
決定:洽悉,並退請臺北市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95年9月27日第2次會議審查意見(如附錄)補充相關資料後,再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審查。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第1次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部分:有關保護區劃設之功能、目的及變更原則、可申請開發許可範圍及開發總量、開發影響、交通運輸…社區營造與產業永續發展等審查意見,除仍請市府依下列各點補充處理情形外,其餘原則同意照臺北市政府95年9月1日府授都綜字第09533966000號函送資料及會中補充資料辦理,並請重點摘要納入計畫書適當章節敘明。
(二)本案擬藉由劃定一定地區範圍及擬定保護區開發許可審議規範,據以引導貓空地區保護區土地申請變更為休閒產業特定專用區,依其計畫性質原則上建議應優先考量納入文山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中整體考量為宜,爰請補充本案未納入該地區主要計畫通盤檢討併同辦理之原因,以及本案計畫目的、內容與文山區整體發展目標之關聯。
(三)請補充計畫區內自然生態資源之基本調查資料及分布情形;並建議就區內自然生態資源,選擇適當地點定期作調查、監測,並可將其結果提供作為日後許可申請變更及開發之績效管制參考指標。
(四)有關可申請開發許可範圍及開發總量部分:
1、據市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擬劃設保護區(可申請開發許可範圍),總面積約183.32公頃,惟經土地適宜性分析後,未來能同時符合中度以上土地利用潛力、地形坡度小於30%,及潛在地質災害在中低度以下之可發展地區之面積僅約27.88公頃,爰建議將本案擬變更「保護區」為「保護區(可申請開發許可範圍)」部分刪除,改於計畫書中適當章節以示意圖方式標示未來可申請變更為休閒產業專用區之地區範圍,作為引導本案休閒產業專用區之開發,以及受理該範圍內保護區土地申請個案變更為休閒產業專用區之依據,以符實際。
2、有關開發總量部分,經市府就計畫區內土地利用潛力、坡度、地質災害潛感性等土地適宜性分析結果,初步推估未來可發展地區土地面積約27.88公頃,可開發樓地板面積總量為125470m2,建請市府應於開發許可條件中再納入自然生態等考量因素,避免區內具有自然生態保育功能之地區日後因申請變更為休閒產業專用區而遭人為開發破壞,以確保貓空地區之自然生態資源優勢。
3、建議市府研擬不同之開發許可條件,並據以推估其相對應之可開發供給總量,或在當地環境容受力與生態承載量範圍內推估可容受之最大開發量,納入計畫書適當章節載明,作為日後受理個案變更申請及審查之參據。
(五)交通運輸部分:建議考量建立交通評估指標,於計畫區選擇適當地點調查監測,以及調查貓空纜車通車前後私人運具使用情形,作為日後評定交通改善與否之參考。
(六)都市防災部分:請補充計畫區內災害潛勢區相關之文字說明及示意圖,並請就易發生之災害類型提出預防對策,以資完備。
(七)有關本案開發許可審議規範部分:初步提供下列建議,作為下次會議討論條文內容之參考。
1、本案審議規範之訂定目的,應係做為未來處理申請個案變更案件之指導性原則,爰建議將「審議規範」修正為「處理原則」,較為妥適。
2、本案審議規範條文內容規定甚為繁複,本案係屬主要計畫性質,爰建議將規範內容予以簡化保留二大部分即可,分別是(1)有關申請變更為休閒產業專用區之申請條件、面積、規模、總量及申請程序等原則性規範;以及(2)有關土地使用配置、公共設施計畫等指導性原則,以作為後續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至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都市設計準則等屬於細部計畫範疇之事項,及其他非屬主要計畫內容之項目,則建議刪除。
3、本案區內土地未來申請變更保護區為休閒產業特定專用區後,其發展型態既以觀光茶園、市民農場等休閒產業為主,未來土地使用允許項目建議應排除開設土雞城等類似之商業使用行為,以符計畫目標。
(八)開發方式及回饋處理原則部分:
1、本案現階段建議僅以示意圖方式標示未來保護區可申請變更為休閒產業特定專用區之範圍,尚無涉行政院有關保護區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應以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之函示規定,有關保護區申請變更後之開發方式應可俟未來審查各該個案變更申請案時,再由本會依據個案情形於行政院授權範圍內依法定程序審定其適當之開發方式。
2、有關回饋處理原則部分,據市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擬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款及分配利用辦法」及「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規定課徵獲准變更或核准使用面積當期土地公告現值5%-12%之回饋金辦理,惟前開提供比例明顯低於採區段徵收開發方式應至少提供申請變更面積40%作為公共設施之原則,爰仍建請市府依據未來保護區土地申請變更為休閒產業專用區後,擬從事不同之使用項目、使用強度及開發者受益程度,分別訂定適當之回饋比例,以符社會公平。
3、有關應劃設之公共設施項目部分,建議於本階段作較為彈性之規定,並俟未來個案申請變更時,再依其開發事業需求及特性,提供劃設必要之公共設施或服務設施。
(九)其他建議:有關回應處理情形補充資料建請以說明主要計畫應表明事項為主,相關細節書面資料則建議納入計畫書附件,供委員會審議參考,以資簡明。
(十)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黃廷福貓空地區土地不完整坡度亦高,申請變更基地難以達到1650平方公尺以上。將1650平方公尺申請面積限制放寬為達到1000平方公尺。下次會議繼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