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681-審議事項-第3案:桃園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為工商綜合專用區、生態綠地)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6681
案件id
FiaFku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2年1月20日第14屆第7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桃園縣政府92年2月20日府城鄉字第0920035775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錢前委員學陶(召集人)、郭前委員瓊瑩、彭委員光輝、汪前委員桂生、黃前委員光輝及林前委員大煜等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92月3日6日召開專案小組審查會議完竣,研獲初步審查意見,經提本會92年3月18日第555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桃園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略)...。」,並經本部92年4月3日內授營都字第0920085617號函請桃園縣政府依上開會議決議文辦理後再行報內政部核定在案。
- 七、案准桃園縣政府96年9月27日府城鄉字第0960316072號函報本計畫案核定到部,因該府函稱:本案原開發人為「掬水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業於95年9月1日經經濟部工商綜合區審議委員會第59次委員會議,同意變更接續開發人為「掬水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經查涉及本計畫案開發主體變更事宜,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查目前經濟部已推薦申請開發之工商綜合專用區約47處,實際開發營運者僅約2至3處,均有面臨虧損營運之情形,且本會近年來亦審議多件地方政府報請變更工商綜合專用區恢復為原使用分區之案件,故本案擬變更為工商綜合專用區,雖前經本會92年3月18日第555次會議審決在案,惟目前是否仍有市場需求及有無繼續開發之必要,有待釐清。是以,本案請桃園縣政府依下列各點研提補充圖說資料後,再行提會討論。
- 一、桃園地區目前已有10處工商綜合專用區(非都市土地4處、都市土地6處),實際營運2處,請補充說明未來本案開發後有無市場性及營運與財務計畫之可行性。
- 二、本案開發主體由原開發人為「掬水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掬水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補充說明是否影響未來工商綜合區開發事宜。
- 三、本案應捐贈現金、必要性服務設施用地及生態綠地等相關回饋事項,為確保開發單位與桃園縣政府之權利與義務,應請開發單位應於本主要計畫案核定前與桃園縣政府簽訂協議書,具結保證依自行整體開發計畫訂定之時程開發,並納入主要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如開發單位於計畫發布實施後未依上開訂定之時程開發,應請桃園縣政府查明後,於1年內依都市計畫變更法定程序變更回復原使用分區。
- 四、本主要計畫案前經桃園縣政府93年9月8日府環綜字第0930553218號公告「桃園掬水軒工商綜合專用區申請開發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迄今已逾3年多,請補充說明是否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差異性分析。
- 五、本案變更都市計畫之相關重大訊息,未來如經大會審決同意後,屆時開發主體或土地所有權人如屬上市、上櫃公司者,應請開發單位應確實依照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充分公開揭露,以資適法。
- 六、本主要計畫案請桃園縣政府依「都市計畫工商綜合專用區審議規範」規定及本會第555次會議決議文,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辦理情形,以利審議。
- 七、本主要計畫書有關人口及產業統計等相關數據,請補充更新至95年底,以作為計畫書各章節之分析基礎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