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571-審議事項-第2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配合中正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第二次變更)復議案」。
會議紀錄id
MOIO6571
案件id
n11qwu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配合中正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第二次變更)案,業經本會95年11月28日第647次會審議完竣,並經內政部96年2月26日台內中營字第0960016335號函核定,轉請桃園縣政府依法發布實施在案,嗣經該府對前揭變更案內之「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第1案」,因都市計畫之劃設,致使土地狹長且深度不足,日後出入困難,無法建築使用,認為有復議之必要,故以96年3月23日府城鄉字第0960094530號函檢送復議書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82條。
- 三、復議位置:詳復議計畫書。
- 四、復議理由及內容:詳復議計畫書。
決議
- 決議:本案原則准照桃園縣政府復議案通過,惟請桃園縣政府參考會中委員所提意見及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書面意見【詳附件】,修正復議計畫書後,重新補辦公開展覽,如公開展覽期間無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請該府併本會第647次會決議,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否則再提會討論。
【附件】召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57次會議:第2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配合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第二次變更)復議案」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之書面意見茲因本日(96.4.24)適逢本局辦理「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工程(中正機場以北蘆竹鄉非都市2路段)用地取得協議會議」,故不克與會,謹以書面資料陳述本局意見如次,請卓參。
1.本局所規劃用地範圍係依捷運建設用地需求劃設,地主陳情之住宅區畸零地並非因捷運用地造成(詳本局第647次委員會議研析意見)。
2.鑒於地主係逕向貴委員會陳情將該等土地納入本計畫捷運用地範圍,本局尊重貴委員會及內政部營建署之專業考量,並將依貴委員會決議辦理。
「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配合中正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第二次變更)案」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表編號申請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研析意見本會95年11月28日第647次會決議鍾添梁鍾添相鍾添龍鍾添隆鍾添結鍾魏桂蘭住址:中壢市新生路379號電話:
中壢市興南段公坡小段603-1地號土地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陳請將土地所有權人等坐落中壢市興南段公坡小段603-1地號土地納入捷運A21號車站用地範圍內。1.據悉「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配合中正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第二次變更)」案,刻正於貴署審議中,爰向貴署提出陳請。
2.陳請人等旨揭地號土地,依桃園縣政府核發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為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內之住宅區,惟因都市計畫之劃設,致使該等土地狹長且深度不足,日後不僅出入困難(唯一出入口為面向目前已開闢完成之高鐵聯外道路-中壢至青埔40米連外道路),爾後亦無法建築使用,也無法與面臨環北路前排建築用地合併使用之可能。
3.陳請貴署基於民眾權益考量,於都市計畫規劃過程中,能儘量朝向對土地所有權人損害最小之方式為之,懇請於本次變更案中,同意將前揭土地納入捷運A21號車站用地範圍內,並減少土地所有權人之損失。1.陳情人等所指中壢市興南段公坡小段603-1地號土地目前為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內之住宅區,為桃園縣政府於民國72年4月26日發布實施「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通盤檢討)案」所變更之內容。
2.民國93年間,為配合中正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A21車站設置,高鐵局選擇旨揭地號北側農業區土地為捷運車站用地,並辦理本案第一次都市計畫個案變更,未影響旨揭地號原計畫之住宅區使用。
3.本案本次辦理之第二次變更係因檢討A21車站位置,調整車站用地範圍北移,無使用車站南側用地之需求。
本案據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列席代表說明未影響旨揭地號原計畫之住宅區使用,且無使用該地之需求,故未便採納。
「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配合中正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第二次變更)案」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表編號申請人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研析意見本會95年11月28日第647次會決議鍾添梁鍾添相鍾添龍鍾添隆鍾添結鍾魏桂蘭住址:中壢市新生路379號電話:
中壢市興南段公坡小段603-1地號土地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權益,陳請將土地所有權人等坐落中壢市興南段公坡小段603-1地號土地納入捷運A21號車站用地範圍內。1.據悉「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配合中正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第二次變更)」案,刻正於貴署審議中,爰向貴署提出陳請。
2.陳請人等旨揭地號土地,依桃園縣政府核發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為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內之住宅區,惟因都市計畫之劃設,致使該等土地狹長且深度不足,日後不僅出入困難(唯一出入口為面向目前已開闢完成之高鐵聯外道路-中壢至青埔40米連外道路),爾後亦無法建築使用,也無法與面臨環北路前排建築用地合併使用之可能。
3.陳請貴署基於民眾權益考量,於都市計畫規劃過程中,能儘量朝向對土地所有權人損害最小之方式為之,懇請於本次變更案中,同意將前揭土地納入捷運A21號車站用地範圍內,並減少土地所有權人之損失。1.陳情人等所指中壢市興南段公坡小段603-1地號土地目前為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內之住宅區,為桃園縣政府於民國72年4月26日發布實施「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通盤檢討)案」所變更之內容。
2.民國93年間,為配合中正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建設計畫A21車站設置,高鐵局選擇旨揭地號北側農業區土地為捷運車站用地,並辦理本案第一次都市計畫個案變更,未影響旨揭地號原計畫之住宅區使用。
3.本案本次辦理之第二次變更係因檢討A21車站位置,調整車站用地範圍北移,無使用車站南側用地之需求。
本案據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列席代表說明未影響旨揭地號原計畫之住宅區使用,且無使用該地之需求,故未便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