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631-審議事項-["第9案:內政部為「變更淡海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部分自來水事業用地為瓦斯事業專用區及綠地、瓦斯事業專用區為自來水事業用地及綠地)案」及「變更淡海新市鎮特定區第1期細部計畫
會議紀錄id
MOIO6631
案件id
np8Bx9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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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因北投溪流經原劃設之瓦斯事業專用區,屬行水區範圍,致使瓦斯事業專用區無法開發利用,為配合瓦斯事業專用區實際發展需要,並考量防汛之安全,擬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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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同法第28條及第19條第1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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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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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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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96年4月2日起至96年5月1日,分別於臺北縣政府及臺北縣淡水鎮公所公開展覽30天,並於96年4月13日上午10時於台北縣淡水鎮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中華日報96年4月2日、3日、4日(C7版)等3天公告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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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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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並退請本部營建署(新市鎮建設組)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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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本部辦理之「變更淡海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配合第2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案」,有關瓦斯專用區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規定,應依照上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之通盤檢討草案辦理。
「瓦斯事業專用區得作配合供減壓站及服務所等相關設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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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瓦斯事業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三○%,容積率不得大於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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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瓦斯事業專用區鄰接計畫道路部分,應自建築線退縮至少十公尺並植栽綠化,其自基地境界線退縮二‧五公尺並植栽綠化,其退縮部分均得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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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瓦斯事業專用區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植栽綠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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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瓦斯事業專用區之用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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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書表3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修訂綜理表之格式內容,應配合上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之格式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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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審核摘要表部分文字漏植之處,應再予以補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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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書末頁及計畫圖背面,應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第6條規定,由各該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機關(本部營建署新市鎮建設組)之業務承辦及主管人員核章,以資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