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641-審議事項-第3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配合柴頭港溪排水整治工程)」案。
會議紀錄id
MOIO6641
案件id
pc8dYV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6年5月30日第259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臺南市政府96年6月28日南市都計字第0961653536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本案擬援引之法令依據為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請檢附相關認定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計畫書「變更內容綜理表」請依下列各點修正:
(一)編號第四案變更鐵路用地為鐵路用地部分,新計畫名稱修正為「鐵路用地(兼作河川使用)」。
(二)編號第七案變更低密度住宅區為河川區部分,新計畫名稱修正為「河川區(兼作道路使用)」。
(三)其餘備註欄載明「得兼供排水使用」部分,因與新計畫使用分區性質一致,予以刪除。
- 三、請補充本案柴頭港溪整治工程計畫之斷面圖說,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並應以自然工法方式施作,同時加強該全溪沿岸之景觀與綠美化,以資妥適。
- 四、建議事項:鑒於行政院核定之「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綱要計畫」各階段之實施計畫涉及各相關縣(市)多處都市計畫之變更事宜,爰請經濟部水利署就上開計畫之整體規劃內容準備簡報資料,擇期至本會進行專案報告,俾本會委員能對上開計畫內容有全盤性之瞭解,以利後續相關變更案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