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651-審議事項-第2案:內政部為「變更淡海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配合第2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6651
案件id
h4w7yc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管制要點原應配合「變更淡海新市鎮特定區主要計畫(第2次通盤檢討)案」暨「變更淡海新市鎮特定區第1期細部計畫(第1次通盤檢討)案」之相關時程辦理,然因行政院經建會及行政院函示,應將後期發展區劃出新市鎮範圍,致使淡海新市鎮特定區計畫通盤檢討作業迄今尚未定案,而現行「淡海新市鎮特定區第1期細部計畫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之使用強度、使用項目及臨道路退縮等已不符合現今淡海新市鎮發展之需求,管制要點之檢討作業確有其必要性及急迫性,為促進新市鎮之開發,擬變更管制要點部分內容。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第1項、同法第28條及第19條第1項規定辦理。
- 三、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四、公開展覽及說明會:96年3月26日起至96年4月25日,分別於臺北縣政府及臺北縣淡水鎮公所公開展覽30天,並於96年4月9日上午10時於台北縣淡水鎮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中華日報96年3月26日、27日、28日(C7版)等3天公告完竣。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5件,詳后附「變更淡海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配合第2次通盤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部分)案」公開展覽期間人民或機關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黃委員景茂(召集人)、楊委員重信、周委員志龍、賴委員碧瑩、洪委員啟東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96年6月7日、6月21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審查意見,前提本會96年7月24日第663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通過,並退請本部營建署(新市鎮建設組)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在案。
- 七、案經本部營建署(新市鎮建設組)依照修正計畫書表示,本會第663次會議審決通過之淡海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各種住宅區綠化面積率偏高,未來執行上將窒礙難行,為利於建築物配置之需要及都市設計之審查,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一、據本部營建署(新市鎮建設組)列席代表說明,本會第663次會議審決通過之淡海新市鎮特定區各種住宅區綠化面積率規定偏高,未來執行上將窒礙難行,為利於建築物配置之需要及都市設計之審查,實有調降之需要,尚屬實情,爰同意照該署列席代表所提研析意見通過(如附表),並退請本部營建署(新市鎮建設組)併同本會第663次會議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二、附表:淡海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變更內容明細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變更理由本會第663次會議決議文本部營建署(新市鎮建設組)研析意見第十五點住宅區內之法定空地應予綠化,其綠化面積率與不得小於下表之規定:
住宅區種別綠化面積率(%)第一之一種住宅區五五第二種住宅區五五第三種住宅區五○第三之一種住宅區五○第四種住宅區四五第五種住宅區四○第五之一種住宅區四○第六種住宅區四○第十四點住宅區內之法定空地應予綠化,其綠化面積率不得小於左表之規定:
住宅區種別綠化面積率(%)第一之一種住宅區五五第二種住宅區五五第三種住宅區五○第四種住宅區四五第五種住宅區四○第六種住宅區四○將第三種之一、第五種之一住宅區併入本條文中一併規範。據本部營建署(新市鎮建設組)列席代表說明,配合第2點第32目修正「綠化面積率」之定義,重新再檢討修正住宅區之綠化面積率如下,建議除原則同意該組所提下列修正意見外,其餘准照公開展覽草案通過。
- 一、第一之一種住宅區:70%。
- 二、第二種住宅區:60%。
- 三、第三種住宅區:50%。
- 四、第三之一種住宅區:70%。
- 五、第四種住宅區:60%。
- 六、第五種住宅區:60%。
- 七、第五之一種住宅區:70%。
- 八、第六種住宅區:60%。將第3-1住宅區、第5-1住宅區併入本條文中一併規範,並配合「綠化面積率」之定義,重新檢討修正如下:
- 一、第一之一種住宅區:40%。
- 二、第二種住宅區:
50%。
- 三、第三種住宅區:
50%。
- 四、第三之一種住宅區:40%。
- 五、第四種住宅區:
50%。
- 六、第五種住宅區:
50%。
- 七、第五之一種住宅區:40%。
- 八、第六種住宅區: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