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681-審議事項-第1案:有關都市計畫委員會專案小組之定位、審查會議紀錄性質、會議出席委員人數及改進措施等由報告案。
會議紀錄id
MOIO6681
案件id
pxP9k6
概要說明
- 說明:一、辦理機關:基隆市政府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內政部96年1月19日內授營都字第0960009303號函)
- 三、計畫概要:(一)計畫緣起及變更理由:為推動基隆火車站附近地區之都市更新,本府自民國89年即針對基隆火車站及環港商業區一帶進行都市更新之規劃研究,且經內政部營建署列為92年度「推動都市更新六年示範計畫」核定補助計畫之一,藉由朝向結合金融、觀光遊憩、辦公及文化等複合式功能規劃,並檢討放寬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以活化都市機能,改善都市環境。
(二)本計畫係依「基隆火車站暨西二西三碼頭都市更新計畫先期規劃案」內容,以基隆火車站暨西二西三碼頭為範圍,擬定都市更新計畫,以有效改善火車站附近地區環境景觀及促使公有土地再發展,透過整合公、私有所有權人以及採公開甄選實施者之方式,引進民間投資開發,期帶動基隆市發展繁榮,本次爰配合都市更新發展定位與發展構想需變更都市計畫。
(三)計畫範圍及面積:本案之計畫範圍為東側臨基隆港;南側臨忠一路、孝四路及忠二路;西側臨西岸高架橋;北側近西三倉庫,面積9.14公頃。
(四)為結合水岸休閒及商業經營潛力,整頓火車站附近地區環境景觀及促使公有土地再發展,現有車站平面南移後所騰出土地以變更為港埠商旅客運專用區及廣場用地為主,忠一路以南則配合火車站體之設置,變更為交通轉運專用區。(詳附表及附圖)(五)變更計畫內容:詳簡報資料。
決定:一、洽悉。
- 二、有關本會委員所提下列各點意見,請基隆市政府錄案作為辦理本案都市計畫變更作業之參考。
(一)本案都市更新範圍內土地大多數為公有土地,建議應從基隆市整體都市發展及基隆市市民生活需求等層面通盤考量,透過公有土地辦理都市更新之契機,解決當地長期都市發展所遭遇之瓶頸與課題,復甦都市機能,並提供市民生活所需之公園、綠地、廣場等開放空間。
(二)本案位於基隆火車站與基隆港之重要交通樞紐位置,也是基隆市對外重要之門戶地區,除應研擬本案都市更新後對周邊地區交通及基隆市整體交通運輸系統之影響分析與因應對策外,建議應再加強本案都市更新對基地周邊地區土地使用之衝擊影響分析,以及補充說明其對基隆市未來整體都市發展之影響。
(三)本案緊鄰基隆港水岸地區,如何透過都市更新與更細膩的都市設計手法,規劃更精緻的都市水岸空間,營造優質美感的水與綠環境,進而增加基隆市民體驗及親近都市水岸情境空間的機會,至為重要。本案更新後之建築物應儘可能採低建蔽率方式設計,並儘量增加公共開放空間,目前規劃草案有關建蔽率不大於70%之規定似乎過高,建議應儘可能再予以檢討調降。
(四)本案都市更新之規劃構想,似乎偏重興建辦公大樓、商場、百貨公司等商業活動機能,過度強調商業開發之經濟效益與土地開發之財務平衡考量,缺乏對基隆市未來整體都市發展願景之闡述,建議應就本案都市更新對基隆市整體都市風貌轉型之影響與可能效益進行評估與考量,檢討調整更適當之土地使用分區規劃與開放空間配置,以增進整體公共利益。
(五)本案位於基隆港口地區,未來都市更新時應特別考量如何彰顯基隆海港水岸地區之特色,並思考如何保留舊有文化地景與歷史記憶空間,及形塑新的都市創意空間與環境氛圍,惟就目前規劃草案構想內容觀之,似乎與一般都市地區之開發方式相同,並未凸顯港口水岸地區之空間環境特色,亦缺乏對都市水岸空間與環境氛圍之精緻規劃設計構想,建議應再予補充加強。
- 三、本會委員如尚有其他意見,請以書面提出送由作業單位彙整後,逕送基隆市政府留供後續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之參考。
決議
- 決議,且本部區委會專案小組審查會議均邀集相關機關或團體列席陳述意見。前揭審查會議紀錄係屬行政通知,非屬對外作成決議,自無出席委員人數過半相關問題。
- 三、至於出席委員是否得派員代理,應依前揭「各級區域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三條前二項規定辦理:「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附件二附件二附件二附件二】】】】內政部內政部內政部內政部87.08.1087.08.1087.08.1087.08.10台台台台((((8787))))內民字第內民字第內民字第內民字第87054098705409號書函號書函號書函號書函正本: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副本:本部法規會、民政司、總務司(請刊登內政部公報)一、貴校87年7月29日87彰師大秘字第4040號函敬悉。二、本部所頒「會議規範」中有關「限制連記法」相關規定,其連記數額可否連記應選出人之總數疑義一案,查會議規範第94條規定:「……在三名以上者,得採限制連記法,其連記數額以應選出人數總額之過半數為原則。」會議投票時採「限制連記法」係為防止應選人數名額過多時,連記法投票有使投票過於分散之弊,限制連記法可防止此一缺陷。至於連記數額可否連記應選出人之總數,並非限制連記法意旨。然本部所頒然本部所頒然本部所頒然本部所頒「「「「會會會會議規範議規範議規範議規範」,」,」,」,係依照國父所著民權初步一書擬定係依照國父所著民權初步一書擬定係依照國父所著民權初步一書擬定係依照國父所著民權初步一書擬定,,,,以輔導社會民以輔導社會民以輔導社會民以輔導社會民眾或團體組織於舉行會議時有資遵循之運作方式眾或團體組織於舉行會議時有資遵循之運作方式眾或團體組織於舉行會議時有資遵循之運作方式眾或團體組織於舉行會議時有資遵循之運作方式,,,,僅為一種僅為一種僅為一種僅為一種「「「「規範規範規範規範」」」」並非中央法規並非中央法規並非中央法規並非中央法規,,,,無拘束力無拘束力無拘束力無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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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附件三附件三附件三】】】】內政部內政部內政部內政部9696年年年年88月月月月2323日台內營字第日台內營字第日台內營字第日台內營字第09601268970960126897號函號函號函號函正本: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副本:內政部法規委員會、內政部民政司、內政部營建署(政風室、都市計畫組)主旨:關於貴法院函請查復於民國90年間,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於組成專案小組會議時,若該小組共有5名成員,則應有幾位成員出席始達成開會人數標準?又專案小組有無議決權?或僅有建議權?若專案小組僅有2位成員出席,可否議決或向大會提出建議案乙案,復請察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