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601-審議事項-第1案:金門縣政府函為「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配合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營區調整)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6601
案件id
jWeBjw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查本案係本會專案小組審查「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期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逕向本部所提建議案件,案經本會95年5月2日第632次會議決議略以:「…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旨案之意見略以:「配合軍方營區解編列入變更保留案件。」在案。
- 二、嗣准金門縣政府96年4月24日府建都字第0960017146號函略以:「查地區軍方營區解編變更保留部分,因資料凌亂等因素,致使案情極為複雜,無法於短期內完成資料整理,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業已編列預算欲改建房舍,倘案俟軍方完成資料整理,恐曠日費時,將嚴重影響該署預算執行,爰建請先行提會討論」到部。
- 三、復因行政院海岸巡防署96年5月29日署後營字第0960007333號函敘明該項工程為該署列管重大公共建設,攸關該署海巡任務遂行,時程上有其時效迫切性,並建請協助提請本會最近1次會議審議,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金門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計畫書第5頁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請適度增列本案之變更理由,以利查考。
- 二、據金門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計畫原規劃草案變更範圍界線係依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管有之土地為範圍,因而造成變更後有部分畸零之公園用地無法有效利用,爰建議將上開畸零之公園用地併入鄰近土地使用分區予以調整變更,以杜爭議乙節,原則同意,並請依本案決議事項五補辦公開展覽,以資適法。
- 三、本案係主要計畫之變更,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5條之規定,將計畫書第9頁有關「事業及財務計畫」修正為「實施進度及經費」,以資妥適。
- 四、考量本案基地狹長且地形特殊,為利土地規劃及利用,爰同意依照金門縣政府列席代表之說明與建議,將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三「退縮標準:新(改)建時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六公尺建築,…」修正為「退縮標準:新(改)建時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三公尺建築,…」。
- 五、本案係本會審議「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期間逕向本部所提建議案件,為避免影響人民權益,請金門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