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581-審議事項-第3案:台中縣政府函為「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部分環保設施專用區為乙種工業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6581
案件id
xlIZ4h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6年2月12日第34屆第1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中縣政府96年4月3日府建城字第0960091701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查台中港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略以:「環保設施專用區限供工業區處理其本身廢棄物、污水或其他環保相關設施使用,並應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請補充說明本計畫「環保設施專用區」之劃設目的,目前計畫區內環保設施專用區之土地使用現況,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又據台中縣政府列席本會代表說明本案變更後剩餘之環保設施專用區足夠供應鄰近工業區處理廢棄物、污水使用之需,且無後續開發興建指定建築線之問題,請將上開相關說明納入計畫中敘明,以利查考。
- 二、本案變更範圍毗鄰工業區(工【乙】十三,面積約8.5878公頃),其開發行為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法」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者,應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 三、本案係因應地方經濟發展、產業轉型、技術升級及開發時程緊迫等需求,變更部分環保設施專用區為乙種工業區,爰除供工業相關設施使用外,不得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第2項第4款規定申請作「一般商業設施」使用,並請納入計畫書中載明,以利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