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6701-審議事項-第4案:台中縣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豐原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零星工業區)及訂正零星工業區(84)原核定圖範圍案」。
會議紀錄id
MOIO6701
案件id
IllTBS
概要說明
- 說明:一、本案業經台中縣都市計畫委員會96年2月12日第34屆第1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台中縣政府96年3月29日府建城字第0960076518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楊委員龍士(召集人)、賴委員美蓉、洪委員啟東、林委員俊興、黃委員德治、潘委員丁白等6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96年4月24日、7月24日聽取台中縣政府簡報研獲初步建議意見,並案准該府96年10月25日府建城字第0960287627號函依上開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到部後,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如附錄),並退請台中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有關本案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五(三)「本案自願捐贈地方政府之土地是否改以變更後當期公告現值加40%之自願捐獻代金方式辦理」乙節,據台中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該府業與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研議獲致共識意見,將公共設施用地(綠地0.0862公頃,占計畫總面積約15%)捐贈台中縣政府,必要性服務設施用地(污水處理場0.0862公頃,占計畫總面積約15%)改採以變更後當期公告土地現值加40%之自願捐獻代金方式辦理,同意照辦,並應將上開共識意見納入協議書規定,俾利執行。
- 二、本案請補充都市防災計畫(應包含防災空間、路線、場所等),並納入計畫書敘明,俾利執行。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計畫案建議請台中縣政府依照下列各點辦理,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計畫書等資料到署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附表: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處理情形查核表目次條文規定臺中縣政府備註本會專案小組查核意見初步建議意見一本原則適用對象,以其土地為原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而確無工業區可供擴建,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符合不符補件(一)經經濟部認定屬附加產值高或創造相當就業人口之投資事業者。ˇ經濟部95年5月26日經授工字第09520407531號函准。
(二)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為增設污染防治設備者。
建議照台中縣政府意見通過。(三)經經濟部認定屬設立營運總部者。
二申請變更為工業區之毗鄰土地用途,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增設防治公害設備或相關環境保護設施。
(二)增闢必要之對外通路。
(三)增設營運總部之相關設施。
ˇ申請供擴建廠房及必要服務設施使用。建議照台中縣政府意見通過。(四)有關之廠房、倉庫、倉儲設施、生產實驗室、單身員工宿舍或其他必要性附屬設施、道路、綠帶、公共停車場、廣場等公共設施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
--三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規定:
(一)申請人應先提具擴建計畫經經濟部核准。ˇ經濟部95年5月26日經授工字第09520407531號函准。建議照台中縣政府意見通過。
(二)申請人每次申請變更毗鄰之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五公頃,並自領得使用執照之日起三年後,始得再依本原則規定申請增加工業區毗鄰土地擴建使用。但經經濟部同意者,不ˇ擬變更土地面積為0.5744公頃。建議照台中縣政府意見通過。
在此限。
ˇ申請土地所有權人均為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經查本案原零工(84)之7筆土地中,潭子鄉大埔厝段大埔厝小段125-80地號,非屬申請人(矽品工業)自有,建議補充說明該筆土地之權屬資料、產權變動過程與原因,及是否屬本案零星工業區之範圍,及是否位於申請人原有廠地之範圍,以利查考。
2.依計畫書所附地權資料所示,本次擬辦理擴廠之7筆土地,其中台中縣潭子鄉大埔厝段大埔厝小段123-2地號土地(面積4196平方公尺)非屬本案申請人(矽品工業)所有,惟據該公司列席代表補充說明,該筆土地業由矽品工業公司價購取得並已完成過戶,建議將相關證明資料納入計畫書附件,以利查考。(三)申請人原有廠地應為自有,確已無法再擴充者。但以承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申請擴建者,申請人仍應取得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捐贈申請變更土地百分之三十至四十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之同意書;如申請擴建之土地屬公有者,應取得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同意書或同意開發證明文件。
四申請變更土地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申請變更之土地,必須與原有工業區廠地相毗鄰,地形完整銜接,且ˇ為寬3至4公尺以下水路分隔建議照台中縣政府意見通過。
無破壞水土保持之虞,以利整體規劃、開發。但為合併計算寬度不超過十公尺之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既成道路或水路分隔,且可與原廠地合併供一生產單元完整使用者,不在此限。,唯可與原廠地合併供一生產單元完整使用。
(二)申請變更之毗鄰土地,應由申請人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權、經公證或認證之合法買賣契約或土地使用變更同意書,並應出具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或其他合法證明。ˇ申請土地所有權人均為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附有土地登記簿謄本。依計畫書所附土地權屬資料所示,案內潭子鄉大埔厝段大埔厝小段123-2地號土地非屬矽品工業所有,惟據該公司列席代表補充說明,該筆土地業由矽品工業公司價購取得並已完成過戶,建議將相關證明資料納入計畫書附件,以利查考。
(三)重要水庫集水區暨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軍事禁限建範圍及其他法令規定禁止使用之土地,不得申請變更。ˇ非屬本項禁止使用規定之土地。建議照台中縣政府意見通過。
(四)申請變更之毗鄰土地位於山坡地者,除應符合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規定外,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其面積之百分之八十以上土地應維持原始地形地貌,不得開發利用,其餘土地得規劃作道路及綠地等設施使用;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逾四十之地區,以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使用為限;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平均坡度未達百分之三十者,始得作為建築基地。ˇ非屬本項山坡地。建議照台中縣政府意見通過。
五申請變更都市計畫時,應由申請人出具切結書,具結保證依核定計畫及其所提擴建計畫限期開發,並與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簽定協議書,載明下列事項,納入計畫書規定:
本項各款規定事項應俟提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後,據以簽訂協議書及完成公證或認證後,納入計畫書規定,再依法定程序報核及發布實施辦理。
(一)應提供變更都市計畫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之土地作為公共設施或其他必要性服務設施,其中周邊隔離緩衝綠帶不得少於百分之十五,並應自行管理、維護;且於公共設施用地或必要性服務設施用地應完成分割移轉贈與地方政府後,其餘變更後之工業區土地始得申請核發使用執照。
同上。
(二)前款應贈與地方政府之土地,其屬國有土地或經申請人提出申請時,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得同意改以變更後當期公告現值加百分之四十之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於申請建築執照前折算繳納,但因情形特殊,經申請人與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協議,報經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同意者,得採分期方式繳納;其所提供之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於主要計畫使用分區仍為工業區。
同上。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台中縣政府意見通過。