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701-審議事項-第1案:新竹市政府函為「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新竹市部分)(第二次通盤檢討暫予保留第一案高峰里聚落附近保護區為農業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6701
案件id
4wOppq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通盤檢討案業經新竹市都委會93年8月27日第149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新竹市政府93年11月11日府都規字第0930117319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如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通盤檢討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馮前委員正民、歐陽前委員嶠暉、楊委員龍士、洪委員啟東、張前委員元旭(後由孫委員寶鉅接任)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馮前委員正民擔任召集人,復於93年12月9日、94年6月6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審查意見,提經本會94年7月12日第612次會議審決略以:「一、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略)通過,並退請新竹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其中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略以:「十、『整體開發地區開發審議規範』:本規範原係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15點規定訂定,經新竹市政府94年5月16日府都規字第0940041138號函附補充資料說明,因涉及土地使用分區之變更,建議納入主要計畫書規定乙節,請市府依下列各點辦理及研提相關資料後,再交由本專案小組繼續審查。
(一)計畫書附錄一『整體開發地區開發審議規範』未來涉及保護區變更,適用範圍達220公頃,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保護區係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而劃定,且該規範所訂之申請開發基地最小規模及提供公共設施比例,均較現行『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及『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回饋處理原則』有關規定寬鬆,並涉及聯外道路開闢、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規劃及市府對於保護區之開發政策等問題,可能造成其他都市計畫地區援例辦理,影響層面廣泛,如未有相關因應措施,建議予以刪除。
(二)前開審議規範如無訂定之必要者,為解決目前現有聚落建築密集地區之土地使用管理問題,現行都市計畫範圍內保護區如有適於作為住宅社區使用者,建議暫予保留,另案請市府參酌所提『整體開發地區開發審議規範』基地條件並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將擬變更保護區為住宅區之範圍標繪於計畫圖上,並請市府研提適當附帶條件及考量是否訂定細部計畫後,納入本通盤檢討案第二階段辦理。
(三)前開審議規範涉及保護區變更為可建築用地,如不符合行政院核示准予授權由本會審定其開發方式之8點情形,且計畫不以區段徵收開發者,應請新竹市政府就其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院函規定辦理之理由,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
- 七、案經新竹市政府96年5月2日府都規字第0960044492號函敘明業依上開意見辦理,並檢送計畫書、圖到部,經96年5月22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惟新竹市政府迄今已逾4個月尚未依專案小組意見補充相關資料,為因應都市計畫法第19條審議期限規定,爰提會報告。
決定:一、洽悉,並退請新竹市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96年5月22日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補充相關資料後,再由本會專案小組繼續聽取簡報。
- 二、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新竹市政府96年6月25日府都規字第0960062057號函轉倪燦坤君陳情高峰里保護區開放五十公頃乙案,併前項決議文辦理。
附錄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建議意見為解決高峰里現有聚落建築密集地區之土地使用管理問題,前經本會94年7月12日第612次會議審決(如附件)略以:「現行都市計畫範圍內保護區如有適於作為住宅社區使用者,建議暫予保留,另案請市府參酌所提『整體開發地區開發審議規範』基地條件並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將擬變更保護區為住宅區之範圍標繪於計畫圖上,並請市府研提適當附帶條件及考量是否訂定細部計畫後,納入本通盤檢討案第二階段辦理。」,經新竹市政府檢討考量後,改以先行變更部分保護區為農業區方式處理,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新竹市政府96年5月2日府都規字第0960044492號函送計畫書、圖通過,並請該府依本次會議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修正原報部核定之計畫書內容請劃線)、圖後,再提委員會議討論。必要時,續開專案小組會議審查。
- 一、計畫緣起:本案變更主要係為解決高峰里既有聚落問題,有關該聚落形成之歷史背景、當時政府政策、變更為農業區之主要目的,以及農業區劃定原則等,請於計畫書補充敘明。
- 二、計畫範圍:參酌「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回饋處理原則」有關「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應維持原始地貌,林相,不得變更及開發利用,並不得計入申請變更使用面積。」規定,建議將本案計畫範圍內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予以剔除。惟如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有特殊情形必須納入計畫範圍者,請補充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
- 三、後續辦理程序:本案擬由開發審議規範改為分區變更,計畫內容已大幅改變,建議重新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並提新竹市都委會審議後,如新竹市都委會審議結果與本會決議文相同者,則檢具修正計畫書、圖報部核定,免再提會討論;如新竹市都委會審議結果與本會決議文不同者,則再提會討論。
- 四、其他:本案目前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如有違反現行法令規定者,請新竹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規定查處。
- 五、建議事項:有關前開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如經剔除於計畫範圍者,宜併同鄰近風景區坡度陡峭地區,請另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檢討考量變更為保護區。
附件本會94年7月12日第612次會議決議文摘要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如附錄)(略)通過,並退請新竹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其中專案小組審查意見略以:「十、『整體開發地區開發審議規範』:本規範原係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15點規定訂定,經新竹市政府94年5月16日府都規字第0940041138號函附補充資料說明,因涉及土地使用分區之變更,建議納入主要計畫書規定乙節,請市府依下列各點辦理及研提相關資料後,再交由本專案小組繼續審查。
(一)計畫書附錄一『整體開發地區開發審議規範』未來涉及保護區變更,適用範圍達220公頃,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保護區係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而劃定,且該規範所訂之申請開發基地最小規模及提供公共設施比例,均較現行『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及『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回饋處理原則』有關規定寬鬆,並涉及聯外道路開闢、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規劃及市府對於保護區之開發政策等問題,可能造成其他都市計畫地區援例辦理,影響層面廣泛,如未有相關因應措施,建議予以刪除。
(二)前開審議規範如無訂定之必要者,為解決目前現有聚落建築密集地區之土地使用管理問題,現行都市計畫範圍內保護區如有適於作為住宅社區使用者,建議暫予保留,另案請市府參酌所提「整體開發地區開發審議規範」基地條件並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將擬變更保護區為住宅區之範圍標繪於計畫圖上,並請市府研提適當附帶條件及考量是否訂定細部計畫後,納入本通盤檢討案第二階段辦理。
(三)前開審議規範涉及保護區變更為可建築用地,如不符合行政院核示准予授權由本會審定其開發方式之8點情形,且計畫不以區段徵收開發者,應請新竹市政府就其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院函規定辦理之理由,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