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651-審議事項-第1案:台南市政府函為「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配合鹽水污水處理廠用地變更)案」。
會議紀錄id
MOIO6651
案件id
Ca0cru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5年1月24日第248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南市政府95年3月30日南市都計字第0951651509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案經本會95年5月2日第632次會議決議:「(一)考量本案擬變更部分公園用地為污水處理廠用地(5.94公頃)之位址係坐落公園用地(公36)中間,造成原公園範圍切割劃分為2處,將不利整體公園用地規劃利用,並恐破壞毗鄰鹽水溪旁之親水綠地空間連續性,爰請台南市政府將本案污水處理場位址儘量調整至公園用地(公36)北側,經評估調整後之污水處理廠用地範圍計畫內容,請台南市政府重新辦理公開展覽程序及提該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行報部提會討論。
(二)本案再行提會討論時,請該府補充污水處理廠用地選址之具體理由、公園用地整體規劃利用及毗鄰鹽水溪旁之親水綠地空間構想計畫等圖說相關資料,以供審議之參考。」在案。
- 七、嗣經台南市政府依上開本會第632次會議決議文,重新辦理公開展覽程序及提台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6年5月30日第259次會議審議通過,爰案准台南市政府96年8月7日南市都計字第0961654145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本案依本會第632次會議決議事項「調整後之污水處理廠位置與具體理由、重新辦理公開展覽程序及提台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情形、公園用地整體規劃利用及親水綠地空間構想計畫等」,應補充辦理情形,並以對照表方式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 二、據台南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變更後將減少公園用地面積5.86公頃乙節,該府將於辦理該地區2等7號計畫道路沿線兩側土地都市規劃案,從曾文溪東側規劃約30公頃帶狀公園綠地,並循都市計畫程序辦理變更為公園用地,以達到都市計畫法第45條之規定,尚屬實情,應請該府將上開辦理情形及帶狀綠地之規劃構想,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 三、本案係由台南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自行認定為該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應補附相關證明文件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 四、本案「促進民間參與台南市鹽水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之興建、營運、移轉(BOT)計畫-可行性評估報告書」(94年9月)之內容,應納入計畫書敘明,以利查考。
- 五、本案擬設置污水處理廠計畫目標之服務人口如超過25萬人,則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應請補充本案污水處理廠服務人口數,以利查考。
- 六、本案案名修正為「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部分公園用地為污水處理廠用地、道路用地,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