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551-審議事項-第13案:台南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麻豆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6551
案件id
P25SqX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台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11月11日第189次及95年3月3日第191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南縣政府95年6月12日府城都字第0950117688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示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李前委員素馨、洪委員啟東、張委員珩、黃委員德治、孫委員寶鉅等,並由李前委員素馨擔任召集人,於95年7月3日、10月3日、10月24日、12月12日召開4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並經台南縣政府96年2月16日府城都字第0960039997號函送上開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辦理情形相關資料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並退請台南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台南縣政府95年12月29日府城都字第0950280034號函為有關本案變更內容綜理表第9案補充資料變更理由欄更正部分:
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新編號原編號位置項目面積(公頃)項目面積(公頃)變更理由本會決議911麻豆國中西側街廓第(三)種住宅區附帶條件: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4.83第(三)種住宅區公園用地(公十一)綠地體育場道路附帶條件:
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3.210.900.080.010.63
- 一、土地由公共設施用地變更迄今,仍未按附帶條件規定辦理,以致無法開發。
- 二、為解決麻豆市鎮中心公園用地不足,增進閒置土地利用效率,變更附帶條件。
- 三、由縣府擬訂細部計畫並辦理市地重劃作業。
- 四、配合出入道路接續,及連接鄰近路網系統,變更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專案小組審查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部分:
1.國立曾文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96年1月18日曾家總字第0960000094號函為有關本案變更內容綜理表第14案,建議將該校部分使用分區為公園用地變更為學校用地乙案: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台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逾逕1國立曾文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麻豆鎮興國段1240、1.該公園用地位於本校校門內,開闢公園將影響學校出入。
2.公園應全天對外開放,與學校上課所需安寧易產生衝突,校園安全更滋生困建議變更公園用地為文教用地,以充分發揮效用,造福學子。--併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變更內容綜理表第14案辦理。
1241、1242、1243、1444、1245、1246、1247、1248、1268等地號擾,且校地減少嚴重影響校務發展。
3.上述土地原為文教用地於79年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在未經告知本校情形下,使用分區由文教用地變更為公園用地,嚴重影響本校校務發展。
4.上述土地未於本校校園內,現況為校門入口內與行政大樓、各教學大樓之主要連接通道暨校門入口內兩側池塘,並無實質公園可提供民眾休憩之效果,加以學校正在轉型,建築用地亟需增加擴充。
2.台南縣私立黎明高級中學96年2月1府96黎總字第0960020008號函為建議變更部分農業區土地為文教區乙案。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陳情建議事項台南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逾逕2台南縣私立黎明高級中學台南縣麻豆鎮磚子井段57-8及58-9地號之農業區1.上開陳情業經教育主管機關(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核准同意擴充校地。
2.教育部中部辦公室96年1月29日書函略以:
(1)本案本室前身台灣省政府教育廳已於88年6月21日以八八教二字第09296號函核覆:「有關…無償捐贈鄰近校區57-8及58-9地號兩筆農地共3428平方公尺供作運動場地案,准予備查,…至於變更為文教區學校用地乙節,請逕洽各有關單位辦理。」(2)復查該兩筆捐贈農地都在校園圍牆內,供作學校運動場地,以使用十餘年(78年至今)尚未變更地目,請儘速辦建請將台南縣麻豆鎮磚子井段57-8及58-9地號之農業區土地變更為文教區。--本案既經教育主管單位同意備查,爰同意變更為文教區(供私立黎明中學使用),並依變更內容綜理表第16案台南縣政府核議之附帶條件辦理。
附帶條件:
學校應就其面積之百分之30,以開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加百分之40之理地目變更為文教區,並登錄學校財產,暨依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辦理財團法人變更登記。
自願捐獻代金方式繳納地方政府。
- 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前後對照表部分,修正後條文第2點有關住宅區之容積率項目欄應修正為「最高容積率」。
- 四、台南縣政府96年2月16日府城都字第0960039997號函送「變更高速公路麻豆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之補充乙節,應增列「機車」運具之項目,並分析計算其分配比例及承載率外,其餘請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 五、本案計畫內容台南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 六、其他建議事項:本計畫區內之工業區開發率不高,現況大部分作農業使用,為避免土地閒置影響都市計畫整體發展,並兼顧人民權益,請台南縣政府考量下(第4)次通盤檢討時,將本計畫尚未開發使用之工業區土地檢討變更為農業區,以符實際。
附表台南縣政府96年2月16日府城都字第0960039997號函送「變更高速公路麻豆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補充說明對照表審查意見補充說明(一)本案係「麻豆都市計畫」與「高速公路麻豆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區」二計畫於84年合併後之通盤檢討計畫,有關本計畫目標與發展定位、本特定區整體發展構想,加強地方特色、都市發展紋理、城鄉風貌、文物史蹟、地方特殊建築之維護、觀光資源及生態資源等事項,原則同意台南縣政府於專案小組第2次及第3依小組審查意見於原計畫書第6頁之發展現況分析乙章,新增第二節「都市發展沿革」、第六節「生活文化」、第七節「地方觀光資源」3節,其餘節次配合調整(詳如附件1);並修改原計畫書第19頁之發展目標如附件2。
審查意見補充說明次審查會議補充之相關說明資料,並請將上開補充資料適度納入計畫書中,以利瞭解整體規劃目標與作為未來發展方向之重要參考,並利查考。
(二)有關本計畫之交通系統及停車需求部分,除同意台南縣政府於專案小組第3次審查會議補充之相關說明資料外,另請依交通部運研所下列各點書面意見補充說明,並將研處情形先行洽詢該研究所認可後,再提請委員會審議,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將上開補充說明資料適度納入計畫書中,以利查考:
1.麻豆工業區未來土地開發旅次產生與吸引量僅列出數值,請補充預測假設與詳細計算過程。
有關交通系統現況分析資料補充於原計畫書第10頁之交通運輸分析(詳附件1-14頁)。另有關停車及交通分析,則分別補充於原計畫書第五章第5節之停車場小節(原計畫書第26頁)及第6節交通運輸檢討乙節,詳如附件3。
2.請配合附圖3詳列目標年區內道路(含44、46、48等道路)交通量與服務水準表(附圖3為黑白顯示,甚難辨識服務水準)。
3.目標年主要道路晨峰小時預測流量對照工業區產生與吸引交通量與部分道路交通流量顯不合理,請再確認與補充說明。
4.目標年主要道路缺少台19甲與縣道173之評估,請補充。
5.部分主要道路目標年容量與現況年容量不一致,請修正。
6.交通改善措施對目標年之交通改善成效請評估。
7.計畫範圍停車位供需評估(具體數量與計算方式)仍未列表說明,請補充。另外,由補充說明可知停車場明顯不足,亦未有停車場具體設置地點建議與設置地點是否方便民眾使用之相關說明,請一併補充。
(三)本案有關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之檢討變更部分,原則同意台南縣政府於本(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補充說明其依本部91年7月16日台內營字第0910085117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提之三種解決對策,請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並作為本次通盤檢討有依小組審查意見修改原計畫書第17頁課題一之內容如附件4。
審查意見補充說明關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檢討變更之處理原則;並將原計畫書第17頁課題一之內容酌予配合修正。
(四)都市防災計畫部分,原則同意台南縣政府於第2次及第3次專案小組會議補充有關本計畫區及鄰近周邊地區之都市防災計畫、水文系統、水患分佈地區、過去水災害史及因應對策與改善措施之說明,並請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1.水文系統之相關說明新增於原計畫書第7頁之自然環境分析乙節中(詳如附件1-2頁)。
2.又於原計畫書第10頁新增「天然災害」乙節,補充說明水患相關資料(詳如附件1-17頁)。
3.另水患改善方案列入原計畫書第62頁都市防災計畫中說明(詳附件5)。
(五)為因應目前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將造成都市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未實施市地重劃前衍生相關建築執照核發及稅賦稅減免問題,以及為避免增加不必要之整體開發案件,本計畫案中有關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並經本會審議通過者,建議應依本會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決議之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即除應檢附當地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本會審議外,如經本會審議通過,仍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本計畫案中有關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變更案,本府地政局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如附件6。
其餘作業規定依小組審查意見辦理。
1.請台南縣政府於台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台南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限。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建議檢討變更恢復為原使用分區,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審查意見補充說明3.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作業。
(2)於台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3)都市計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
(六)有關計畫書部分,請依下列各點意見並參酌審議結果查明修正:
1.計畫書第11、12頁本計畫區人口成長統計表及各里人口統計表中有關民國82年、83年、84年、85年及92年等人口成長異常增減情形(4200~5725人),據台南縣政府於本(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補充說明略以:「計畫區內人口變更應與國小就讀學區有關」,請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1.修改原計畫書第7頁人口分析說明如附件1-4頁。
2.計畫書第14頁表五「土地使用現況面積表」與第29頁「土地使用現況分析表」兩者之部分數據有誤差,請查明修正。2.修改原計畫書29頁「土地使用現況分析表」如附件7。
3.計畫書第32頁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檢討分析表中有關停車場之計算標準與方式,應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1條規定辦理:
(1)不得低於計畫區內車輛預估數百分之二十之停車需求。
(2)商業區:I.超過一萬至十萬人口者,以不得低於商業區面積之百分之十為準。II.超過十萬人口者,以不低於商業區面積之百分之十二為準。3.修改原計畫書第32頁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檢討分析表中有關停車場之檢討如附件8。
審查意見補充說明4.計畫書第88頁之事業及財務計畫表部分,依據本計畫書之說明,公共設施用地之土地取得方式尚有「公地撥用」及「獎勵投資」等,爰該欄位應請增列「其他」項目;「污水處理廠」因非屬市地重劃共同負擔之項目,爰請台南縣政政府修正其土地取得方式及經費來源。4.修改原計畫書第88頁之事業及財務計畫表如附件9。其中污水處理廠規劃,經檢討刪除,併予說明。
(七)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依小組意見修正。
(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前後對照表部分依小組意見修正。
(九)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部分依小組審查意見均未便採納。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南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以對照表方式研提補充說明及辦理情形資料到署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一)本案係「麻豆都市計畫」與「高速公路麻豆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二計畫於84年合併後之通盤檢討,有關本計畫目標與發展定位、本特定區整體發展構想,加強地方特色、都市發展紋理、城鄉風貌、城鎮文化、歷史發展特色、文物史蹟、地方特殊建築之維護、觀光資源及生態資源等事項,原則同意台南縣政府於專案小組第2次及第3次審查會議補充之相關說明資料,並請將上開補充資料適度納入計畫書中,以利瞭解整體規劃目標與作為未來發展方向之重要參考,並利查考。
(二)有關本計畫之交通系統及停車需求部分,除同意台南縣政府於專案小組第3次審查會議補充之相關說明資料外,另請依交通部運研所下列各點書面意見補充說明,並將研處情形先行洽詢該研究所認可後,再提請委員會審議,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將上開補充說明資料適度納入計畫書中,以利查考:
1.麻豆工業區未來土地開發後旅次產生與吸引量僅列出數值,請補充預測假設與詳細計算過程。
2.請配合附圖3詳列目標年區內道路(含44、46、48等道路)交通量與服務水準表(附圖3為黑白顯示,甚難辨識服務水準)。
3.目標年主要道路晨峰小時預測流量對照工業區產生與吸引交通量與部分道路交通流量顯不合理,請再確認與補充說明。
4.目標年主要道路缺少台19甲與縣道173之評估,請補充。
5.部分主要道路目標年容量與現況年容量不一致,請修正。
6.交通改善措施對目標年之交通改善成效請評估。
7.計畫範圍停車位供需評估(具體數量與計算方式)仍未列表說明,請補充。另外,由補充說明可知停車場明顯不足,亦未有停車場具體設置地點建議與設置地點是否方便民眾使用之相關說明,請一併補充。
(三)本案有關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之檢討變更部分,原則同意台南縣政府於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補充說明其依本部91年7月16日台內營字第0910085117號函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所提之三種解決對策,請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並作為本次通盤檢討有關附帶條件整體開發地區檢討變更之處理原則;另計畫書第17頁課題一之對策內容請酌予配合修正。
(四)都市防災計畫部分:原則同意台南縣政府於第2次及第3次專案小組會議補充有關本計畫區及鄰近周邊地區之都市防災計畫、水文系統、水患分佈地區、過去水患災害史及因應對策與改善措施之說明,並請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五)為因應目前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將造成都市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未實施市地重劃前衍生相關建築執照核發及稅賦減免問題,以及為避免增加不必要之整體開發案件,本計畫案中有關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並經本會審議通過者,建議應依本會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決議之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即除應檢附當地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本會審議外,如經本會審議通過,仍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1.請台南縣政府於台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台南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建議檢討變更恢復為原使用分區,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3.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作業。
(2)於台南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
(六)有關計畫書部分,請依下列各點意見並參酌審議結果查明修正:
1.計畫書第11、12頁本計畫區人口成長統計表及各里人口統計表中有關民國82年、83年、84年、85年及92年等人口成長異常增減情形(4200-5725人),據台南縣政府於第2次專案小組會議補充說明略以:「計畫區內人口變更應與國小就讀學區有關」,請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
2.計畫書第14頁表五「土地使用現況面積表」與第29頁「土地使用現況分析表」兩者之部分數據有誤差,請查明修正。
3.計畫書第32頁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檢討分析表中有關停車場之計算標準與方式,應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1條規定辦理:
(1)不得低於計畫區內車輛預估數百分之二十之停車需求。
(2)商業區:Ⅰ.超過一萬至十萬人口者,以不低於商業區面積之百分之十為準。Ⅱ.超過十萬人口者,以不低於商業區面積之百分之十二為準。
4.計畫書第88頁之事業及財務計畫表部分,依據本計畫書之說明,公共設施用地之土地取得方式尚有「公地撥用」及「獎勵投資」等,爰該欄位應請增列「其它」項目。
(七)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
變更內容原計畫新計畫新編號原編號位置項目面積(公頃)項目面積(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專案小組審查意見11計畫年期民國90年-民國100年-配合國土綜合開發計畫之目標年予以調整。建議依「南部區域計畫(二通)」案(草案)之計畫年期修正為民國110年。
22文衡殿保存區0.23宗教專用區0.23一、原計畫保存區係為文衡殿使用現況劃設。
- 二、為配合使用目的及統一分區名稱予以修正。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33永淨寺保存區0.22宗教專用區0.22一、原計畫保存區係為永淨寺現況劃設。
- 二、為配合使用目的及統一分區名稱予以修正。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44代天府保存區2.19宗教專用區2.19一、原計畫保存區係為代天府現況劃設。
- 二、為配合使用目的及統一分區名稱予以修正。本案據縣府列席代表說明,變更範圍經查並非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之古蹟,爰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55代天府北側農業區0.29宗教專用區一、麻豆代天府每年香客進香朝拜人數眾多,需宗1.變更範圍地號五王段520、521、465、466、本案據縣府列席代表說明,經查變更範圍現況僅係供香教使用面積增加。
- 二、該地產權已屬代天府所有。467、470、463。
2.依「台南縣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回饋標準辦理。
3.已取得該廟94年9月19日(94)麻代總字第037號同意回饋文件。客停車使用、目前並無任何宗教相關建築物,又因變更後之宗教專用區擬再興建香客大樓,與目前輔導現有宗教寺廟補辦登記及合法化之處理原則不符,且將衍生更嚴重交通問題,爰本案建議維持原計畫。
66曾文農工東側農業區2.74公園(公九)2.74變更範圍土地大部分為公有土地,僅有一筆小面積私人土地夾雜其中,依公有地優先劃為公共設施原則,變更為公園用地。變更範圍地號:文正段29、30、31、32、33、34、35、37、38、39、40、42、43、44、61、62、63、64、65、69、70號。本案基於下列各項因素,建議維持原計畫:
1.據縣府列席代表說明,經查變更範圍內土地之公有土地目前租用及遭佔用之比例很高,縣府及公所無法排除及補償,土地開發困難度高。
2.目前尚無具體之事業及財務計畫。
3.本特定區計畫內已劃設之公園及公(兒)用地大部分均尚未開闢。
4.變更範圍內尚有部分私人土地,在無具體開發計畫與財務計畫前,遽然變更將引起民怨。
5.俟地方有實際需求及具體可行之事業財務計畫後,再行考量。
79麻豆國中公園用地(公四)0.84學校用地(文中三)0.84一、該公園用地位於麻豆國中校門口,公園開闢將影響學校出入。
- 二、公園應全天對外開放,與學校上課所需安寧易產生衝突,故變更使用分區為學校用地。據麻豆鄉公所列席代表表示,本公園已開闢完成,與學校教室間有所區隔,且附近居民使用及活動時間不影響學校教學,為避免影響民眾使用之權益及提供休憩之場所,爰本案建議維持原計畫。
810麻豆國中東側街廓第(三)種住宅區附帶條件:應另行擬定細部0.52學校用地(文中三)附帶條件:
土地所有0.52一、麻豆國中東側附帶條件整體開發住宅區街廓狹長,不易劃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權人如能提出具體可行之開發計畫,得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專案變更。設細部計畫公共設施。
- 二、土地由公共設施用地變更迄今,仍未按附帶條件規定辦理,以致無法開發。
- 三、經召開開發協調會議,土地所有權人意見仍難以整合。
- 四、為解決細部計畫發佈實施後,公共設施未開闢前發照建築困難,變更附帶條件規定。
911麻豆國中西側街廓第(三)種住宅區附帶條件: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4.83第(三)種住宅區公園用地(公十一)綠地體育場道路附帶條件:
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3.210.900.080.010.63
- 一、土地由公共設施用地變更迄今,仍未按附帶條件規定辦理,以致無法開發。
- 二、為解決麻豆市鎮中心公園用地不足,增進閒置土地利用效率,變更附帶條件。
- 三、由縣府擬訂細部計畫並辦理市地重劃作業。
- 四、配合出入道路接續,及連接鄰近路網系統,變更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本案據縣府列席代表說明,將由縣府擬定細部計畫及已編列預算辦理市地重劃,爰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應依審查意見(五)有關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
2.為避免該地區土地閒置,本案如於下(第四)次通盤檢討前未開發完成,則變更恢復為公園後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
用地。
3.據縣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漏列農業區變更為道路用地(面積0.01公頃)項目乙節,同意增列,並准依台南縣政府95年12月11日府城都字第號函補充資料說明辦理。
1012麻豆國中東南側第(三)種住宅區0.43兒童遊樂場(兒十)0.43一、變更範圍土地為國有,依公有地優先劃為公共設施原則,變更為兒童遊樂場。
- 二、該地已於民國89年由麻豆鎮公所開闢「南勢里社區公園」,故變更使用分區以符合現況。變更範圍地號溝子墘段168-1、168-9、168-5、168-6、168-2、171-58、168-4、168-8、168-2、167-5號。建議除將變更理由一「變更範圍土地為國有」修正為「變更範圍土地為鎮有」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113興中路、忠孝路口西側市場用地(市二)0.35第(二)種住宅區附帶條件:
土地所有權人應就其面積之百分之15,以開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加百分之40之自願捐獻代金方式繳納地方政府。
0.35一、依檢討辦法規定,計畫書述明無須設置零售市場,得免設置。
- 二、「市二」用地自計畫發布實施迄今尚未徵收開闢。
- 三、麻豆市鎮中心目前已有三處零售市建議本案除下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附帶條件增列:自願捐獻代金由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築時繳納。
2.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與台南縣政府簽訂協議書,場,營業攤位尚未飽和;另考量超商及量販店漸取代傳統市場功能,故該用地應無保留必要。具結保證同意依附帶條件規定辦理,納入計畫書內載明,否則維持原計畫。
1214麻善大橋西側農業區0.004道路0.004配合台19甲線麻善大橋北側外環道路改善,變更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變更範圍地號龍泉段609、610、611、612、619號。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317地政事務所西側街廓第(三)種住宅區附帶條件: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0.65第(三)種住宅區附帶條件:
- 一、擬定細部計畫時應提供至少百分之35公共設施土地,其中百分之土地優先劃設為公園或兒童遊樂場用地並無償登記為地方政府所有。
- 二、應於本案發布實施起2年內完成擬定細部計畫,否則於下次通盤檢討時變更恢復為公園用地。0.65一、土地由公共設施用地變更迄今,仍未按附帶條件規定辦理,以致無法開發。
- 二、限定期限完成細部計畫,並為補足公園用地不足,應優先提供公園用地。據台南縣政府列席人員表示本案土地所有權人對土地開發方式目前仍無法獲致共識,惟為解決本地區無法整體開發之問題,爰本案建議變更恢復為公園用地,並參照本表變更第8案增列附帶條件「土地所有權人如能提出具體可行之開發計畫,得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專案變更。」辦理。
1418曾文家商公園用地(公六)0.78學校用地(文高二)0.78一、該公園用地位於曾文家商校門口,公園開闢將影響學校出入。
- 二、公園應全天對外開放,與學校上課所需安寧易產生衝突,故變更為文高用地。
據麻豆鄉公所列席代表表示,本公園已開闢完成,與學校教室間有所區隔,且附近居民使用及活動時間不影響學校教學,為避免影響民眾使用之權益及提供休憩之場所,爰本案建議維持原計畫。
15-私立黎明中學私立黎明中學3.96文教區(供私立黎明中學使用)3.96為統一土地使用分區名稱,並符實際使用,故變更為文教區(供私立黎明中學使用)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619私立黎明中學東側農業區0.34文教區(供私立黎明中學使用)附帶條件:
學校應就其面積之百分之30,以開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加百分之40之自願捐獻代金方式繳納地方政府。0.34一、因應私立黎明中學現況使用及未來學校敷地需求。
- 二、學校業已取得所有權人變更同意。
- 三、業取得該校94年10月24日94黎總字第號同意繳交回饋金文件。變更範圍地號:磚子井段57-8、58-9號本案建議維持原計畫,該校若有實際需求,應請先行取得教育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後,再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1720農會專用區東北側街廓第(三)種住宅區附帶條件:應另行擬定細部1.40第(三)種住宅區道路0.930.12
- 一、土地由公共設施用地變更迄今,仍未按附帶條件規定辦理,以致無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辦理據縣府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公兒用地公兒(十一)附帶條件:
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0.35法開發。
- 二、為解決麻豆市鎮中心公園用地不足,增進閒置土地利用效率,變更附帶條件。
- 三、由縣府擬訂細部計畫並辦理市地重劃作業。列席代表說明,該府尚未編列辦理市地重劃之預算經費,爰本案變更理由三修正為「由縣府辦理市地重劃作業或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辦市地重劃」,以保留自辦重劃之彈性。
2.本案應依審查意見(五)有關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
3.為避免該地區土地閒置,本案如於下(第四)次通盤檢討前未開發完成,則變更恢復為公園用地。
1822麻佳路北側,高速公路麻豆交流道西側貨物轉運中心9.08乙種工業區客貨運轉運專用區道路用地附帶條件:7.541.030.51一、該地區無大面積發展貨物轉運中心誘因及需要,惟仍保留部份轉運功能,以利依據台南縣政府於第3次專案小組會議補充說明略以:
「依台南縣府『台南縣高快速公路鄰近地應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市地重劃範圍詳圖三)將來輔導違規使用之客貨運業者進駐。
- 二、配合鄰近分區變更為乙種工業區。
- 三、「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八條已放寬乙種工業區使用類別,允許倉儲業相關設施使用。區設置客貨轉運中心整體規劃』研究成果,以新營及永康兩轉運中心設置之必要性較高。考量本案客貨運轉運專用區之需求性不高,故擬配合麻豆工業區開發變更為工業區使用。」爰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除同意變更貨物轉運中心為道路用地外,其餘貨物轉運中心全部變更為乙種工業區。
2.本案變更範圍併入變19案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
3.應依審查意見(五)有關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
1923麻豆工業區工業區溝渠13.390.03公園(公十)污水處理廠(污一)道路溝渠道路附帶條件:
應以市地重劃方式整體開發(市地重劃範圍詳圖三)3.633.256.500.010.03為增加麻豆工業區內、外交通便利,建構工業區完整道路系統及提供必要公共設施,故變更部分乙種工業區為道路、污水處理廠、公園用地。考量本計畫之麻豆工業區目前開發使用率不高,為避免土地閒置,爰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變更工業區為污水處理廠部分,因污水處理廠非屬市地重劃共同負擔項目,為避免影響市地重劃之進行,爰維持原計畫。
2.本案變更項目應增列納入市地重劃範圍之「工業區」及其面積,以利查考。
3.應依審查意見(五)有關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
4.縣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有關公園、道路等新增公共設施用地,擬改納入細部計畫規定乙節,同意依照辦理。
20-麻豆口公園兼兒童遊樂場(公兒七)0.19停車場(停一)0.19一、配合兒童遊樂場(兒十二)劃設,調整公共設施位置。
- 二、為利市場(市八)之停車需求,變更為停車場。本案基於下列各項因素,建議維持原計畫:
1.該市場尚未開闢,目前尚無停車需求。
2.配合變21及變22案之審查意見辦理。
2124麻豆口第(三)種住宅區0.39兒童遊樂場(兒十二)0.39變更範圍土地為國有,依公有地優先劃為公共設施原則,變更為停兒童遊樂場。變更地號:
麻豆口段168號。據縣府列席代表說明,經查變更範圍內土地係公有與私有共同持分,為避免影響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建議本案維持原計畫,同意依照辦理。
2225麻豆口第(三)種住宅區0.28兒童遊樂場(兒十一)0.28變更範圍土地為國有,依公有地優先劃為公共設施原則,變更為兒童遊樂場用地。變更地號:
麻豆口段263-2號。據縣府列席代表說明,經查變更範圍內土地係公有與私有共同持分,為避免影響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建議本案維持原計畫,同意依照辦理。
2326大山國小西北側零星工業區24綠地1.500.61農業區零星工業區農業區1.500.070.54一、零星工業區24於民國88年「變更高速公路麻豆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暫予保留部分)案完成申請毗鄰農業區變更為零星工業區以辦理擴廠計畫,惟經查仍未依計畫完成擴廠。
- 二、依變更計畫附帶條件規定,略以:
「(三)興辦工業人應依核定擴廠計畫所訂開發期間內完成擴廠,未能依限完成擴廠計畫或擴廠計畫已有變更,不需繼作工業使用者,應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由該據縣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均係變更恢復為原使用分區,爰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管都市計畫擬定機關迅即辦理通盤檢討,確實查明限於六個月內依法檢討變更恢復為原計畫之使用分區。」
- 三、據此恢復變更計畫中擴廠範圍之零星工業區為農業區。
2427農會專用區北側街廓工業區(三)1.70乙種工業區1.70為利工業區土地使用管理,以維護環境品質,變更為乙種工業區。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2528農會專用區北側工業區1.72乙種工業區1.72為利工業區土地使用管理,以維護環境品質,變更為乙種工業區。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2629原市一用地第(一)種住宅區附帶條件: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0.30第(一)種住宅區附帶條件:
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就其所有土地面積之百分之25,以開發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加百分0.30一、該地面積較小,劃設細部計畫公共設施效益不高。
- 二、土地由公共設施用地變更迄今,仍未按附帶條件規定辦理,以致無法開發。
- 三、經召開開發建議本案除下下列各點外,其餘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1.附帶條件增列:自願捐獻代金由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建築時繳納。
2.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與台南縣政府簽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之40之捐獻代金方式繳納地方政府。
協調會議,土地所有權人意見仍難以整合。
- 四、為解決細部計畫發佈實施後,公共設施未開闢前發照建築困難,變更附帶條件規定。
- 五、業取得祭祀公業郭源興郭宅郭閩管理委員會94年11月11日興字第094002號同意繳交代金文件。訂協議書,具結保證同意依附帶條件規定辦理,納入計畫書內載明,否則維持原計畫。
3.據縣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變更附帶條件「…土地面積之百分之25,…」乙節,係誤繕,爰同意修正為「土地面積之百分之15,…」。
2730三元宮所在街廓道路用地0.36第(三)種住宅區0.36本區於第一次通盤檢討時為住宅區,查第二次檢討書、圖,並未載明變更,故應為計畫書圖繪製之錯誤,故訂正以符合原計畫。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2831麻豆國小東北側街廓住宅區附帶條件: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0.38綠地附帶條件:
土地所有權人如能提出具體可行之開發計畫,0.38一、該地面積較小,劃設細部計畫公共設施效益不高。
- 二、土地由公共設施用地變更迄今,仍未按附帶條件規定辦理,以致無法開發。
- 三、經召開開發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得另案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專案變更。協調會議,土地所有權人意見仍難以整合。
- 四、為解決細部計畫發佈實施後,公共設施未開闢前發照建築困難,變更附帶條件規定。
2932零工13北側農業區0.14宗教專用區0.14一、保濟寺為合法登記有案之寺廟,配合現況及使用目的予以變更為宗教專用區。
- 二、變更範圍土地均為保濟寺所有,1.變更範圍地號麻豆段二六五。
2.依「台南縣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回饋標準辦理。建議本案原則同意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與台南縣政府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同意依附帶條件規定辦理,納入計畫書內載明,否則維持原計畫。
3033本計畫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因應本次檢討新劃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需求,並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都市計畫法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台南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建築退縮規定與停車位劃設標準」等相關法令規定之增、修訂,修訂原計畫土地使用詳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前後對照表。
分區管制要點。
3134本計畫區未訂定-增訂都市防災計畫-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將防災規劃納入考量,並明確指出防災路線、避難場所等,以加強保障居民生活安全。併審查意見(四)辦理。
註:本計畫凡本次通盤檢討未指明變更部分,均應以原有計畫為準。
(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前後對照表部分:
編號原條文修正條文修正理由專案小組審查意見
-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之。一、本要點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定之。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之修正,修正法源依據。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住宅區之建蔽率容積率之規定如左:
項目最高建蔽率(%)容積率(%)第(一)種住宅區六0一六0第(二)種住宅區六0二00第(三)種住宅區六0一八0
- 二、住宅區之建蔽率容積率之規定如左:
項目最高建蔽率(%)容積率(%)第(一)種住宅區六0一六0第(二)種住宅區六0二00第(三)種住宅區六0一八0依原條文。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00。三、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三00。依原條文。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四、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七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一0。四、工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七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一0。依原條文。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五、保存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六0。五、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六0。為配合特定目的之使用及統一名稱修正。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六、農會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0。六、農會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0。依原條文。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七、醫療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八0。七、醫療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八0。依原條文。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八、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0。八、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0。依原條文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九、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0,國中(小)之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0,高中(職)之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00。九、學校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0,國中(小)之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五0,高中(職)之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00。依原條文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十、零售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0。十、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0。為統一名稱修正。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十、批發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0,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二0。刪除為統一名稱,併第十條規定。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五、私立黎明中學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00。十一、文教區(供私立黎明中學使用)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00。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5案。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六、貨物轉運中心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00。十二、客貨運轉運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00。
配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8案。配合變更明細表第18案之決議,已無「客貨運轉運專用區」之劃設,爰建議予以刪除。
十二、凡建築基地為完整之街廓或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並依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者,得依第七點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一)基地有一面臨接寬度在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其臨接長度在二十五公尺以上或達周界總長度五分之一以上者。
(二)基地面積在商業區為一、000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機關用地為一、五00平方公尺以上者。刪除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三、依第十二點規定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A)按左列核計,但不得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二十:F△A=S·IA:基地面積S: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I:鼓勵係數依左列規定計算:
1商業區:I=2.89AS/-1.02住宅區、機關用地:I=2.04AS/-1.0前項所列開放空間有效總面積之定義與計算標準依內政部訂頒「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綜合設計獎勵辦法」之規定。刪除。
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八、依第十二點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之建築基地,其面臨道路為二十公尺以上,且基地面刪除。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積在商業區為一、五00平方公尺以上,在住宅區、機關用地為二、000平方公尺以上者,其所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FA)得依第七點規定核算之增加樓地板面積乘以百分之一百二十五。
十三、為加速工業區之開發,凡市地重劃開發之工業區,得依下列規定放寬使用強度。
開發時程建蔽率增加值容積率增加值備註三年內5%10%五年內--5%本項係以市地重劃登記完成日起算,距投資人申請建造執照掛號之時間。
為加速工業區市地重範圍之開發。建議刪除。
俟市地重劃完成後,視實際開發狀況,再予以考量。
十四、建築線退縮規定(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一、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表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住宅區商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建築。一、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不得設置圍牆,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二、如屬角地,得擇一面臨道路退縮建築。
工業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二公尺。
公共設施用地及公用事業設施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五公尺,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一、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二、如有特殊情形者,得由縣府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決定。
依「台南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建築退縮規定與停車位劃設標準」增列條文。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前項所稱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尚未配地之地區,係指「台南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建築退縮規定與停車位劃設標準」發布實施日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
(二)前項以外地區,其退縮建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分區及用地別退縮建築規定備註住宅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一、五00平方公尺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或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八一條規定辦理。一、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二、如屬角地,得擇一面臨道路退縮建築。
商業區申請建築基地面積達一、000平方公尺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四公尺建築,或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八一條規定辦理。一、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
- 二、如屬角地,得擇一面臨道路退縮建築。
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21十五、停車空間劃設標準(一)於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及一、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強度使用之整體開發地區,其住宅區、商業區之停車空間應依下表規定辦理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報台南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從其規定。
總樓地板面積停車位設置標準一五0平方公尺以下(含一五0平方公尺)免設停車位超過一五0平方公尺至二五0平方公尺設置一部超過二五0平方公尺至四00平方公尺設置二部超過四00平方公尺至五五0平方公尺設置三部超過五五0平方公尺,每增加一五0平方公尺,增設一部。
依「台南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建築退縮規定與停車位劃設標準」增列條文。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前項所稱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尚未配地之地區,係指「台南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建築退縮規定與停車位劃設標準」發布實施日之前尚未開始進行土地分配作業之地區。
(二)前項以外地區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
(三)本條總樓地板面積計算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
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22十七、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境。十六、建築基地內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境。一、條次調整。
- 二、依原條文。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十七、本計畫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一、條次調整。
- 二、文詞修正。建議照縣府核議意見通過。
(九)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部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建議事項陳情理由台南縣政府建議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備註逕1梁桂珠南勢段363、349、362、383號原先規劃為綠帶,望能檢討改變。變更為住宅區擬未便採納。
理由:
屬溝渠周邊土地,按地形仍宜做綠帶使用。建議照縣府建議意見,未變採納。
逕2莊李金鳳君台南縣麻豆鎮大山腳段176-1、176-4、176-5、176-6等地號土地1.陳情人土地被劃定為公兒六用地,面積僅0.2公頃,面積小政府又無力徵收,建請同意變更為原使用分區-住宅區。
2.上述陳情案若未能採行,則建請變更該公兒六用地為原使用分區-住宅區,陳情人同意提供該段1.陳情人所有旨揭土地,前都市計畫變更為公兒六用地,迄今已20餘年,政府仍未能徵收開發,使所有人無法作正常使用,嚴重損及所有人的權利,謹請將該土地變更為原使用分區,以利土地開發利用及維護所有權人權益。
2.本陳情案經縣都委會第191次會議審議,認為計畫區內公兒面積依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尚有不足未變採納。本次檢討中何擬未便採納。
理由:
查僅176-5地號為公園用地;另計畫區內公兒面積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所訂標準尚有不足,且擬變更土地未盡完整,恐影響周邊土地使用。為維持既有都市計畫住宅社區之完整性,避免任意擴張蔓延,及維護公兒用地之功能,爰建議照縣府建議意見,未便採納。
176-3地號相等面積為公兒用地取代原設公兒六土地。以縣都委會決議通過變更本鎮鎮有的公園用地(公四)及(公六)為文教用地,上述兩公園面積共計1.62公頃設施完善,深具休閒運動功能,實為民眾正面休憩的好場所,如此變更使用後,民眾將失去自由進出使用的機會,檢討既言公兒面積不足這樣的變更實有違常理,且剝奪了鎮民需求。
3.政府財源擷据,尤其是基層鄉鎮公所,確實無財源能力徵收都市計畫內之公共設施用地。
因此私有地被編訂為公共設施用地,該土地所有權人及被剝奪土地正常使用權利,而且所編定的公設地,對地方無實質意義,建請儘量變更公有地為公設地,將未能徵收之私有地變更回原使用分區。
逕3國立曾文高及農工職業學校麻豆鎮文正段30、62地號土地建議陳情土地由農業區變更為學校用地。1.本校以95年9月5日曾農工總字第0950003149號函復台南縣政府,說明文正段30地號土地作為垃圾場及資源回收,文正段62地號土地作為童子軍營教學使用。
2.若本校因麻豆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而損失上開二筆土地,勢必嚴重影響教學環境空氣品質與衛生。亦面臨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6案。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6案,未便採納。
教學場所不足,而讓學子受教權益蒙受重大損失。
逕4林啟俊麻豆鎮興國段587、587-1、588、588-1、589、651地號等土地為農業區,但緊臨土地為住宅區,又住宅區使用率以全區都市計畫計算,未能反應土地附近之住宅發展狀況。變更農業區為住宅區。擬未便採納。
理由:
本次通盤檢討計畫人口數未調整且住宅區使用率僅63%,尚無增加住宅區之需求。經縣府列席專案小組審查會代表查核,該陳情基地僅一邊鄰接住宅區,其餘仍為農業區,又依據縣府建議意見說明,爰本案建議未便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