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581-審議事項-第7案:內政部逕為「變更高速公路員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及零星工業區為變電所用地)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6581
案件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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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說明
- 說明:一、經濟部91年4月26日經授營字第09120235110號函為配合行政院核定之「台電第六輸變電計畫」需要,爰依「配合國家重大公共建設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申請由內政部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並檢送計畫書圖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暨第2項。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91年6月3日起至91年7月2日止,分別於彰化縣政府及埔心鄉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30天,並於91年6月20日,假埔心鄉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91年6月3、4、5日台灣時報合計3日公告完竣。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台灣電力公司91年8月2日電供字第9107-6955號函)。
- 七、案經本會91年8月13日第540次會議決議略以:
「一、本案因案情複雜,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及赴現場勘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經簽奉核可,由本會辛前委員晚教、翁前委員金山、何前委員東波、周委員志龍、彭委員光輝、汪前委員桂生、黃前委員光輝等七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辛前委員晚教擔任召集人。
- 八、復經本會專案小組91年9月3日召開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後,提經本會91年10月8日第544次會議決議略以:「
- 一、本案除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二),因涉及台電公司內部所訂通案性變電所用地勘選原則,應予刪除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辦理。
- 二、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15日內妥與彰化縣政府、埔心鄉公所、當地地方意見領袖及社區居民代表溝通協調適當之替代方案,並儘速將協調確定之替代方案送請本部再提會報告,先行取得共識,以利行政院核定『第六輸變電計畫』建設之推動。
- 三、埔心鄉反變電所團結委員會91年9月13日埔自字第091091301號函陳情有關台灣電力公司擬於埔心鄉芎蕉村興建變電所事宜,請取消該變電所之設立,並擇偏僻處所設置,以撫民心乙案,併決議文一辦理。」。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91年9月3日會議審查意見
- 一、為因應彰化地區快速發展所致用電量激增、穩定埔心鄉地區供電量與供電品質,以及未來實際發展需要,埔心鄉增設變電所有其必要,惟基於左列各點理由,本案變電所基地位置應予緩議,並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另覓適當地點,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一)新設變電所用地之選擇,因屬區域性設施,其區位條件應有其彈性,本案基地區位並非無可替代。
(二)本案變電所選定之基地條件(如基地規模、最小寬度及深度、面臨道路寬度),缺乏明確客觀具說服力之勘選原則,如面臨道路寬度應考量計畫道路,而非考量現有道路。
(三)過半數彰化縣立法委員、埔心鄉鄉長、芎蕉村村長及大多數民眾均強烈表達反對本案基地設置變電所,如繼續推動本案,將造成社會成本增加及資源浪費。
- 二、有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另覓適當地點時,建議應依左列各點事項辦理,以利國家建設之推動及避免不必要之資源浪費。
(一)有關變電所選定之基地條件(如基地規模、最小寬度及深度、臨面道路寬度),應有更明確客觀具說服力之勘選原則,並應公告週知。
(二)為達成計畫之可欲性,應針對工程技術、財務計畫(包括購地成本、管線設施等)、政治及社會(民眾可接受度)方面可行性綜合評估考量。
(三)應主動積極邀請民眾參觀相關變電所,經由實地設施參觀,減少民眾對變電所易產生負面影響之疑慮。
(四)在評選變電所地點之過程中,應邀請埔心鄉當地地方意見領袖及社區居民代表共同參與,以使決策透明化,並杜紛爭。
- 三、本案變電所用地之區位條件及對都市景觀、環境影響、與未來都市發展等事項,係屬本會審議權責,至於申請變更都市計畫前台電公司辦理變電所用地取得過程,是否涉及利益輸送或其他不法行為之陳情事項,非屬本會權責,應另請相關檢調單位處理。
- 四、建議事項:配合行政院核定之「第六輸變電計畫」,提供埔心鄉穩定供電量及供電品質,埔心鄉公所對於該鄉未來發展應有前瞻性之構想及規劃,以利未來都市之發展。
- 五、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立法委員游月霞辦公室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九一霞北字第○四七號函轉彰化縣埔心鄉芎蕉村民反對將該村員鹿路五段八十一、八十五號等附近地區被劃定為變電所,地處該村住戶密集地區,村民唯恐高壓變電所產生之輻射電波危害人體健康,禍遺子孫,故予以反對,並請依據該村村民陳情,審慎處理,俾免引起不必要之抗爭乙案。併審查意見
- 一、二。
二埔心鄉芎蕉村辦公處九十一年八月九日(九一)心鄉芎蕉字第○九三號函陳情1台灣電力公司總營運處雖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五日會同有關單位勘查1028、1038地號情形,但如今兩處用地已成為人口稠密之住宅區,不適合再設置變電所,敬請派員複勘。2台電公司尋求設立變電所用地曝光,地方各界一致堅決反對(經91.6.20、91.7.1、91.7.8三次說明會,地方仍一致表達堅決反對設立之立場不變)3陳情台電公司審慎評估考慮另覓其他人口稀少地區充為變電所用地,如執意孤行,為保衛家園並保留給後代子孫一塊淨土,全村村民勢必抗爭到底乙案,併審查意見
- 一、二。
三立法委員江昭儀及當地芎蕉村民等列席本會陳訴台電公司在選地併審查意見過程不具客觀性,未公開透明,購地價格過高,有利益輸送之嫌疑,所選之變電所區位不當,位於主要道路旁,影響都市入口景觀及未來發展性,村民不反對在埔心鄉設變電所,但希望能公開透明重新選地設置變電所等意見一案。一、二。
- 六、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附表。
附表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工程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一埔心鄉芎蕉村辦公處91.06.25(九一)心鄉芎蕉字第○七一號函,村長:
黃世寶、社區理事長:林條其。
彰化縣政府91.07.12府城計字第○九一○一二九○○八○號函,轉陳埔心鄉芎蕉村辦公處,公展期間聯名(632人)陳情書資料。因地處芎蕉村住戶密集地區,變電所高壓電產生輻射電波、對人體產生危害、移禍後代子孫、村民甚為惶恐、堅決反對設立。建議台電公司尋求人煙稀少之地區設立。一、埔心鄉地區近年來民生用電遽增,且鄰近變電所負載均已偏高,亟需興建舊館一次配電變電所加入系統運轉,以紓解該地區供電壓力並提升供電品質。該變電所屬本公司「第六輸變電計畫」分項工程之一,為行政院核定、列管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
- 二、變電所之設置,係為服務地區用電需要其位置愈近負載中心愈理想,若設在郊區則遠離負載中心影響供電品質,且不符合經濟效益。
- 三、本案於八十七年公開徵選用地時,該辦公處曾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以申請書表示本公司會勘土地中,霖鳳段九九九地號人口稠密,村民反對設置,而其他會勘土地,霖鳳段一○二八、一○三八地號土地,人口較稀少,該村村民絕對贊成設置,經查本案設置地點霖鳳段一○二七地號等土地,即與前述絕對贊成設置土地相毗鄰,爰本案評估設置地點時,已考量該辦公處意見,選擇人口較稀少之地點設置。
- 四、本變電所係採屋內式設計,有關設備安全諸如消防設施、噪音防制、電磁場強度等均能達到國家標準規定以上之要求,因線路以地下電纜引接故不影響地區景觀且無輻射電波及無污染質存在,不致危及居民健康居住安全;本公司並致力加強變電所的綠化及美化,以求與鄰近景觀調和務使不對鄰居有影響,成為居民的好鄰居。併審查意見
- 一、二,同意採納陳情人建議事項。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工程單位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二埔心鄉公所91.07.02心鄉建字第○九一○○○六四六七號函。埔心鄉公所91.07.08召開陳情座談會埔心鄉各界一致堅決反對在預定地設立變電所。內政部未來召開審查變更為變電所案將邀請縣轄各位立法委員列席參加表達關心反對。同第一案研析意見。各相關立法委員已列席本會說明表達反對立場。
三埔心鄉公所91.07.10心鄉建字第○九一○○○六五四一號函,函轉鄉民代表會第十六屆第十五次臨時會決議案。勿將變電所設於本鄉芎蕉村員鹿路邊。同陳情理由。同第一案研析意見。併審查意見
- 一、二,同意採納陳情人建議事項。
】
- 九、經濟部92年3月18日經授營字第09220284470號函敘明,經檢討其他替代方案仍以原擬變更都市計畫案最適當,請再提本會審議,並經本部92年4月17日台內營字第0920004610號函復該部說明三略以:「有關前開決議本案變電所基地位置應予緩議之理由,如經貴部評估確已消失及基地區位無可替代者,請貴部再補充相關書面資料,俾利安排本都委會繼續審議相關事宜。」。
- 十、復經經濟部93年2月25日經授營字第09320282770號函略以:「經檢討評估變電所基地區位為無可替代,請再提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及經濟部93年3月10日經授營字第09320283420號函說明二略以:「本案台電公司自92年5月9日以來即積極拜會彰化縣政府、埔心鄉公所、鄉民代表、村長、地方意見領袖及立法委員等尋求支持本案,大部分受訪者均表示支持國家重大建設,惟受少數當地居民反對亦需反映民意。」到部,提經本會93年4月27日第584次會議審決略以:「
- 一、有關本會91年10月8日第544次會議審決本案變電所基地位置應予緩議之左列二項理由尚未釐清,且本案屬行政院核定之『台電第六輸變電計畫』,為避免民眾抗爭造成社會成本增加與資源浪費,仍請經濟部暨所屬台灣電力公司先行就用地取得及都市計畫變更等評估其可行性,加強與彰化縣政府及當地民眾溝通協調後,重新公開甄選適當土地,如經台電公司重新公開甄選及專業評估後,仍以本案基地為最佳方案,則依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如經台電公司重新公開甄選及專業評估後,本案基地非為最佳方案,本案應維持原計畫(農業區及零星工業區),並請經濟部暨所屬台灣電力公司另依個案變更都市計畫程序辦理。
(一)新設變電所用地之選擇,因屬區域性設施,其區位條件應有其彈性,本案基地區位並非無可替代。
(二)過半數彰化縣立法委員、埔心鄉鄉長、芎蕉村村長及大多數民眾均強烈表達反對本案基地設置變電所,如繼續推動本案,將造成社會成本增加及資源浪費。
- 二、立法委員江昭儀、立法委員魏明谷助理、立法委員卓伯源助理、埔心鄉公所主任秘書、埔心鄉民代表及相關民眾列席本會說明,台電公司在選地過程未公開透明,購地價格過高,有利益輸送之嫌疑,變電所區位非無可取代,反對本案基地設置變電所用地,請台電公司另覓其他具體可行方案等意見乙節,併決議文一辦理。」。
十一、案經經濟部96年2月13日經授營字第09620352500號函及96年3月28日經授營字第09620354590號函敘明經重新辦理2次用地甄選,結果無人應徵,以及檢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因前開本會93年4月27日第584次會議決議文,並未包括上開情形,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一、本案基於下列各點理由,應維持原計畫農業區及零星工業區,並請經濟部暨所屬台電公司以更新或擴建鄰近既設變電所變電設施容量,或另覓適當地點興建變電所,以因應未來供電需求。
(一)新設變電所用地之選擇,因屬區域性設施,其區位條件應有其彈性,本案基地區位並非無可替代,且不宜以公開甄選土地無人應徵,作為本案變電所無可取代之理由。
(二)埔心鄉鄉長、部分彰化縣議員、立法院楊委員宗哲、立法院林委員重謨、立法院江委員昭儀及多數當地鄉親代表列席本會說明,因本案基地位於彰化縣中心位置,鄰近醫療教育及人口密集地區,影響地區發展,且埔心鄉用電量不高,台電公司與當地民眾未充分溝通協調,本案如強行通過將增加社會成本等,表達反對本案基地設置變電所之意見。
此外,埔心鄉鄉長明確表示未來埔心鄉地區如缺電將由其負起全部責任,如繼續推動本案,將造成社會成本增加及資源浪費。
- 二、據彰化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為因應經濟發展所致用電量增加,未來增設變電所有其必要,惟仍請台電公司繼續加強溝通協調,以避免增加社會成本...」,未來如需另覓適當地點興建變電所時,請彰化縣政府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與埔心鄉公所、當地地方意見領袖及社區居民代表溝通協調適當之替代方案後,納入該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內整體考量,或由彰化縣政府依都市計畫個案變更方式辦理。
- 三、建議事項:
(一)有關埔心鄉地區實際供電情形與用電需求,仍請台電公司向埔心鄉公所妥予說明。
(二)台電公司對於未來新設之變電所,如有適當之回饋措施,應主動提供相關說明,以減少抗爭。至於變電所興建所產生電磁波與居家環境之關係,請台電公司補充電磁波與空間區位之圖表說明,作為後續相關案件推動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