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611-審議事項-第2案:彰化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污水處理廠用地)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6611
案件id
EJt90T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彰化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4年10月14日第165次及95年10月5日第172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彰化縣政府96年1月9日府建城字第0960006682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前提經本會96年2月6日第652次會議決議:「本案因涉及污水處理廠用地合理規模、區位適宜性、財務計畫可行性等因素尚待釐清,案情複雜,爰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審查,研提具體審查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在案。
- 七、本案專案小組成員為歐陽委員嶠暉、林委員俊興、洪委員啟東、賴委員碧瑩、孫委員寶鉅等,並由歐陽委員嶠暉擔任召集人,於96年3月16日、6月22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復因歐陽委員嶠暉即將於96年6月30日屆滿第四年聘期,為避免影響本案之辦理時程及地方重大建設之期程,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通過,請彰化縣政府將該府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研擬辦理情形及補充資料(詳附件摘錄)適度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並退請彰化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彰化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研擬辦理情形及補充資料中,有關擬再增加變更範圍西側部分農業區(彰化縣花壇鄉口庄段166-1、385等地號之部分用地)為污水處理廠用地(面積0.01公頃),乙節,據彰化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係為使本案污水處理廠用地污水排放管順利銜接花壇排水,原則同意,惟請彰化縣政府正式函文報部,以利查考。
- 二、前開增加變更範圍部分,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為避免影響人民權益,請彰化縣政府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附件】「變更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污水處理廠用地)案」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綜理表審查意見處理情形
-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研擬有關不同都市規模之每人每日污水量推估建議值,及小型污水處理廠處理單元標準化計畫之平面配置參考示意圖等資料顯示,本案考量以現有居住及未來預估人口、污水處理廠日平均處理量、公有土地優先使用、減少佔地面積節省徵收土地經費等原則,以原規劃草案內之國有土地(彰化縣花壇鄉口庄段166地號)加上毗鄰狹長零星之私有地(彰化縣花壇鄉口庄段165及167地號),以臨接既成道路形成完整區塊為變更範圍,面積約0.74公頃,並請彰化縣政府以長時間曝氣法研擬污水處理廠用地規劃配置示意圖,以供審議之參考。1.有關本案之變更範圍,詳見【參、變更範圍及面積】(p2)。
2.有關本案之污水處理廠用地規劃配置示意圖,詳見圖八所示(p16)。
- 二、本案計畫書草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載明本污水處理廠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惟污水處理廠用地大部分為平面使用,爰建議將本污水處理廠用地之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50%,容積率修正為不得大於100%。遵照辦理,詳見【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p21)。
- 三、配合上開方案之規劃內容,研擬適當之事業及財務計畫表,另原計畫書草案有關經費來源載明「由中央全額補助污水處理廠工程用地徵收費及建設費」乙節,請配合「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或其他相關之法令規定修正,以資妥適。遵照辦理,詳見【玖、事業及財務計畫】(p21)。
表三變更內容綜理表變更內容編號變更位置原計畫新計畫變更理由備註一花壇排水東側之農業區農業區(0.75公頃)污水處理廠用地(0.75公頃)目前花壇鄉尚未建置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之相關管線及處理設施,本案依循「彰化縣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案及「彰化縣花壇鄉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案之指導,於花壇鄉設置污水處理廠,俾將本區內污水收集處理之後再予以放流,達到降低河川水域污染源,改善居住環境,淨化河川、增進水資源保護及利用之目的,並藉以提升居民生活環境品質。
註:表內面積僅供參考,實際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圖九變更計畫示意圖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污水處理廠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00%,並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10公尺建築,建築線2公尺範圍內需留設無遮簷人行通路,不得設置圍籬。如有設置圍牆之必要者,圍牆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退縮建築之空地應植栽綠化,但得計入法定空地,退縮建築後免再依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之騎樓設置標準之規定留設法定騎樓。
玖、事業及財務計畫
- 一、經費項目依據「彰化縣花壇鄉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報告書中所示財務計畫,本次個案變更預估開發經費包括用地取得經費及工程建設經費二項,總經費約為新台幣2億5千4百萬元。
- 二、經費來源依據行政院頒布之「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95年1月24日修正)」及「內政部營建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下水道建設計畫作業要點」,民國93-95年彰化縣屬第三級補助比例,由中央補助污水處理廠工程用地徵收費及建設費,最高補助比例為98%。因此本案於完成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後,將請彰化縣政府協助併同「彰化縣花壇鄉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報告」報請內政部核定實施計畫,以為中央單位覈實補助之依據。
表五為事業及財務計畫表。
表五事業及財務計畫表公共設施項目污水處理廠用地備註面積(公頃)0.75徵購市地重劃獎勵投資土地取得方式撥用 3土地徵購費及地上物補償費6,070整地費--工程費248,040開發經費(仟元)合計254,110主辦單位彰化縣政府徵購勘測設計依工程設計進度完成預定完成期限施工依工程設計進度完成附註1.本表所列開闢經費及預定完成期限得視主辦單位財務狀況酌予調整。
2.用地徵收費應以徵收當時之土地權屬及公告現值為準。
3.表內面積僅供參考,實際面積應以依據核定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本案為配合「彰化縣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及「彰化縣花壇鄉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案,擬於花壇鄉設置污水處理廠,俾將區域內污水收集處理後再予放流,以達到降低河川水域污染,改善居住環境品質,固有其需要;惟因彰化縣政府所提之原規劃草案,變更農業區為污水處理廠用地面積達1.98公頃,考量該污水處理廠服務範圍現有居住人口成長緩慢、土地使用強度不高、政府財政拮据等因素,本案污水處理廠用地目前尚不宜規劃使用大面積土地,將來若因人口大量成長或產業快速發展,致使污水處理廠之規模不敷使用時,再依據實際需求適量予以擴大污水處理廠之面積與規模。
爰本案建議請彰化縣政府依下列各點意見辦理,並修正相關書圖資料報部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研擬有關不同都市規模之每人每日污水量推估建議值,及小型污水處理廠處理單元標準化計畫之平面配置參考示意圖等資料顯示,本案考量以現有居住及未來預估人口、污水處理廠日平均處理量、公有土地優先使用、減少佔地面積節省徵收土地經費等原則,以原規劃草案內之國有土地(彰化縣花壇鄉口庄段166地號)加上毗鄰狹長零星之私有地(彰化縣花壇鄉口庄段165及167地號),以臨接既成道路形成完整區塊為變更範圍,面積約0.74公頃,並請彰化縣政府以長時間曝氣法研擬污水處理廠用地規劃配置示意圖,以供審議之參考。
(二)本案計畫書草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載明本污水處理廠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240%,惟污水處理廠用地大部分為平面使用,爰建議將本污水處理廠用地之建蔽率修正為不得大於50%,容積率修正為不得大於100%。
(三)配合上開方案之規劃內容,研擬適當之事業及財務計畫表,另原計畫書草案有關經費來源載明「由中央全額補助污水處理廠工程用地徵收費及建設費」乙節,請配合「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或其他相關之法令規定修正,以資妥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