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661-審議事項-第7案:台中縣政府函為「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部分保護區為學校用地,部分公園用地、機關用地為道路用地)」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6661
案件id
V9TNny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前提經本會96年7月10日第662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請台中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及重新修正都市計畫書後,再行提會討論。」(詳後附錄)在案。
- 二、案經台中縣政府96年8月17日府建城字第0960234367號函檢附依本會前開決議事項重新修正計畫書圖到部,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據台中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為因應本地區之特殊地形與地質情形,將來相關開發行為將確實進行地質鑽探並加強相關建築行為之安全維護,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中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考量新設校區附近地區疑似有潛在之斷層經過,為確保學童及教職員工之安全,本案應確實進行地質鑽探,建築物與斷層帶應保持安全距離並經地質相關技師簽證認可安全無虞後,始得准予開發建築。
- 二、本案變更範圍內部分坡度陡峭,將來於校區細部規劃時,除應符合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規定外,並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40﹪以上之地區,其面積之80﹪以上土地應維持原始地貌,不得開發利用,其餘土地得規劃作道路及綠地等設施使用。
(二)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30﹪以上未逾40﹪之地區,以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使用為限,不得建築使用。
- 三、台中縣政府依本會第662次會議決議事項之研處情形表部分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62次會議決議事項台中縣政府研議意見本會決議事項
- 一、本案擬將部分保護區(紅毛井保護區)變更為學校用地,查「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保護區係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而劃定,請就上開保護區劃設之背景因素、劃定原則、發展現況等補充說明是否已無必要劃設為保護區之理由,及就地形、地質、坡度、潛勢災害等環境敏感因素評估擬變更為學校用地之適宜性,俾供審議之參考。詳修正後計畫書P8-P11除計畫書有關「環境地質圖」、「土地利用潛力圖」、「山崩潛感圖」等應更新最近幾年之相關圖說,並補充敘明本地區近年來相關之災害史外,其餘照縣府研議意見通過。
- 二、據計畫書第4頁所載明,本案擬新設校區附近地區疑似有米粉寮坑斷層通過,請補充說明有關本案變更範圍地質鑽探資料,俾供審議之參考。詳修正後計畫書P12-P15併決議事項第一點辦理。
- 三、本案沙鹿國中遷校後,原有校區面積達4.5公頃,是否仍僅供沙鹿國小使用,請台中縣政府考量台中港遵照辦理照縣府研議意見通過。
特定區計畫現有公共設施之服務水準,將不需使用之部分校地,另案辦理或於該計畫通盤檢討中檢討變更補充其他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並請優先考量變更為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等公共設施用地。
- 四、本案僅規劃一條出入道路,惟新設校區位於山坡地且教職員及學生人數眾多,請台中縣政府考量是否應增設其他出入道路,以利教職員及學生之出入,及提供緊急救難或避難之需。因新校區東側、東南側及西南側已有既有道路可對外連通,足敷提供緊急救難或避難之需。照縣府研議意見通過。
- 五、本案擬將現有沙鹿國中遷校重建,請補充說明本計畫附近地區有關國中學區劃分關係位置圖說之情形,及教育主管機關同意遷校重建計畫之相關證明文件。詳修正後計畫書P3及P27~P30照縣府研議意見通過。
- 六、查現有沙鹿國中校區面積約3.30公頃,本案擬變更之新校區面積約4.54公頃,基於本計畫區人口成長緩慢及高齡少子女化之未來趨勢,請補充說明有關新校區細部規劃構想及校舍量體規模之合理性與必要性。詳修正後計畫書P16~P17除應依決議事項第一點及第二點辦理外,其餘照縣府研議意見通過。
- 七、本案變更內容綜理表附帶條件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第(二)點有關「12公尺計畫道路南、北兩側機關用地於申請建築時,應退縮4公尺指定牆面線建築,其中2公尺作為人行道。」乙節,因該12公尺計畫道路二側機關用地非屬本案變更範圍,建議予以刪除,如有需要,請台遵照辦理照縣府研議意見通過。
中縣政府於辦理台中港特定區計畫通盤檢討時再行考量於機關用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中增訂必要之規定,以資妥適
- 八、查本案變更部分機關用地為道路用地部分,原公開展覽草案係10公尺,經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修正為12公尺,為不影響人民權益,請台中縣政府先行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遵照辦理照縣府研議意見通過。
- 九、計畫書部分:
(一)本案計畫書審核摘要表及第9頁引據之法令依據「(二)…內政部93.1.7內授營都字第0920091111號函,認定係縣興建之重大設施。」因非屬本案變更之法令依據,建議予以刪除,如有需要,請於計畫書中適當章節內敘明或以附件方式納入計畫書中,以資妥適。
(二)計畫書第18頁事業及財務計畫表經費來源欄載明有關本案「所需經費由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列支應」乙節,因有關國中用地及道路用地之興闢係屬地方權責,請補充說明上開經費是否業已取得相關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並檢附相關之證明文件;否則為避免引起爭議,建議修正為「所需經費由縣政府編列預算或由中央政府補助支應」,以資妥適遵照辦理照縣府研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